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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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外商企业监督管理, 始于20年代初期。1921年5月28日,驻青岛日本守备
军司令部公布《营业管理规则》,把工商业分为甲乙两种,实行开业登记办理许可证
制度。 至1935年4月,青岛市政府曾转咨解释外国人能否担任中国公司董事或监察人
的问题。经司法院解释:“外国人得以任中国之公司股东或监察人,应以公司章程及
现行法令无限制为限”并令市社会局知照。
建国后,1952年12月27日,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依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外事处报告,
对青岛市12户外商违法行为的处理,给予批复,分别给以罚款补税,追回侵吞敌产,
由法院破产还债, 驱逐出境的处理。市人民政府外事处于1953年3月26日遵照外交部
指示,将青岛外商企业处理情况列表上报,已批准歇业20户,代管1户,转业1户,继
续经营3户。 此间,青岛外国工商业户已陆续撤离、停歇、关闭。至70年代末,无外
商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的职能。
80年代初,市工商局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
定》,开始办理登记注册外商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对“三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之
后市工商局为贯彻落实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进一步解放思想,用足、用活、用好
中共中央给予的各项政策, 支持工商企业不失时机地参与市场交易竞争,于1988年5
月10日向所辖县(市)、区工商局发出了《关于进一步改善监督管理,促进全市外向型
经济发展的通知》。

1990年5月8日,山东省工商局转发国家工商局《关于对外资企业违反登记管理法
规行为进行处罚的权限程序的规定通知》,就省、市处罚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并确定
授权青岛市和烟台市工商局依法处理辖区内外商投资企业违反登记法规的行为,给予
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以下或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处罚。5月25日,市工商局按照
《通知》规定,查处外商“青岛德兴针织服务公司”未经批准,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
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0条第二款规定,决定给予罚
款5000元,停止使用擅自更改的营业执照。与此同时,还对外商企业法人代表进行工
商法规宣传教育,至是年底,参加授课人数达500人,培训率为34%;比山东省工商局
规定高出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