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签订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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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年农历九月十四日,在《合同译文纳费告示》中已有签订监督的记载。1929
年10月18日,南京国民政府行政院公布了《团体协约法》,所谓团体协约就是雇主与
工人团体以规定劳动关系为目的所缔结的书面“契约” 。1936年2月,青岛市政府训
令社会局,修正劳资争议处理法仲裁委员会。
建国后, 1950年9月27日,中财委颁布了《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签订合同契
约的暂行办法》。自此,青岛市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私营工商业之间开始有经销、
代销、加工订货、代购托运等经济合同。12月21日,市工商局发布了《加工订货备案
审查制度》,规定凡加工订货之合同,均应报市工商局备案审查。1952年,为扶持生
产,活跃城乡经济,组织了青岛市公私商业参加山东省内外大小物资交流会82次,签
约供销合同总值5122万元(旧人民币)。是年,青岛市也相继召开了物资交流大会,成
交购销总额6320亿元, 均签订了供销合同; 年内到期合同1208件,至12月底,执行
986件。1954年5月,颁布了《青岛市加工订货包销管理办法》。市工商局按照《办法》,
通过整顿私营工业,加工订货、统购包销总值155226亿元,较1953年上升6.3%,占私
营工业总产值的87.9%。1956年市工商局提出:加工订货要与安排生产工作结合起来,
做到统一控制。确定国营贸易部门与私营工业加工订货合同,由商业局审批。到1959
年,全市工商业随行业归口,合同由其主管部门办理。
“文化大革命”时期,经济秩序一度受到破坏。1970年,市工商局革委会根据市
革委会生产指挥部《关于城乡工厂、企业不准到农村生产队加工订货的几项规定》,
提出了青岛市工厂、企业、集体单位到农村加工订货监督管理的规定。是年,经市工
商局审查到农村加工订货合同总值890余万元。 至1973年,全市审查核准外地入市承
包工程合同76份, 人员1048人, 工程总值25万元。审查批准青岛市到农村加工订货
2886厂次, 合同总值3092万元。1976年2月,市革委会生产指挥部发布的《关于加强
对农村建筑事业队入市包工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农村建筑副业队入市包工,一律归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专门机构统一管理。自此以后,农村入市建筑副业队包工事项,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再受理。
1978年4月, 市工商局革委会与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青
岛市支行、中国银行青岛分行4部门联合发出了《关于加强采购资金管理的联合通知》。
年底,全市工厂企业鉴证到农村加工订货合同6532份,金额9302万元;审批农村社队
入市包工登记819份, 27695人。翌年6月,市革委会发布了《关于加强工商、商农之
间合同管理通知》。市工商局革委会同银行等有关部门召开了商业、工业、银行信贷
员座谈会, 摸清12种600多份不同类型的合同,初步弄清工商合同的历史与现状及签
约双方的思想阻力和实际问题,相继进行了合同制试点与推广工作。1979年初,市工
商局革委会制定了《关于加强合同管理的试行意见》,重新规定管理合同范围是全民
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工业与商业、商业与农业之间的加工订货和购销合同。凡设在
青岛市的中央、省属企业和市属企业签订加工订货和购销合同,均由市工商局革委会
审查、鉴证,其他工商、商农之间的经济合同,由供方所在地工商局进行鉴证。并有
审查合同内容、 严守签订合同和加强合同监督检查等条款。 是年底,全市签订合同
5881份, 标的金额为59908万元。经市工商局革委会批准签订的合同占全市应签订总
值的75.2%,其中工商合同1556份,标的金额56692万元;农商合同3877份,标的金额
1177万元;商商合同125份,标的金额1222万元;其他合同323份,标的金额817万元。
1982年5月4日, 国务院批转了国家经委、 国家工商局、国家经济法规研究中心
《关于对执行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请示的通知》 。7月,市经委、市工商局
等5部门按照《通知》 要求,发布了《关于执行经济合同法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
是年,全市鉴证各类经济合同13663份,总值86127万元。其中,工商合同2842份,总
值74118万元; 农商合同8497份,总值3963万元;商商合同287份,总值508万元;建
筑合同386份, 总值5612万元;其他合同1651份,总值1926万元。1983年鉴证合同已
达到12.9万份, 总值近10亿元。鉴证合同数比上年增加8.4倍以上。山东省工商局、
经济委员会等8部门发布了《关于贯彻和的联合通知》,市工商局、经济委员会等8部门于1984年7月5日转发了这一《通
知》,并作了补充规定,强调进一步加强《经济合同法》宣传;结合宣传《条例》,
将执行经济合同制情况进行一次摸底调查,加强合同管理,健全合同管理体制;明确
职责范围,部门间要配合协作。10月中旬,市工商局又召开了全市经济合同经验交流
会。青岛百货采购供应站、市人民保险公司、市铝制品厂、胶南县果品公司、青岛国
货公司等5单位,介绍了签订合同的经验。
1985年,在全市范围内推行了凭《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人授权委托书》签
订经济合同制度。是年,全市已签订各类经济合同185万份,金额237亿元。比上年分
别增加13.34倍和22.7倍以上。 1987年冬,又向青岛市各业务主管机关发出《关于鉴
证经济合同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经济合同鉴证实行自愿的原则。但属国营与集体、
国营与个体、集体与集体、集体与个体之间签订标的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购销合同,
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10万元以下合同,当事人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
也应予以办理;外省、市区建筑企业与青岛市单位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和乡(镇)村
街道集体企业承担市区建设施工任务,签订承包协议,须经市工商局鉴证后方准进入
施工现场。1988年6月6日,市工商局制发《关于贯彻实施 的通知》。翌年,全市签订各类经济合同382.98万份,金额187.6亿元。鉴证经
济合同3197份,鉴证金额40406万元。
1990年10月19日,市工商局向市人民政府写出《关于贯彻鲁政发(1990)71号文件
的实施意见的报告》,就执行合同统一文本制度、强化经济合同管理,提出具体贯彻
意见。至此,青岛市施行经济合同文本制度全面铺开,并纳入了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是年,签订各类经济合同9773份,标的金额为8139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