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驻青岛办事机构登记始于70年代初。 1972年4月24日,市工商局革委会向市
革委会作出《关于农村采购人员活动情况和管理意见的报告》 。市革委会于7月13日
发布了《关于加强外地采购人员管理的通告》。同年12月,山东省革委会批转山东省
商业局《关于制止农村社队企业采购人员盲目进城的报告》。翌年,市工商按照规定
精神,会同市公安局、商业局革委会进行两次外地采购人员全面清查登记工作。在清
查登记的336人中,符合登记条件的233人(包括常驻机构14个,从业人员73人),由市
工商局革委会核发登记证明,不符合登记条件的65人限期离开,转当地审查处理35人,
转有关部门查处3人。之后,转入日常登记管理。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市工商局逐步把外地驻青机构纳入政党登记管理范围,
改变了过去只发证不加管理的做法。凡外地驻青机构,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法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发给全国统一规定的“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至1986年底,全市登记外地驻青机构410户,属全民所有制170户,集体所
有制240户。 至1990年底,全市发展到424户,属于全民所有制182户,属于集体所有
制235户,联营7户。
第四节 外地驻青岛企业及办事机构登记
外地驻青岛办事机构登记始于70年代初。 1972年4月24日,市工商局革委会向市
革委会作出《关于农村采购人员活动情况和管理意见的报告》 。市革委会于7月13日
发布了《关于加强外地采购人员管理的通告》。同年12月,山东省革委会批转山东省
商业局《关于制止农村社队企业采购人员盲目进城的报告》。翌年,市工商按照规定
精神,会同市公安局、商业局革委会进行两次外地采购人员全面清查登记工作。在清
查登记的336人中,符合登记条件的233人(包括常驻机构14个,从业人员73人),由市
工商局革委会核发登记证明,不符合登记条件的65人限期离开,转当地审查处理35人,
转有关部门查处3人。之后,转入日常登记管理。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市工商局逐步把外地驻青机构纳入政党登记管理范围,
改变了过去只发证不加管理的做法。凡外地驻青机构,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法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发给全国统一规定的“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至1986年底,全市登记外地驻青机构410户,属全民所有制170户,集体所
有制240户。 至1990年底,全市发展到424户,属于全民所有制182户,属于集体所有
制235户,联营7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