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集体企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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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2年,青岛市有合作社6户、社员6047人、资本总额8万元。1933年发展到合作
社14户、社员10218人、资本总额12.7万元。至1934年8月10日,共有合作社20户、社
员12541人、 资本额14.8万元。这时,码头运输管理处、屠兽业、港务局、胶济铁路
局、华新纱厂、夏庄乡设有6处消费合作社,李家夏庄、张家夏庄(现崂山区中韩镇)
农民组织了两个信用合作社,共有社员7656人,资本额10.9万元,均持有南京国民政
府实业部颁发的营业执照。 1948年3月,市社会局秘书室制发了《青岛市合作社组织
总登记办法》,并规定:“无论战前原有合作社组织及敌伪时期成立之伪合作社均须
依法办理总登记。”
50年代初,集体经济得到发展。至1950年4月,全市生产合作社有9处、生产小组
9个,社员715人、组员125人,资金81030万元(包括股金14354万元) 。1955年11月,
全市建立生产合作社38处、 从业人员1966人,供销合作社4处、从业人员2126人,生
产小组69处、 从业人员1318人。1958年市内6区响应“全民办工业”的号召,仅市南
区10个街道办事处就组织了996个生产组、从业人员10926人,筹集资金6959元,机器
994台, 计有591个生产门路。民办商业也开始试办,青岛市北区在临沂路地段办起1
处粮店,热河路办起1个大众食堂;青岛市南区于信号山路办起1户百货代销店。
60年代初,市工商局按照市人委发布的《青岛市手工业、公社工业、修配服务业
管理暂行办法》和《青岛市手工业、公社工业、修配服务业、小商小贩登记实施办法》,
进行全市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厂)、合作商店集体所有制企业全面登记工作,共办理登
记业户3451户(包括分支机构),从业人员196041人,资金78196.7万元。
1965年8月, 市工商局会同市商业局、供销合作社进行全市合作商店清产核资工
作, 查出帐外物资6万元,盲目进货造成腐烂变质而削价的损失21.8万元,帐与帐、
帐与物不符6594元,短款2.6万元,仅3个理发店、两个烟酒店就挪用公款、吃掉资金
5970元。 除此,市工商局还摸清全市和街道共设生产、生活服务站58处,业务组961
个,生产劳动人员30798人,属于从事集中生产的人员18861人、分散生产的11937人。
1967年7月, 根据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向市革委生产指挥部提出《关于街道企业调查
情况和意见报告》,引起市区业务主管部门的重视。市工商局依据国家商业部北方地
区会议精神,会同所辖基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调查社队办企业试点工
作,并就社队办企业、街道办服务总站和街道企业整顿登记写出了意见书。
1977年6月, 市区工商行政管理、财政、银行等部门组成专门班子,开展市区工
厂、家属生产组(厂)登记,办登记的职工家属生产组(厂)158个,生产人员12260人,
属厂派人员399人、 职工家属9853人、 退休人员1829人、其他人员179人,资金总额
645万元(固定资金177万元、流动资金468万元) ,除厂方借款14万元外,已积累公积
金、 公益金等631万元。同时,还向市革委会写出了《关于加强工厂企业家属生产组
(厂)登记管理的情况报告》,就加强经常性行政管理和监督检查、严格生产组(厂)财
政纪律,认真执行有关政策等作了具体规定。1978年4月29日,市工商局等4部门按照
市革委会《关于对街道企业进行登记管理的通知》要求,确定所有街道企业应立即向
所在区工商局领取申请登记表,按经营单位办理登记,经市区工商、财政、银行、工
业局审查,报市工商局核发登记证。是年,市工商局根据国务院《工商企业登记管理
试行办法》 ,制定了《青岛市街道企业登记暂行办法》。1979年9月12日,市工商局
又与市商业局、 供销合作社3部门制发了《关于街道居委会办生产服务单位,核算形
式和登记发证问题的通知》,规定凡实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财务制度健全者,可
发“独立核算”营业执照;凡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不符合银行开户条件,无单设财务
人员者,可发给“自负盈亏”营业执照,由街道服务站、居民委员会代记帐,各计盈
亏。
80年代初,市工商局批转胶南县工商局《关于复核换发社、队工商企业营业执照
的请示报告》。1982年辖县(区)工商局均参照这一做法,开展集体企业的登记工作。
1982年底, 全市登记集体企业11261户,分支机构1969个,从业人员469805人,资金
总额1440803万元。1983年3月,市工商局将集体企业审批权限下放市区工商局办理:
凡街道、社他、区属单位办商业、饮食、服务网点,经区商业局同意后,由区工商局
按照程序审查填表, 报市工商局发营业执照。3月28日又制发了《关于下放商业网点
发照审批手续的补充通知》,通知规定:凡街道、社队办和区属以及机关企、事业单
位办的小集体,社会零售商业、饮食、服务网点,包括旅店、理发、照相、浴池、缝
纫、裁剪、洗染、茶炉、疏通下水道、看车场、刻字、切面、磨坊以及日用生活用品
的修理等,均由区工商局审批发照。6月22~23日,市工商局召开辖县、区行政(企业)
股长座谈会,提出了集体所有制公社企业及事业单位办商业、社队办商业、代二级站
三级站批发、合作经营等12个问题,写出了《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座谈会纪要》。1983
年8月, 山东省工商局转发了这个《纪要》,要求全省各地、市工商局在企业登记工
作中做参考。 1984年4月14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
题的暂行规定》,就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和具有法人资格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市工商局向辖县、区工商局转发这一《规定》,并组织施行。1985年,市工商局按照
市委、 市政府清理整顿党政机关、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部署,对涉及到的178户集
体企业(注册资金2232.2万元) 作了整顿,整顿后减少到119户,其中,兼职或参与经
营的党政机关干部(包括离退休干部)188人,是年6月已撤出177人。占用公款的119户
企业,基本偿还完毕,干部入股股金5.5万元全部退出。翌年6月22日,市工商局按照
国务院(1986) 103号文件和山东省工商局《关于加强企业登记管理支持企业深化改革
的意见》,向所辖县(市)、区工商局发出《关于加强企业登记管理,支持企业深化改
革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对如何掌握企业登记政策和支持企业深化改革作出了规定:
集体企业实行个人或合伙承包、租赁经营的,可在营业执照经济性质栏后面注明“集
体所有制”;集体与集体投资参股为企业,其经济性质可定集体所有制股分联营;集
体与个体投资参股办企业,其经济性质可定集体与个体股分联营。对农村城镇个人集
资入股办企业,只要是共同出资,财产公有,提留公共积累,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
可以按照集体所有制企业予以登记发照。适当放宽乡镇企业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放
宽乡镇企业名称管理。此后,市工商局依照国务院1988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国家工商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施行细则》中各项规定,从1988年12月始对集体企业进行全面换照1989年底结束,并
于1990年1月5日向国家工商局、山东省工商局写出《关于重新审核换发证照工作的总
结报告》 。换发新证后,与1988年相比,减少10479户,减少的主要原因:一是资金
紧缺,银行压缩贷款,原材料涨价,经营管理不善,特别是一部分村办企业因经营困
难而停业;二是有些企业旱已关停并转,而未如期办理注销手续;三是通过换证,清
理出一批名为集体实为个体性质的企业。经换证清出的3000户“假集体”企业,将其
2320户转为个体、私营企业;有60户集体企业改全民所有制企业。至1990年底,青岛
市共登记集体企业25556户,从业人员1050942人,资金注册计59357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