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改造批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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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秋, 青岛市工商局开始安排和改造私营批发商,当时有批发商463户,从
业人员2842人, 资产净值1287.8万元。同年底,已转业199户,从业人员1301人,资
产净值784.6万元。1954年4月,按照“留、转、包”政策,把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
经营较少或尚未经营的行业,让私营批发商和批零兼营商继续经营;在经营上有特殊
技术性商品,也鼓励私商继续经营。对留下的批发商中的行商,加强管理和限制。其
经营范围,只限3~5个行业,并由市工商局核准后准予经营;经营地区,属乡村行商
限定一二个县, 属市区行商限定三四个省。1954年底,尚有批发商142户,从业人员
798人,资产净值459.4万元(新人民币)。转业66户,从业人员282人,资产净值138.9
万元。 转为国营经批、代批5户,从业人员73人,资产净值16.8万元。至1955年初,
私营批发商,除转业者外,其余全由国营商业“包”下来。人员去留和财产清理,由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劳资协商,根据职工的技术水平和资本家的专长,安排适当
工作, 引导资本家将资金投入有益于国计民生的事业。至1956年6月,私营批发商基
本安排完毕。其间,市工商局按照“逐步代替私营批发商”的精神,采取行政措施和
经济手段相结合的办法对交易市场进行整顿。凡是由国营商业掌握货源,而由私营批
发商全部代替的交易市场,如棉纱、棉布、粮食市场等,则予以关闭。猪肉、蛋品、
干鲜货市场等,因国营商业只掌握部分货源,只允许一些小批发商和行商继续经营,
允许这种市场继续存在。与此同时,还全面限制管理了批发活动中的经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