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经营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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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3年4月9日,胶澳商埠警察厅在公布的《取缔临时游览场所小卖摊商规则》中
规定:“小卖摊铺如雇用女仆,招徕顾客时,均须佩标记,凡一切奇装异服,有伤风
化之举皆要禁止。 ”是年6月,该厅又公布了《取缔负贩商规则》,就负贩商衣服、
身体、洁净、不准裸体袒胸、致碍观瞻、有害卫生及负贩沿道左侧行走、贸易货担靠
左顺放等,作出规定。1947年,市社会局、警察局公布了《管理摊贩规则》,就旧货
业摊贩,不准买卖赃物或来历不明物品;不准出售枪械、军装或暗藏凶器等作了规定。
1949年10月,市工商局、公安局等部门组成了摊贩整理指挥部,区内设指挥所,
抽调350名干部, 本着就地安排、择地迁移原则,进行摊贩市场清理整顿,促其遵守
公共秩序,守法经营。1951年11月15日,青岛市召开首届手工业生产代表会议,提出
手工业生产方针,必须面向农村,面向生产;独立手工业者,应组织起来,向合作社
集体经营发展;手工业工厂、作坊向联营与合营发展。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经营管理,
使其逐步走向计划生产道路。此后,市工商局与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组织
了实施。翌年,市人民政府发布《青岛市行商登记实施办法》,就行商登记发证、定
期向工商局报告营业状况、违章撤销营业执照等,作了具体规定。
1958年, 市工商局在清理整顿无照黑户基础上,于7月中旬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共
同组织54人,分头在市区工商科、手工业管理科统一组织下,进行全面复查摸底,查
出小商小贩114户、服务业(主要是理发、洗染)160户、个体手工业338户、农业(养鸡、
羊)54户,共666户。之后,与劳动、民政部门商定,按照“全面规划,妥善安排”的
原则,审查批准发证84户 (包括个体手工业32户、小商小贩和服务行业36户、农业16
户),调配支援工业生产41户,参加民办事业502户,农业社4户,回乡3户,勒令停业
5户, 动员停止经营27户。至此,无照个体户已取缔完毕。并将这一情况抄发各区人
民委员会、市手工业管理局。此后,小商小贩与手工业户,均由主管业务部门归口管
理。
1962年7月5日,市人委第十次委员会通过了《青岛市小商小贩管理暂行办法》。
市工商局按照《办法》规定,加强了对合作商店、合作小组中小商贩的管理与改造,
交46个大店划分为157个中型店,批准122人退出合作店,组成16个合作小组。同时,
从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所辖公司、 商店吸收的1813名个体小商贩中调整出981人,
重新安排到合作商店, 并新增设网点397处。1963年11月28日,市工商局制发了《关
于整顿与加强市区集市贸易管理的意见》,对有照商贩中存在的套购、截购、抬价、
短秤、 欺骗群众等行为及个体商贩私设粮食加工作坊等问题, 据情进行了处理。至
1978年,市工商局终止了对个体商贩管理的职能。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市人民政府于1980年9月8日批转了市工商局《关于发展
合作社和个体商业户的试行办法》 。翌年8月10日,市工商局与市粮食局向市区和县
工商局、粮食局发出了《关于个体饮食业户粮油供销问题的通知》。提出凡经市工商
局批准、发给营业执照的个体饮食业户,由县、区粮食局发给行业购粮证,到粮食部
门购买粮油,并规定县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及非农业人口一律不准雇用农业人口开饭
店,违者不发执照,不供应粮油。市区和县粮食、工商行政管理局,均提案 《通知》
要求组织实施。 1983年9月13日,市工商局、税务局联合下达了《关于对个体工商业
户建立使用等有关管理制度的通知》,就个体工商业户建立“进货登记
薄”、“商品库存月报表”和“妥善保存进货原始凭证管理制度”等事项作了规定。
所辖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部门,按《通知》要求,帮助其建立制度,促其守法
经营。 次年3月29日,市工商局依据国务院《关于农村个体工商业的若干规定》,在
制发的《青岛 》中,提出3条措
施:(一)本市农村个体工商业户,持营业执照或临时营业执照,可在市辖范围各农村
(包括县城)设摊经营。(二)外地区农村个体户持营业执照或临时营业执照,申请来青
岛市农村集市赶集的要尽量给予安排。(三)个体工商业户,在集市上设摊,也必须亮
证经营,明码标价。这一意见发至所辖县 (区) 工商局执行。之后,山东省工商局于
1984年4月6日,向山东省各地、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转发了这个《意见》。
1988年5月10日, 市工商局制发了《关于进一步改善监督管理,促进全市外向型
经济发展的通知》。所辖县(市) 、区工商局均提案 《通知》规定,对具有涉外条件
的个体工商业户,允许承接“三来一补” (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加工和补偿贸
易)加工业务。是年6月25日,市工商局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冷食摊点擅自抬价
决定》的精神,作出了《关于对栈桥十八个冷饮摊点的处理决定》,分别给予这些个
体冷饮摊点(户)吊销其营业执照、立即停止经营、撤销营业地点的处分,有力地制止
了违法活动,保护了正当经营。
1990年,市工商局依照国务院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管理暂行条例》,结合
实际,统一组织所辖县(市)、区工商局校验个体工商业户执照。市南区工商局,组织
验照班子,按照登记事项,边登记、边核对、边处理,合格者粘贴印花税。台东区工
商局不仅纠正了验照中发现的问题,不把过去验照遗留的问题作了纠正,通过逐户核
对,达到预期效果。至年底,全市共校验照82189户,查出违章违法案12360户,占应
验户数的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