第一节 仲裁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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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未设置经济合同仲裁组织以前,市工商局依据工商总局发布的《关于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合同仲裁程序的试行办法》,从1980年12月起,对合同纠纷案实行二级
仲裁制,即所辖县、区工商局负责一级仲裁,市工商局负责二级仲裁。工商行政管理
所只负责合同纠纷案的调解、移送,不承担仲裁任务。仲裁工作由市、县(区)两级工
商行政管理局组织仲裁小组执行;仲裁小组由市、县(区)工商局负责人或主管合同工
作负责人担任组长。至1982年,青岛市及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仲裁小组相继成立,并
开展工作。 翌年8月22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规定
设立国家工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依照《条例》的规
定,青岛市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于1984年1月成立,所辖县(市) 、区工商局也
相继成立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两级仲裁委员会根据地区人口和管理职能分别配备了
相应仲裁员和书记员。
1987年, 山东省工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和国家工商
局颁发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试行)》规定,决定各县(市)、区工商局经
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在其辖区内设立派出仲裁庭。派出仲裁庭按经济区域所在地工商
所为基础设置,设庭长、仲裁员和书记员,同时规定,所辖县(市)、区工商局经济合
同仲裁委员会有权办理派出仲裁庭管辖的案件;派出仲裁庭认为自己不宜办理的案件,
可以报请县(市)、区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办理。1988年,市工商局进行派出仲
裁庭试点工作。至年底,全市县(市)、区已派出仲裁庭38个。翌年增加到41个,并开
始办案。
80年代末,青岛市、区两级仲裁委员会和派出仲裁庭,坚持以为企业服务和治理
整顿经济秩序为原则,依法协助企业清理“三角债”帮助企业走出低谷。共清理各类
“三角债” 4005.6万元, 通过仲裁手段解决3301万元,以行政手段协同当事人追回
“三角债” 704.6万元。1990年12月26日,为强化仲裁职能,成立了“青岛市建筑市
场经济合同仲裁庭”,以市工商局合同处牵头,专门清理建筑工程方面的拖欠款。是
年, 派出的仲裁庭已发展到184个,占188个工商所的97%,基本达到庭所合一,职能
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