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外地驻青岛企业及办事机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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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驻青岛办事机构登记始于70年代初。 1972年4月24日,市工商局革委会向市
革委会作出《关于农村采购人员活动情况和管理意见的报告》 。市革委会于7月13日
发布了《关于加强外地采购人员管理的通告》。同年12月,山东省革委会批转山东省
商业局《关于制止农村社队企业采购人员盲目进城的报告》。翌年,市工商按照规定
精神,会同市公安局、商业局革委会进行两次外地采购人员全面清查登记工作。在清
查登记的336人中,符合登记条件的233人(包括常驻机构14个,从业人员73人),由市
工商局革委会核发登记证明,不符合登记条件的65人限期离开,转当地审查处理35人,
转有关部门查处3人。之后,转入日常登记管理。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市工商局逐步把外地驻青机构纳入政党登记管理范围,
改变了过去只发证不加管理的做法。凡外地驻青机构,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法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发给全国统一规定的“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至1986年底,全市登记外地驻青机构410户,属全民所有制170户,集体所
有制240户。 至1990年底,全市发展到424户,属于全民所有制182户,属于集体所有
制235户,联营7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