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商标印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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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 市工商局于1953年1月,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商标注册暂行条例》,拟
定了《青岛市未经注册商标及商标承印厂商管理暂行办法》(草案),规定印刷厂商不
得印刷现货商标私自出售。亦不得代他人印制现货商标。之后,至“文化大革命”前
夕,未再形成印制商标新规定。
“文化大革命” 期间,商标注册停止,印刷商标由企业自理。1974年5月12日,
市革委会批转了市工商局《关于加强内销商品商标管理的报告》和《关于加强内销商
品商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工商局于11月29日,又向市区印刷、制版、刻字、
模型等企业下发了印制管理的通知,强调印制商标、商品装潢、广告、商品宣传,一
律持市工商局开具印制证明,到印刷单位印制;印制证明必须盖有商标管理专用章;
印制证明所核准的内容、使用单位和印制单位,不准擅自变动;外地企业来青岛市印
制商标、商品装潢等,应持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商标部门介绍信。
1983年2月23日,国家工商局下达了《关于印发 的通知》。
市工商局按照《通知》精神,通过对60个印刷企业调查平衡,提出了定点方案,本着
照顾门类、方便用户的原则,经山东省工商局核批青岛市时有商标印制定点单位64个,
其中属纸制商标印制单位36个、印制塑料商标单位12个、印制金属铝牌商标单位5个、
织袋印制单位1个、其他印制单位10个。
1986年5月,市工商局按照国家工商局《关于公布的通知》
要求,进一步作出决定:凡持有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并核定允许承揽商标印制业务的企业,需要承揽商标业务时,必须事先持《营业执照》
到市和所在县(区)工商局登记备案,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承揽印制商标。对印制注册
或未注册商标,要分别予以登记,以备查验。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工商业者,需要
印制商标标识时,必须持《商标注册证》或《营业执照》及商标标识设计稿 (或已用
过的商标标识样品) ,到市或所在县(区)工商局办理印制证明,对开具的证明,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翻印和复制,一经发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肃处理。已印制的商
标标识,要建立使用、管理制度,严格管理,不得外流和散失。1987年,市工商局以
加强商标印制管理为重点, 对全市130家大、中、小印刷企业进行摸底,发现部分印
刷厂不索取商标印制证明,而大量承印商标标识,甚至有的非法承接印制假冒商标标
识。仅一年时间,就查出无证明印制商标标识及各种带有标识的包装用品8000多万张;
印刷中改变商标图案、文字及有其他问题的1000多万张;查封处理各种假冒商标标识
630多万张。
1990年9月7日,市工商局向所辖县(市)、区工商局转发了国家工商局《关于贯彻
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并作出规定:凡依法登记从事印刷、印
染、制版、刻字、晒蚀、印铁、铸模、冲击、烫印、贴花等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业
户,需要承接印制商标,必须由所在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发给《指定
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并在营业执照中载明印制商标经营项目;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
书,由国家工商局统一印制,市工商局核发,原有商标印制单位经清理整顿,不具备
条件的撤销营业执照中所载印制商标经营项目等。 按照此项规定,于次年春确定269
家为商标印制定点单位,发给印制商标单位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