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案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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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年代初,青岛齐鲁、大德袜厂发现早市的零批售小摊,有冒用其“骑士”商标,
要求取缔,经核查,因冒用商标人和商标来源不明,故未作处理。1958年,市工商局
通过商标管理,发现某些企业为追求利润,任意更改商标,有的擅自印制和买卖商标,
情节严重,对此,分别情况进行了处理。1963年,山东省轻工业厅转来关于各企业冒
用上海“标准牌”、“无敌牌”缝纫机金花商标的材料。市经委与市工商局等部门组
成专门检查组,对青岛市有关企业买卖缝纫机“金花”商标,冒用商标和烤漆冒贴商
标进行检查,发现青岛市公私合营缝纫机材料商店,于1962年11月,由上海三立贴花
印刷厂购进废、 次“标准牌”缝纫机金花商标 (是上海惠工缝纫机制造厂名牌商标)
1950张, 进每张0.2元,卖0.24元、0.29元不等。青岛第一缝纫机修配合作社和青岛
第二缝纫机修配合作社, 1962年2月至1963年10月,购进缝纫机“金花”商标16种,
12394张, 安装冒牌缝纫机4378台。检查情况,除反映给有关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外,于11月12日报中央工商局、山东省工商局。12月21日,又向市人委作出《关于商
标管理工作情况和贯彻执行商标管理条例的意见的报告》,着重汇报滥用、乱用和冒
用他人商标问题,提出改进和加强商标管理的意见。
“文化大革命”期间,查处违反商标管理条例案件工作停止。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逐步恢复商标管理工作,至1982年,市工商局通过商标
监督管理,查处商标案件3起,罚没金额8万余元,没收仿造“金鹿”牌自行车商标标
贴13080个。次年春,又向国家工商局写出《关于青岛“大前门”牌香烟情况的报告》,
建议国家工商局现成有关地区查处伪造假冒青岛卷烟厂“大前门”烟商标案件。是年,
立案调查了违反商标管理条例案件26起, 属制造冒牌手工卷烟7起,冒牌烟3297条,
制售假冒青岛“金鹿” 牌自行车13起, 冒牌自行车3569辆, 倒卖商标标识6起,计
5946件。
80年代中期,市工商局强化了商品流通领域中使用商标情况的监督检查。至1985
年底,查处商标侵权和各种违反商标管理条例案件208起,结案191起,罚没金额9.28
万元;查获了冒牌商标标识41.5万余张,假冒“金鹿”、“凤凰”自行车1.9万多辆,
销毁假药1.24万公斤。山东省外贸机械进出口公司于1981~1984年,未经湖南常德商
业部粮食机械厂同意,擅自安排青岛橡胶制品厂生产“双狮”胶棍。青岛市工商部门
查知后,即时通知其停止使用。按《商标法》和《出口商品商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
定,决定由该公司赔偿常德粮食机械厂经济损失5万元,并处罚5000元。
1986年2月1日,市工商局会同标准计量局、物价局下达了《关于抽检不合格的白
酒处理意见的通知》 ,就有关事项作了具体规定。1987年7月10日,市工商局根据国
务院颁布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及有关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写出《关于开展假
冒、 劣质、匿名商品大检查的报告》,提出5条检查措施。是年底,全市已查处各类
违反商标法案件72起, 罚没金额13.3万元, 销毁含有害物质酒83453瓶, 商标标识
666.2万张, 处理冒牌劣质酒299033瓶, 降价处理不合格杂牌白酒32005瓶、冒牌酒
183575瓶。1988年,市工商局继续以查处违反商标法案件为突破口,根据企业举报,
组织所辖县(市)、区工商局查处各类违反商标法案337起,查获印制假商标标识25332
张, 罚没金额87.8万元; 查处假冒劣质白酒418911瓶, 啤酒3121359瓶,劣质饮料
269178瓶,变质罐头1004460听,假烟147612条,假劣肥料6036.39吨,假农药7557吨,
劣质花生油4000公斤。翌年,市工商局与市保护注册商标联谊会、市消费者协会及市
内5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分别在繁华街头举办了“扫假清劣”展览会。至年底,全
市共举办各种形式的展览会58场次,散发宣传材料3万余份,参观者达70余万人(次)。
与此同时,还查处了青岛工业品贸易中心经销假冒的“琴岛—利勃海尔”牌电冰箱案。
经查该单位1989年3月13日,与武汉冷柜厂签订6000台“希岛-利勃海尔”电冰箱合同
(每台2300元),价值1380万元,据此,市工商局按照国家工商局(89)商标综字第19号
文件和《商标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和十三条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令其立即停止销
售“希岛-利勃海尔”电冰箱;尚未销售的388台电冰箱,暂予封存,经市工商局监督
消除所有冰箱及包装侵权商标后,方准销售;停止尚未执行完的130台电冰箱合同。
1990年,市工商局在元旦、春节期间,成立了节日期间查处假冒商品领导小组,
下设办公室,负责指导全市的查处工作。所辖县(市)、区工商局也相继成立了检查组,
经3个多月的检查, 已查处冒牌变质白酒98045瓶、葡萄酒63753瓶、啤酒514668瓶、
饮料154518瓶、冒牌假烟4884盒、劣质罐头90915瓶(听) ;各种食品498360斤(袋)、
肉制品82038斤(袋) 、海米832斤及其他冒牌工业用碱、木耳、咖啡等,并处罚款4.1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