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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教育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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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期,对个体商贩的管理,由市工商局所辖摊贩管理处履行职责。在管理中 按照对个体商贩“整理限制,面向正规”发展的方针,对有固定地址的摊贩开业,本 着“一般不准,个别照顾”的原则;对流摊负贩,则采取取缔和限制;对具备坐商条 件而又领取摊商执照的,则动员其转为坐商;对流动手工业者、已满期的徒工,凡申 请开业者,则予以照准;对过剩行业不再发展,也不准随意招收学徒工。通过清理登 记和社会主义教育改造,使多数个体商贩改变了旧社会留下来的陋规恶习。 1956年8月3日,青岛市召开了小商小贩代表会议,提出对小商小贩安排改造的具 体办法, 10月10日全市个体商贩有15483人,其中,1766人进入了国营企业或回乡参 加农业生产; 697人并入公私合营企业; 1634人自发组成105个自负盈亏合作商店; 10580人组成772个自负盈亏合作小组; 806人继续独立经营或自动退出了市场。对已 组织合作商店、合作小组的业户,经市工商局、商业局、供销社确定,分别划归各专 业公司管理改造、供应货源。此后,在经营中,1926人因维持生活困难,由归口单位 增加了货源供应。 1956~1961年的6年间,通过安排教育改造,使个体小商贩发生了 变化,合作商店的人数由1956年底的2257人,增加到6415人;合作小组的人数,减少 到82人,个体商贩人数减少到3人。 1962年7月, 市工商局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本着兼顾国家、集体、个体三者利益 的原则,从调动个体商贩经营积极性出发,对合作商店从业人员工资分配形式作了适 当调整。 采取了固定工资加奖金的办法,以8月实有商贩5305人为例,每人月平均奖 金为4.52元,其月工资平均由35.87元增加到40.39元。为加强对合作商店的教育改造, 市工商局、商业局以及供销社抽调人员组成联合办公室,有19个业务归口部门设私改 机构,安排私改干部81人,直接派干部到合作商店担任政治指导员的72人,主要负责 对262个合作商店的改造任务, 引导其走社会主义道路。与此同时,市工商局还根据 合作商店中的入股股金和退股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通过实施,解决了入股人员的 “三怕”思想,即怕划成份,戴上资本家的帽子;怕子女顶替后影响子女的成份;怕 股金被没收。由于措施得力,从而稳定了持股人员的情绪,使合作商店得到健康发展。 1956~1964年的9年间, 从合作商店提出公积金1041万元。其中,存入市商业局、供 销社200万元, 上调后又返借给合作商店使用179万元;由合作商店作流动资金的252 万元;用于合作商店基本建设和购买固定资产的216万元;被国(公)营企业借用194万 元。 对公积金的管理上,分为3个时期,1959年以前,均由合作商店自行管理;1959 年1月以后, 全部公积金上调,70%交市商业局、供销社,30%交区商业局保存;1961 年1月后,不再上调,仍由各合作商店自行管理。1966年2月1日,市工商局、商业局、 供销合作社联合下发了《加强对小商小贩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市区工商行政管理 与商业部门,按文件规定,组织小商贩学习毛泽东著作《为人民服务》、《纪念白求 恩》、《愚公移山》和《中国社会各阶级分析》等文章。举办小商贩短期离职学习班, 市工商局负责辅导授课,收到良好效果。 “文化大革命”期间,小商贩与手工业者,由归口管理部门教育管理。 1983年4月13日, 市工商局召开所辖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市北区、沧 口区、市南区、即墨县、胶县工商局在会上交流个体工商业户自我教育、自我管理、 自我服务和监督管理经验, 受到与会者一致赞誉。1987年6月20日,市工商局根据市 委指示精神,向市内5区工商局发出了在市区个体工商业户中,开展“十(十大窗口)、 百(百面红旗)、千(千名状员)优质服务竞赛活动”的通知,并成立竞赛评比活动小组, 区工商局也成立相应组织,加强对竞赛活动的领导。1987年10月,评出先进市场1个、 先进个体工商户4名。 市委、市人民政府授予市北区即墨路小商品市场优质服务竞赛 活动红旗1面;授予市北区、台东区、四方区4名个体工商户优质服务竞赛先进个人奖 状。另有10名市管员、协管员、个体工商户为市局级先进个人。 1989年5月25日, 市工商局与市个体劳动者协会,根据中共中央宣传部规定,组 织指导所辖县(市)、区工商局、个体劳动者协会举办个体工商业户学习班,进行普法 教育,系统地学习《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条 例》、《价格管理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 等5个文件。即墨市人民政府在开展普法教育中,成立了学 习法规领导小组,邀请268名专家、学者进行授课辅导。平度市工商局组织举办220期 个体工商业户法规学习班。胶州市工商局在普法教育中,还进行了笔试。至此,青岛 市有88000余个体工商业户,普遍受到一次法制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