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整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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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解放后,市工商局未行使广告管理的职责直到1982年春,国务院颁布的《广
告管理暂行条例》才明确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广告管理工作职能。市工商局针对
《条例》组织召开广告经营单位会议,提出整顿要求,经自查与互查和清理整顿,各
广告经营单位进一步修订完善管理制度,提出广告收费意见。通过验收,综合平衡,
市工商局统一制订路牌、广播、电视、霓虹灯、灯箱、制作、火车、轮船等10余种广
告收费标准。1983年秋,在国家工商局广告司召开的全国广告管理工作会议上,青岛
市工商局介绍了整顿广告管理的经验。与此同时,财政部、国家工商局下发了《关于
企业广告费用开支问题若干规定》,具体规定企业所需广告费用要编年度预算,列当
年财政收支计划。企业单位为推销商品或提供劳务服务,利用报刊、广播、电影、电
视刊登播放广告,或者在公共场所设置、张贴广告,所需用的广告费用,可在企业销
售费用中列支。广告刊户违反规定的罚款和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而应负责赔偿部
分,均不能列入产品成本、销售费用或营业外支出,应从利润留成或分成等自有资金
中列支。1984年3月2日,国家工商局下发了《关于烟酒广告和代理国内广告业务收取
手续费问题的通知》,就禁止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书刊、路牌、灯箱、霓虹灯、
招贴等媒介做卷烟广告及利用媒体做40度以上(含40度)烈性酒广告,作出明确规定。
是年秋,市工商局按照山东省工商局《关于广告管理中几个问题的通知》,又作出了
以下补充规定:(1) 广播电台(含广播站)每日播放广告时间,由原《细则》规定的6%
增加到10%(包括社会、文化广告) ;电视台每个频道每日播放广告时间,由8%增加到
12%。(2) 报纸刊登广告版面,由原规定版面的1/8扩大到1/4。12月6日,市工商局根
据国家工商局、文化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文化、教育、卫生、社会广告管理的
通知》精神,拟定了《青岛市文化、教育、卫生、社会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由市文
化局等5个部门联合提出《关于加强青岛市社会广告管理的报告》。次年5月15日,由
市工商、 文化、教育、卫生、环卫、园林等6部门公布实行。同时,市工商局按照国
家工商局下发的《关于对虚假广告进行一次普遍检查的通知》,结合实际,作了具体
部署。在全市26个广告经营单位自查的同时,市工商局重点抽查14个单位(专营公司7
家、兼营公司7家) 。平度、胶县、崂山3县有线广播站的广告,由所在县工商局负责
检查。除此,查看路牌广告192块,查阅兼营广告单位发布广告760件及听审录音广告
带数盘。 1985年1月15日,市工商局下达了《关于实行广告审批和收取广告管理费的
通知》,就广告经营单位填写发布广告申请书、设计彩色效果稿、刊户出具证明、审
查范围、审查发布广告标志、批号、广告单位名称及广告群加注监制机关、广告收费
等,作出了规定。8月20日,国家工商局、卫生部下发了《关于发布 的通知》,对管理范围、管理与审批机关、广告审批表、发布广告证件、查处虚
假广告等,作出了规定。是年秋,市工商局为解决繁华街头乱贴、乱画广告问题,由
市财政部门拨款,加工25块大型木制张贴广告牌,分别设在市南、市北、台东、四方、
沧口繁华街头, 由所在区工商局负责管理,按期清理张贴,并于12月5日向全市发布
了《关于加强社会广告管理的通告》。
1986年春,市工商局按照市人民政府执行国务院办公厅的《关于加强广告宣传管
理的通知》和全国、全省广告商标工作会议精神,以宣传和清理整顿广告为重点,制
定行动计划,召开所辖县(区)工商局长和广告经营单位会议,组成检查小组,3~6月,
全市已检查各类广告3068条, 属经营广告单位的广告2463条,其他广告605条;检查
商店橱窗广告243个、 商店立牌广告43块、印刷厂10家、个体户18家。其中,虚假性
的广告约占1%,未经审查的广告约占9%,青岛日报社针对薄弱环节,制订了《发布广
告须知》和《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两个章程。青岛东方艺术公司还建立了广告内容
审查验收、广告经营登记、广告经营合同和发布广告存档等项制度。1987年4月22日,
国家工商局、卫生部发布了《食品广告管理办法(试行)》,就广告管理范围、管理机
关、广告内容、发布程序、审批手续、违禁广告、管理与处罚,作出了规定。市工商
局与市卫生局结合青岛实际,提出了具体贯彻意见。是年11月,国家工商局、农牧渔
业部发布了《关于作好农药广告管理工作的通知》,就广告宣传范围、审批程序、外
国企业申请刊播农药广告、广告收费及处罚等条款,都作了明文规定。市工商局与农
业局研究了贯彻措施,强调广告经营单位在承接农药广告时,要严格审查客户证件,
经市工商局批准后方可发布。
1988年1月21日, 市工商局、审计局、税务局转发了山东省工商局等单位下达的
《关于加强广告宣传管理的通告》,就审批广告业务机关、领取“广告业务员证”的
人员洽谈业务等项,提出4条贯彻措施。3月24日,市人民政府向所辖县(市)、区人民
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及有关单位印发了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广告管理条例》和国
家工商局发布的《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并作出3条规定:(1)各部门、各
单位要认真学习宣传《条例》、《细则》,使广大广告客户和广告经营者严守国家广
告管理规定,确保广告的严肃性和真实性。(2)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年内,对全市
广告经营活动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采取措施,加强管理,切实把广告工作抓紧抓好。
(3) 城建、公安、环保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户外广告设置、张贴的规划
管理,积极支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广告管理工作。是年秋,市工商局又根据《条
例》制定了《关于加强兼营广告管理的通知》,并规定:(1)兼营广告单位业务活动,
必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广告部(处、科)”实施,严禁内部其他部门经营或
代理广告业务。(2) 广告收费,要严格执行物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备案的价格
标准,不准擅自提高或降低。(3) 依据《条例》第16条和《细则》第四条规定,青岛
日报社、青岛电视台、电台、广播电视报、信息画报社广告部(处、科),及年广告营
业额在30万元以上的广告兼营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设立独立帐户,实行二级
财务管理。 此间,在全国广告评选中,青岛市广告经营单位有3件作品分获三等奖、
佳作奖和新广告媒体开发奖;48件作品在山东省广告展评中获奖,占全省广告作品总
数的58.9%(其中有5项获全省第一名)。市工商局在落实《通知》中,组织了30多个广
告单位业务员进行学习, 结合建立业务员证制度, 分两批培训、考核。至年末,有
126人领到《广告业务员证》。
1990年5月3日,市工商局、市出版局根据国家工商局、新闻出版署下达的《关于
报社、期刊社和出版社刊登经营广告的几项规定》,就有关未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报
纸、期刊,严禁刊登有偿新闻及违禁处罚等提出5条贯彻意见。11月7日,市工商局等
4单位按照国家工商局等三局一署制发的 《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广告专用发票”
制度的通知》精神,具体规定了经营广告单位(含个体户)办理专用发票、编制年度广
告费预算、财务列支计划及单列“广告宣传费”科目等事项。至年底,经清理整顿,
依法撤销了27户经营广告单位,审查广告270条,制止虚假广告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