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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清产核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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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估财产、调整资本 1950年12月22日,中财委在《私营企业重估财产调整资本
的办法》中,规定全国私营企业于1950年度决算以后,将全部财产(包括未入帐财产)
重新估价并调整其资本额。重估财产必须以1950年12月31日实有财产为依据,按当地
价格为估价标准。 据此,青岛市工商局、市工商联合会等部门,于1951年2月28日成
立了“青岛市私营企业重估财产评审委员会” 。3月24日,市工商局在召开全市私营
企业重估财产动员大会上,确定对全市73个行业、4545户,按照“创造经验,分批进
行” 的方针,分3批进行重估财产、调整资本的工作,并规定了房地产、五金器材、
化工原料、机器、汽车、电料、电器等重要物资的标准价格,供各行业评估财产参考。
除理发、豆腐、食肉等10个小行业缓估外,其余63个行业、4533户,全部完成重估财
产、 调整资本变更登记任务。重估后的财产总值为8329.44亿元。此项工作,于1951
年底结束。
清理公股公产 1952年3月, 市财委根据政务院1951年1月5日发布的《企业中公
股公产清理办法》,指定市财政局、工商局、敌伪产业清理委员会、人民银行及交通
银行共同组成青岛市企业中公股公产清理小组,开始办理企业中公股公产登记事宜,
摸清公股公产的企业户数及其颁情况, 并进行逐户审理。同年5月,青岛市企业中公
股公产清理小组改为青岛市公股公产清理委员会(简称市清理委员会),设办公室于市
工商局,具体负责公股公产清理工作。清理中,不分企业规模大小,凡有关国计民生、
营业情况正常者,一般维持公营;对企业规模甚小而无发展前途或日益亏损者,则拆
出公股转为私营或清理后关闭。至1953年底,清理私营工商企业(包括农业)70户,计
发还私股、 转为地方国营6户;拆出公股、继续单独经营12户;清理后,停业经营16
户;确定为公私合营(合资)36户,其中公私合营工业26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