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解放后,市工商局未行使广告管理的职责直到1982年春,国务院颁布的《广
告管理暂行条例》才明确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广告管理工作职能。市工商局针对
《条例》组织召开广告经营单位会议,提出整顿要求,经自查与互查和清理整顿,各
广告经营单位进一步修订完善管理制度,提出广告收费意见。通过验收,综合平衡,
市工商局统一制订路牌、广播、电视、霓虹灯、灯箱、制作、火车、轮船等10余种广
告收费标准。1983年秋,在国家工商局广告司召开的全国广告管理工作会议上,青岛
市工商局介绍了整顿广告管理的经验。与此同时,财政部、国家工商局下发了《关于
企业广告费用开支问题若干规定》,具体规定企业所需广告费用要编年度预算,列当
年财政收支计划。企业单位为推销商品或提供劳务服务,利用报刊、广播、电影、电
视刊登播放广告,或者在公共场所设置、张贴广告,所需用的广告费用,可在企业销
售费用中列支。广告刊户违反规定的罚款和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而应负责赔偿部
分,均不能列入产品成本、销售费用或营业外支出,应从利润留成或分成等自有资金
中列支。1984年3月2日,国家工商局下发了《关于烟酒广告和代理国内广告业务收取
手续费问题的通知》,就禁止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书刊、路牌、灯箱、霓虹灯、
招贴等媒介做卷烟广告及利用媒体做40度以上(含40度)烈性酒广告,作出明确规定。
是年秋,市工商局按照山东省工商局《关于广告管理中几个问题的通知》,又作出了
以下补充规定:(1) 广播电台(含广播站)每日播放广告时间,由原《细则》规定的6%
增加到10%(包括社会、文化广告) ;电视台每个频道每日播放广告时间,由8%增加到
12%。(2) 报纸刊登广告版面,由原规定版面的1/8扩大到1/4。12月6日,市工商局根
据国家工商局、文化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文化、教育、卫生、社会广告管理的
通知》精神,拟定了《青岛市文化、教育、卫生、社会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由市文
化局等5个部门联合提出《关于加强青岛市社会广告管理的报告》。次年5月15日,由
市工商、 文化、教育、卫生、环卫、园林等6部门公布实行。同时,市工商局按照国
家工商局下发的《关于对虚假广告进行一次普遍检查的通知》,结合实际,作了具体
部署。在全市26个广告经营单位自查的同时,市工商局重点抽查14个单位(专营公司7
家、兼营公司7家) 。平度、胶县、崂山3县有线广播站的广告,由所在县工商局负责
检查。除此,查看路牌广告192块,查阅兼营广告单位发布广告760件及听审录音广告
带数盘。 1985年1月15日,市工商局下达了《关于实行广告审批和收取广告管理费的
通知》,就广告经营单位填写发布广告申请书、设计彩色效果稿、刊户出具证明、审
查范围、审查发布广告标志、批号、广告单位名称及广告群加注监制机关、广告收费
等,作出了规定。8月20日,国家工商局、卫生部下发了《关于发布<药品广告管理办
法> 的通知》,对管理范围、管理与审批机关、广告审批表、发布广告证件、查处虚
假广告等,作出了规定。是年秋,市工商局为解决繁华街头乱贴、乱画广告问题,由
市财政部门拨款,加工25块大型木制张贴广告牌,分别设在市南、市北、台东、四方、
沧口繁华街头, 由所在区工商局负责管理,按期清理张贴,并于12月5日向全市发布
了《关于加强社会广告管理的通告》。
1986年春,市工商局按照市人民政府执行国务院办公厅的《关于加强广告宣传管
理的通知》和全国、全省广告商标工作会议精神,以宣传和清理整顿广告为重点,制
定行动计划,召开所辖县(区)工商局长和广告经营单位会议,组成检查小组,3~6月,
全市已检查各类广告3068条, 属经营广告单位的广告2463条,其他广告605条;检查
商店橱窗广告243个、 商店立牌广告43块、印刷厂10家、个体户18家。其中,虚假性
的广告约占1%,未经审查的广告约占9%,青岛日报社针对薄弱环节,制订了《发布广
告须知》和《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两个章程。青岛东方艺术公司还建立了广告内容
审查验收、广告经营登记、广告经营合同和发布广告存档等项制度。1987年4月22日,
国家工商局、卫生部发布了《食品广告管理办法(试行)》,就广告管理范围、管理机
关、广告内容、发布程序、审批手续、违禁广告、管理与处罚,作出了规定。市工商
局与市卫生局结合青岛实际,提出了具体贯彻意见。是年11月,国家工商局、农牧渔
业部发布了《关于作好农药广告管理工作的通知》,就广告宣传范围、审批程序、外
国企业申请刊播农药广告、广告收费及处罚等条款,都作了明文规定。市工商局与农
业局研究了贯彻措施,强调广告经营单位在承接农药广告时,要严格审查客户证件,
经市工商局批准后方可发布。
1988年1月21日, 市工商局、审计局、税务局转发了山东省工商局等单位下达的
《关于加强广告宣传管理的通告》,就审批广告业务机关、领取“广告业务员证”的
人员洽谈业务等项,提出4条贯彻措施。3月24日,市人民政府向所辖县(市)、区人民
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及有关单位印发了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广告管理条例》和国
家工商局发布的《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并作出3条规定:(1)各部门、各
单位要认真学习宣传《条例》、《细则》,使广大广告客户和广告经营者严守国家广
告管理规定,确保广告的严肃性和真实性。(2)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年内,对全市
广告经营活动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采取措施,加强管理,切实把广告工作抓紧抓好。
(3) 城建、公安、环保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户外广告设置、张贴的规划
管理,积极支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广告管理工作。是年秋,市工商局又根据《条
例》制定了《关于加强兼营广告管理的通知》,并规定:(1)兼营广告单位业务活动,
必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广告部(处、科)”实施,严禁内部其他部门经营或
代理广告业务。(2) 广告收费,要严格执行物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备案的价格
标准,不准擅自提高或降低。(3) 依据《条例》第16条和《细则》第四条规定,青岛
日报社、青岛电视台、电台、广播电视报、信息画报社广告部(处、科),及年广告营
业额在30万元以上的广告兼营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设立独立帐户,实行二级
财务管理。 此间,在全国广告评选中,青岛市广告经营单位有3件作品分获三等奖、
佳作奖和新广告媒体开发奖;48件作品在山东省广告展评中获奖,占全省广告作品总
数的58.9%(其中有5项获全省第一名)。市工商局在落实《通知》中,组织了30多个广
告单位业务员进行学习, 结合建立业务员证制度, 分两批培训、考核。至年末,有
126人领到《广告业务员证》。
1990年5月3日,市工商局、市出版局根据国家工商局、新闻出版署下达的《关于
报社、期刊社和出版社刊登经营广告的几项规定》,就有关未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报
纸、期刊,严禁刊登有偿新闻及违禁处罚等提出5条贯彻意见。11月7日,市工商局等
4单位按照国家工商局等三局一署制发的 《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广告专用发票”
制度的通知》精神,具体规定了经营广告单位(含个体户)办理专用发票、编制年度广
告费预算、财务列支计划及单列“广告宣传费”科目等事项。至年底,经清理整顿,
依法撤销了27户经营广告单位,审查广告270条,制止虚假广告5条。
第二章 整顿管理
青岛解放后,市工商局未行使广告管理的职责直到1982年春,国务院颁布的《广
告管理暂行条例》才明确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广告管理工作职能。市工商局针对
《条例》组织召开广告经营单位会议,提出整顿要求,经自查与互查和清理整顿,各
广告经营单位进一步修订完善管理制度,提出广告收费意见。通过验收,综合平衡,
市工商局统一制订路牌、广播、电视、霓虹灯、灯箱、制作、火车、轮船等10余种广
告收费标准。1983年秋,在国家工商局广告司召开的全国广告管理工作会议上,青岛
市工商局介绍了整顿广告管理的经验。与此同时,财政部、国家工商局下发了《关于
企业广告费用开支问题若干规定》,具体规定企业所需广告费用要编年度预算,列当
年财政收支计划。企业单位为推销商品或提供劳务服务,利用报刊、广播、电影、电
视刊登播放广告,或者在公共场所设置、张贴广告,所需用的广告费用,可在企业销
售费用中列支。广告刊户违反规定的罚款和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而应负责赔偿部
分,均不能列入产品成本、销售费用或营业外支出,应从利润留成或分成等自有资金
中列支。1984年3月2日,国家工商局下发了《关于烟酒广告和代理国内广告业务收取
手续费问题的通知》,就禁止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书刊、路牌、灯箱、霓虹灯、
招贴等媒介做卷烟广告及利用媒体做40度以上(含40度)烈性酒广告,作出明确规定。
是年秋,市工商局按照山东省工商局《关于广告管理中几个问题的通知》,又作出了
以下补充规定:(1) 广播电台(含广播站)每日播放广告时间,由原《细则》规定的6%
增加到10%(包括社会、文化广告) ;电视台每个频道每日播放广告时间,由8%增加到
12%。(2) 报纸刊登广告版面,由原规定版面的1/8扩大到1/4。12月6日,市工商局根
据国家工商局、文化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文化、教育、卫生、社会广告管理的
通知》精神,拟定了《青岛市文化、教育、卫生、社会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由市文
化局等5个部门联合提出《关于加强青岛市社会广告管理的报告》。次年5月15日,由
市工商、 文化、教育、卫生、环卫、园林等6部门公布实行。同时,市工商局按照国
家工商局下发的《关于对虚假广告进行一次普遍检查的通知》,结合实际,作了具体
部署。在全市26个广告经营单位自查的同时,市工商局重点抽查14个单位(专营公司7
家、兼营公司7家) 。平度、胶县、崂山3县有线广播站的广告,由所在县工商局负责
检查。除此,查看路牌广告192块,查阅兼营广告单位发布广告760件及听审录音广告
带数盘。 1985年1月15日,市工商局下达了《关于实行广告审批和收取广告管理费的
通知》,就广告经营单位填写发布广告申请书、设计彩色效果稿、刊户出具证明、审
查范围、审查发布广告标志、批号、广告单位名称及广告群加注监制机关、广告收费
等,作出了规定。8月20日,国家工商局、卫生部下发了《关于发布<药品广告管理办
法> 的通知》,对管理范围、管理与审批机关、广告审批表、发布广告证件、查处虚
假广告等,作出了规定。是年秋,市工商局为解决繁华街头乱贴、乱画广告问题,由
市财政部门拨款,加工25块大型木制张贴广告牌,分别设在市南、市北、台东、四方、
沧口繁华街头, 由所在区工商局负责管理,按期清理张贴,并于12月5日向全市发布
了《关于加强社会广告管理的通告》。
1986年春,市工商局按照市人民政府执行国务院办公厅的《关于加强广告宣传管
理的通知》和全国、全省广告商标工作会议精神,以宣传和清理整顿广告为重点,制
定行动计划,召开所辖县(区)工商局长和广告经营单位会议,组成检查小组,3~6月,
全市已检查各类广告3068条, 属经营广告单位的广告2463条,其他广告605条;检查
商店橱窗广告243个、 商店立牌广告43块、印刷厂10家、个体户18家。其中,虚假性
的广告约占1%,未经审查的广告约占9%,青岛日报社针对薄弱环节,制订了《发布广
告须知》和《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两个章程。青岛东方艺术公司还建立了广告内容
审查验收、广告经营登记、广告经营合同和发布广告存档等项制度。1987年4月22日,
国家工商局、卫生部发布了《食品广告管理办法(试行)》,就广告管理范围、管理机
关、广告内容、发布程序、审批手续、违禁广告、管理与处罚,作出了规定。市工商
局与市卫生局结合青岛实际,提出了具体贯彻意见。是年11月,国家工商局、农牧渔
业部发布了《关于作好农药广告管理工作的通知》,就广告宣传范围、审批程序、外
国企业申请刊播农药广告、广告收费及处罚等条款,都作了明文规定。市工商局与农
业局研究了贯彻措施,强调广告经营单位在承接农药广告时,要严格审查客户证件,
经市工商局批准后方可发布。
1988年1月21日, 市工商局、审计局、税务局转发了山东省工商局等单位下达的
《关于加强广告宣传管理的通告》,就审批广告业务机关、领取“广告业务员证”的
人员洽谈业务等项,提出4条贯彻措施。3月24日,市人民政府向所辖县(市)、区人民
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及有关单位印发了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广告管理条例》和国
家工商局发布的《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并作出3条规定:(1)各部门、各
单位要认真学习宣传《条例》、《细则》,使广大广告客户和广告经营者严守国家广
告管理规定,确保广告的严肃性和真实性。(2)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年内,对全市
广告经营活动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采取措施,加强管理,切实把广告工作抓紧抓好。
(3) 城建、公安、环保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户外广告设置、张贴的规划
管理,积极支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广告管理工作。是年秋,市工商局又根据《条
例》制定了《关于加强兼营广告管理的通知》,并规定:(1)兼营广告单位业务活动,
必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广告部(处、科)”实施,严禁内部其他部门经营或
代理广告业务。(2) 广告收费,要严格执行物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备案的价格
标准,不准擅自提高或降低。(3) 依据《条例》第16条和《细则》第四条规定,青岛
日报社、青岛电视台、电台、广播电视报、信息画报社广告部(处、科),及年广告营
业额在30万元以上的广告兼营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设立独立帐户,实行二级
财务管理。 此间,在全国广告评选中,青岛市广告经营单位有3件作品分获三等奖、
佳作奖和新广告媒体开发奖;48件作品在山东省广告展评中获奖,占全省广告作品总
数的58.9%(其中有5项获全省第一名)。市工商局在落实《通知》中,组织了30多个广
告单位业务员进行学习, 结合建立业务员证制度, 分两批培训、考核。至年末,有
126人领到《广告业务员证》。
1990年5月3日,市工商局、市出版局根据国家工商局、新闻出版署下达的《关于
报社、期刊社和出版社刊登经营广告的几项规定》,就有关未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报
纸、期刊,严禁刊登有偿新闻及违禁处罚等提出5条贯彻意见。11月7日,市工商局等
4单位按照国家工商局等三局一署制发的 《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广告专用发票”
制度的通知》精神,具体规定了经营广告单位(含个体户)办理专用发票、编制年度广
告费预算、财务列支计划及单列“广告宣传费”科目等事项。至年底,经清理整顿,
依法撤销了27户经营广告单位,审查广告270条,制止虚假广告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