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盈余分配与定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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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公私合营企业的盈余分配(私营企业同),是按不同阶段逐步展开的。解放
初至1953年,是参照《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比照原企业公司章程或契约规
定比例分配。1954年,依据《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规定,按照“四马分肥”
的原则, 即按国家税收、企业积累、职工福利奖金、股息红利4个方面进行分配。分
配前,由青岛市交通银行先提出执行原则,报市财委审批。在这期间,一部分合营企
业出现过定税偏高、股息红利偏低现象。1956年,市工商局协同市税务局根据山东省
人委批转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1955年所得税偏高的指示精神,进行了检查调整。确
定206户退税,退税款17.8万元全部充作公积金。
1955年4月, 青岛市人民政府对私营企业改造办公室开始定息情况调查,提出了
定息范围和掌握原则。凡在合营前属于资本主义性质的企业一律推行定息,参加合作
社的手工业作坊, 挂牌代销的公私合营家庭均不定息。息率标准以中央规定的1~6厘
为标准,一般不低于2厘,不超过6厘。息率应以清产核资后净值计算,根据各行业实
得参照应得和对国计民生作用大小来确定行业息率。1956年初,开始编制定息实施方
案,未及执行。不久,市工商局依据国务院于同年7月8日的指示和市人民委员会的要
求,确定在私营企业合营后,一律实行5厘定息。并作了6条具体规定:(一)计息时间,
除敌户外,老新合营一律从1956年1月1日起计算。有的企业因债权债务未最后结案,
采取预发一定数额的办法,待下季度再予调整。(二)缺乏流动资金,发息有困难的单
位,由交通银行或行业内统一调拨调整。(三)已确定归还,但尚未收回的债权,属企
业欠款,均自1月1日起计息,属私人债权为未收回者,不论数额多少,均从收回之日
起计算。(四) 企业购买的公债,一律作股按5厘定息(公债利息归企业)。(五)敌户尚
未定案者,暂予发息,待定案后,自1月1日起计算,多发部分,由今后股息内扣除,
如有少发,于今后发息中补发。(六)从第三季度起,一律使用领息凭证发放股息,对
于股息凭证填发手续,一般以企业(或总店、联营厂)为单位填发,由市工商局审批登
记。对于填发息证中的股东,一律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过去批准登记的股东为准,
有必要更换的,应向原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1956年底,清产定股经过反复核对调
整,公私合营工业私股金额3038.8万元,发出私股定息154.8万元。1966年9月,国家
原定的定息年限已经届满,至此,公私合营企业就转变为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企业。
与此同时,按照国家对私营工商业的全面规划、统筹安排的方针,由业务主管局和专
业公司提出经济改组和人员安排的意见, 经全面平衡,至1956年8月,全市共安排私
方人员5470人, 内属各归口局、公司安排的4731人,由市统一平衡安排的739人;工
业安排的2850人,商业安排的262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