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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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青岛日本守备军司令部于1921年5月28日发布了《营业管理规则》 ,把工商企
业分为甲乙两种,实行登记管理,办理许可证制度,规定民政署或宪兵官员有权加以
监督、查禁。翌年12月,胶澳商埠办公署发布的暂行服务规则草案,规定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具有对实业奖励监督及对官营事业监督管理职责。此后,制定和颁布工商登
记管理法规,均有查禁条款规定。
建国后,1950年进行工商企业全面登记发照及监督管理工作。1952~1956年,配
合《五反》运动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对暴露出违反工商业企业登记
管理的行为,则视情批评教育和限期改正。
60年代初, 市工商局通过登记查出违反管理规定103人,对他们的处理分别是:
限期离开青岛35人, 转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处理65人,由司法部门逮捕3人。
60年代后期,因受“文化大革命”的影响,违反工商企业登记管理的问题突出起来,
引起了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重视。1968年1月6日,市工商局、商业局、供销合作社在
联合下达的《关于合作商店财务管理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中指出:“最近有的合作商
店个别成员,以白纸条借销货现金,擅自外出串联,是严重违犯财务管理规定的。自
即日起,凡是擅自外出串连,支援上访的,一切费用一律不予报销。”市革委生产指
挥部针对经营中出现的问题,于1969年11月27日制定了《关于城市工厂企业不准直接
到农村生产队加工订货的几项规定》,提出凡青岛市工厂企业、机关、团体、部队、
学校需要加工订货,原则上应就地安排,国营工厂和集体单位不论临时还是常年到外
地加工订货,必须经业务上级机关同意,通过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街道
服务站、家属生产组、合作商店今后一律不准到农村生产队加工订货。1971年10月21
日,市工商局在一份调查报告中指出:部分工厂企业政治上麻痹,经济上大手大脚,
缺乏自力更生精神,单纯追求产值,1~5月份,青岛市工厂企业到省内外农村社队加
工产品部件、翻砂等总值632万元,比1970年同期增长64%。由于到外地采购、推销人
员增多,日平均住旅馆3000人以上,一度出现“三乱”(购销活动乱、使用证明信乱、
采购人员乱)问题。为此,市工商局革委会以东方、立新、前进3个旅社和市供销合作
社招待所为重点单位,把登记批准外地驻青机构人员按地区、系统组成学习组,定期
学习工商行政管理法规、 制度,使这一状况逐渐好转。1975年12月3日,市工商局、
财政局革委会对青岛集体企业——登州路钢砂厂、 观海路服务站等5个厂、站、组进
行了调查,查处登州路居民生产服务站为青岛乳胶厂等单位代开发票、弄虚作假问题,
1978年8月25日, 经市工商局革委会批示,由台东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给予没收其全部
非法所得处理。
1980年12月26日,市工商局依据国务院、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指示和国务院及山
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出的《关于严格控制物价、整顿议价的通知》,作出了具体
规定。 1982~1986年,查处超经营范围、违反登记规定等303户,其中违反核定经营
范围120户、违反登记规定19户、伪造涂改转让营业执照121户、利用执照从事非法经
营43户。酌情处理如下:批评教育169户,停业整顿13户,警告13户,冻结银行存款7
户,吊销执照18户,没收罚款处分83户。1988年2月8日,按照山东省工商局《关于加
强对重点行业企业监督管理的意见》,提出改进企业办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监督
管理措施, 并制定了《办照须知》。翌年3月10日,又制定了《关于核定经营范围的
原则标准和有关规定》,发至所辖县(市)、区工商局贯彻执行。至1990年底,全市查
处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条例》 案件590次,并视情进行了处理,有效地遏制了违反登
记管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