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经营商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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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8年,《经理台西镇事务紧要规条》规定:集市摆摊,每座每日收京钱十文,
大摊收京钱二十文,此款由镇长作为公共之用。1923年,督办公署公布的《胶澳商埠
警察厅取缔负贩商规则》中规定:凡营负贩商,由警察厅发给许可证,负贩商营业时,
须佩带警察厅发给之呈牌于左臂, 并须随身携带许可证以备查阅。1930年6月19日,
市政府在《取缔巫卜星相暂行规则》 中规定:巫卜星相年在40岁以上身体健全者,3
个月后即须改业, 残废年老者限6个月停业, 不能生活者, 由社会局送入残废所。
1940年12月24日,伪市公署在《核准设立夜市》中,就摆设摊位作出了规定,即“夜
市摊床本月7日开放,该日下午6时,由总务局职员会同夜市摊床会会长前往监查,对
不按规定摆列者, 分别指示改善。”1942年1月,《青岛特别市公署行政报告》提出
粮食“禁止囤积居奇,一次购买数十包、一百包,应取缔重罚,对消费者用粮,打破
自由买卖制度,粮种搭配出售”。1945年12月8日,市社会局批准,“若鹤市场由5人
组成自治会,协同管理员整理市场,并报青岛特别市国民党党部备案。”28日,又批
准东方市场由7人组成自治会筹备会。1946年2月,市社会局在管理市场规则中,提出
禁止在市场出售物品的4条规定:(1)妨碍卫生之饮食饮品;(2)毒品用具及烤具;(3)
军械军火及违禁物品;(4)违犯社会之宣传刊物、书籍及杂志等。5月,青岛市市社会
局、 警察局勘定,单县路、莱州路、台东一路、四方清化路为4处粮食市场。零售粮
商均要集中此处交易, 由警察局维持秩序,不征租税和收费。1947年3月31日,《青
岛市政府公报》在《非常时期取缔日用重要物品囤积居奇办法》的记载中,对囤积居
奇重要物品、主管机关、物品价格、不准拒售、没收罚锾、举报奖金、纠正检查等,
均作了规定。翌年1月17日,青岛市东镇商业市场自治会成立,加强了市场摊商管理。
6月16日,又作出在青岛市市民中实行每人每月配售面粉2.75公斤的规定。
青岛解放初, 1949年6月13日,市军管会发布了《禁止金银买卖流通布告》。市
工商局按照《布告》组织查禁处理。8月6日,市人民政府又公布纱布、粮食、食油、
杂货等主要物资管理办法。12月中旬,市工商局查知,青岛市除东镇商业市场、市场
三路市场、莘县路菜市场、西镇贵州路市场有固定场址外,余者多系随地摆摊,极为
紊乱,即使坐商也为逃避负担,伪装歇业,化整为零,派出伙友,分头设摊。其间,
市工商局与市公安局密切配合, 成立临时摊贩整顿组织。经清理整顿,青岛市分8个
市场, 登记摊商5000余户。1950年1月中旬,临时摊贩整顿组织撤销,日常工作由市
公安局管理,并于同年11月中旬成立青岛市摊贩管理委员会,下设青岛市摊贩管理处
(简称摊管处),内设秘书、行政、检查、治安等4股,共30余人负责青岛市市场管理、
筹建场址、办理入市摊贩登记,政策宣传教育和收税、收取市场管理费,引导与辅导
摊贩转业、制定市场管理规章制度等。凡入市摊贩,一律登记发临时证,不登记者,
视为流摊浮贩,并规定纳税办法,即按营业额、定额或自报公议等3种形式缴纳税赋。
1950年7月14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了《成药管理暂行办法》及《医药摊贩管
理暂行办法》。至1952年11月19日,市人民政府又发布了《青岛市水平市场管理办法》。
市商局按照以上3个《办法》 ,配合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进行成药、医药摊贩和水平
市场管理,整顿市场秩序,取得明显效果。1953年,市工商局在市场管理上,由于上
半年失之过宽,又加粮种供应失调,投机商趁机抬价、套购、掺假、造谣,使第二季
度粮食市场紧张, 造成大豆市价曾高出牌价20%、花生米高出31.9%、小米高出80%不
等的现象,形成私营与国营经济争夺市场阵地的局面。1953年11月,粮油棉布实行统
购统销政策,取缔粮油棉布自由市场,促进国营经济比重上升,私营经济比重下降。
次年,市工商局进一步贯彻统购统销政策,粮棉油销售价格均按规定议价、核定价格
执行,违者予以查处。此间,议价商品有2000余种。1956年10月10日,全市有小商贩
11032户、从业人员13020人,除785户、从业人员806人独立经营外,余者基本上都安
排到公私合营企业、合作商店、合作小组和动员回农村参加农业生产。1956年11月至
1957年3月, 市工商局先后开放蔬菜和鸡、鸭、蛋、羊、柴草、木炭、土副产品等15
个自由市场, 内属综合性市场5个、禽蛋专业市场2个、水平品专业市场8个。一切生
产者、贩运者和消费者均可入市交易,取消初期试行凭证入场的办法。为加强其组织
领导,市与区成立市场管理委员会。同时,将各区原蔬菜市场管理所改为综合性市场
管理所,负责市场组织、辅导、管理工作。经过半年多交易活动,上市物资品种、数
量由30余种增加到47种,且改变了入市经营蔬菜带泥、水和草多的问题,由一揽子菜
改为细加工,遏制了不正当经营,维护了群众利益。1957年第一季度,蔬菜上市量比
上年同期增长9.98%(不包括场外交易) ,市场物资价格基本稳定,群众反映良好。市
工商局于7月15日,又作出统购和统一收购物资两项管理规定:(1)统购统销物资,包
括粮食、棉布、棉花、油脂油料。在未宣布完成统购任务前,不准农民、农业社、小
商贩进行贩运。(2) 国家统一掌握收购物资,包括生猪、烤菸、大麻、黄麻、桑蚕、
羊毛、牛皮、废铝、菜牛、肠衣、海米、核桃、杏仁、黑白瓜子、苹果、沙参、金银
花、全蝎等。在国家未完成收购任务前或在收购季节,不准贩运,凡进行贩运者,一
律按收购价收购。并组织市区及辖县工商局贯彻执行。
1958年,市工商局依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计划收购(统购)和统一收购的农产品和
其他物品不准进入自由市场的规定》和山东省人民委员会有关规定拟订了《市场管理
与水产品市场管理办法》,就物资管理、经营范围、查禁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即粮
食(包括地瓜)、油料、棉花为国家计划收购物资:烤菸、生猪等50种和国家卫生部规
定的38种药材和山东省产地瓜篓、 蝉蜕等6种药材以及山东省水平局规定的15种水产
品,为国家统一收购物资。所列物资,一律不开放自由市场。除国家指定和委托收购
单位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贩运。农民和群众手中有上列物品需出售时,
必须卖给国家指定收购单位,不得在市场上出售。不准商店自由进货,禁止买卖粮、
布、油票。出售商品要按质分等论价,违者予以查处。市工商局按照《办法》规定,
组织市区与县工商局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宣传贯彻,维护市场秩序,保证了国家计划
和统一收购任务的完成。 1959年秋,市工商局在市辖6区设试验性市场,包括台东区
南山、市南区黄岛路、台西区南村路、市北区博兴路、沧口区永定路、德仁路和四方
区四方市场, 共7处。入市者,以国营零售店、合作商店为主设摊,以农民商贩、市
民出售农副产品为主。至1961年,市场范围有所压缩,上市商品仅限于少量农副产品。
翌年春,自由市场上市商品始增。国营公司供给不足商品,包括大蒜、生姜、辣椒,
上市量已达90余万斤;韭菜、黄瓜、洋葱、蒜薹、地豆等新鲜蔬菜上市量已有1594余
万斤;炊事用具上市76.5万件。此外乐陵小枣,益都山楂、核桃,莱阳梨,文登栗子
也相继登市。
1963年秋,市工商局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的《关于严格管理大中城市集市
贸易和坚决打击投机倒把》的指示,进一步加强城市集贸市场整顿管理,并印发县、
区贯彻执行, 取得良好效果。9月29日,市人委向区、县和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秋季粮油市场管理的通知》,规定:秋粮、油品、油料市场,
自10月1日起关闭。 探亲访友家属携带少量粮油须有证明,其带粮食数量不得超过10
斤、 瓜干30斤、油料5斤、食油2斤。1965年5月28日,市工商局向市人委、山东省工
商局写出了《关于召开全市工商行政工作会议,贯彻中央、省工商行政工作会议情况
的报告》,汇报城乡集市贸易必须限制在国家规定范围之内,不允许上市的物资必须
管死。农村集市管理重点是粮食、土布、票证、油料、木材和牲畜。市内集市继续压
缩、逐步代替,市区集市贸易成效额占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比重,要缩到千分之零点
五以下。翌年,市工商局按照国务院“加强管理,缩小范围,逐步代替,区别对待,
因地制宜”的方针,在配合有关部门清理整顿无证商贩的同时,本着宜紧不宜松,开
放范围宜小不宜大的原则, 加强对入市摊商经营活动的管理。市南区黄岛路市场有4
户出售活鸡商贩,因国营公司控制不了货源,其生意兴隆,有商贩户自报日营业额80
余元, 月纯收入120元,因其收入较高,当动员其转行时,拒不服从安排。于是国营
公司在此设了活鸡出售点,同时控制其下乡采购货源,并加强了税收工作。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把城市农贸市场和个体工商业户强行当资本主义尾巴割
掉。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青岛市革委会转发山东省革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
管理的通知》,强调区、县革命委员会所属街道(公社)都要建立健全市场管理领导组
织,生产大队、居民委员会要成立市场管理领导小组,要有一名领导干部负责这项工
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靠群众管好市场。市工商局革委会据
此制定了加强市场管理的措施,发至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贯彻。市工商局革委会
依照中共十一届中中全会精神, 在理顺整顿市内5区自然形成的农副产品市场的基础
上,开1979年5月,向所辖县(区) 工商局印发了《关于加强农村集市贸易管理意见》
和《关于城市农副产品市场的管理意见》,就农村组织集市交易服务,增设服务项目,
提供交易服务设施;城市扩大市场范围,禁止个人出售熟食品;开展宣传教育;制止
弃农经商和城乡贩运活动等,作出了规定,并组织所辖县(区)工商局贯彻。9月22日,
又转发了四方区工商局《关于整顿农副产品市场摊点的通知》,其内容是:加强市场
内有证和无证个体工商业户管理;工商企业等集体单位到农副产品市场摆摊销售商品
(产品),必须经工商局批准发给《临时摊点证》;加强场外监督检查,取缔无证经营;
凡不到指定市场交易、违反规定者,一律按物资总值处以5%罚款。同时,市工商局还
配合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通过对市区图书、文化市场的检查,查出非法出版书
刊33769册,非法复制、劣质音像磁带27043盘,分别给予没收罚款处理。
1980年1月25日, 市工商局就迷信品问题,加强了管理。是年秋,市工商局在贯
彻沈阳全国工商局长会议精神时,就解放思想,放宽政策,统一市场规划,建立市场
服务部,健全市场管理组织,加强领导等,作出了具体安排,并组织县(区)工商局施
行。相继制定了《关于恢复和发展合作社(组)及个体工商户的意见》。与此同时,还
制定了《关于搞活管好城市农副产品市场的意见》,就其组织形式、经营范围、经营
方式、货源供应、领导管理、街道“三代店”(即代购、代销、代储运)改自营等,作
出了规定。据此,组织召开了市及所辖县区工商局长和有关单位会议进行贯彻。1980
年底,城乡集市在打破地区封锁上有较大变化,崂山县原参加集市交易的毗邻地区,
从八九个突增到十八九个。1981年,市工商局、公安局、文化局为制止出售封建迷信
品、 色情书刊出版物等,于4月22日联合制发了《关于出租书摊管理暂行规定》,强
调所辖县(区)工商、公安、文化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要求,加强管理。
1982年4月22日,市工商局又向所辖县(区) 工商局发出了《关于禁止对虾流入农
贸市场销售的通知》,强调对是属国家全额收购重点水产品,严禁进入城乡市场;进
入市场出售5市斤以下,按市价100%罚款,5市斤以上全部予以没收,交水产部门收购。
1983年秋,市工商局又转发市北区即墨路小商品市场的整顿市场秩序和取缔无证商贩
的三条经验:一是入市对象与物资,经审查发给“入市交易证”,不佩戴者,视为无
证商贩予以取缔;二是入市摊位,实行三定(定点、定位、定人);三是按行业摊点,
每10户划为一个学习小组,每月学习两次,每组均设有“顾客群众意见簿”。并将三
条经验印发所辖县(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执行。1983年12月1日,市工商局为贯
彻中共中央(1983) 1号文件,活跃城乡集贸市场,方便群众生活,向市人民政府、山
东省工商局写出了《关于进一步搞活城乡集市贸易意见的报告》 。1984年7月11日又
根据中共中央(1984) 1号文件“允许一部分农民有条件地进入商品流通领域”的指示
精神,结合青岛实际,确定从支持生产、搞活商品流通入手,凡政策允许上市的物资,
集体与个体生产,均可长途运销和多渠道经营。此时,青岛市城乡工业品、废旧品、
旧农具、自行车等专业市场已逐步形成,集市范围进一步扩大,上市品种由过去每集
200多种,突增至3000余种,沟通了物资交流,方便了群众。
1985年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卫生部《关于禁止进口旧服装
通知》精神,市工商局、卫生局组织联合调查组,对崂山县红岛供销经理部、青岛地
毯研究所贸易货栈等单位和个人,进行了调查,发现这部分单位购进进口旧大衣、西
服26包,共计22092件(已销售8561件) ,经实物检验,都带有大量杂菌,且有污迹、
粘液、血迹或弹孔等。按照国家工商局、卫生部(1985) 工商9号《关于禁止销售旧服
装的紧急通知》规定,对查获的未经消毒的进口旧服装,均全部销毁。1985年9月5日,
为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市工商局、公安局及物价局组织检查组,对中山路、前海沿栈
桥一带的乱设摊点和无证商贩,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整顿。
1988年12月15日,市工商局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召开的化肥、农药、农膜专营工
作会议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向市区及辖县工商局印发了贯彻通知,还就农业“三资”
(化肥、农药、农膜)专营、清理非专营单位、施行“两证”(生产许可证、外销签证)
制度、 加强监督检查、强化专营管理违反规定处罚等条文,作了明确规定。1990年3
月28日,市工商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物价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
局、国家物价局、海关总署下发的《关于加强金银饰品市场管理的通知》和山东省人
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提出了10项贯彻措施,并发至所辖县(市)、区工商局、人民银行、
物价局及经营金银饰品单位、金店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