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国营企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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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1948年5月《青岛市商会统计汇刊》 载:青岛“国营、党营事业”工商企业85
户。按业别分为15个行业,即交通业、邮电业、钢铁业、纺织业、矿业、烟草业、企
业(包括公司等)、渔业、进出口业、油业、保险业、合作社、影剧业、电气业、金融
业。青岛解放后,均被接收,成为国营企业。
1949年6月30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工商行字第一号布告颁布了《青岛市工商业营
业登记办法》 及实施细则。市工商局于1950年5月16日至12月,依照《办法》进行了
全市工商企业总登记工作,参加登记者12634户,其中,有公(国) 营、公私合营业83
户、合作社61户、外商58户、私营8278户、手工业4154户。经审查批准后,以青岛市
长马保三的名义发给营业证。 翌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了《企业中公股公
产清理办法》、《关于涉及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及反革命分子财产的指示》。市财
委按照山东省财政经济委员会(简称省财委)指示精神,指定市财政局、工商局、敌伪
产业清理委员会、人民银行、交通银行成立“青岛市企业中公股公产清理小组”,办
理企业中公股、公产事宜。至1953年底,共清理私营工商企业(包括农业)70户,确定
公私合营36户,其中,公私合营工业26户。是年,按照政务院颁布的《私营企业暂行
条例》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简称中财委)公布的《私营企业暂行条
例实施办法》规定精神,进一步开展企业登记管理工作。至6月底,全市公(国) 营与
公私合营工业登记116户,其中国营33户、公营(属机关办的生产自救企业) 66户、公
私合营17户。国营商业登记14户,下设分支机构50个。此后,即转入日常企业登记管
理。
50年代中期以后,企业已归口管理,国营、合营企业登记停止。至60年代初,随
着国民经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的贯彻,企业变动很大。特别是人
民公社成立以后,有些新建企业都未进行登记。1963年春,青岛市按照国务院1962年
2月颁布的《工商企业管理试行办法》,制发《青岛市工商企业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并成立“青岛市工商企业登记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市内各区也成立了相应组织。
全市统一部署后, 于6月起,按条块结合、分口包干、全面部署、统一发证办法,开
展第二次全市工商企业登记工作。凡驻青岛的中央和省属企业,由市工商局负责部署
登记;市属企业由其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登记审查;社办、街办与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学
校办企业由各区登记办公室负责登记。登记的企业经市登记办公室核定,市工商局发
给证照,共办理登记的工商企业3451户 (包括分支机构) 、从业人员196041人、资金
78196万元,其中国营工商企业登记711户、从业人员148213人、资金计77967.7万元。
解决了长时期没有得到解决的企业登记名称、经济性质、资金数量、从业人数、经营
范围等问题。
1979年12月26日,国家经济委员会(简称国家经委)、农业委员会、工商总局联合
发出了《关于开展工业企业普查登记的通知》 。1980年7月28日,市工商局按照济南
军区、山东省工商局转发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工商总局《关于开展军队工业、
企业普查登记的通知》精神,先后开展工业企业(包括军队工业企业)普查登记工作。
至次年底, 全市已登记国营企业1042户,其中,工业345户,交通运输业30户,建筑
业10户, 商业687户, 饮食业99户, 服务业231户; 从业人员326762人,资金总额
242804万元。1983年市工商局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国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精神,
制发了《关于核发工商企业和的程序及有关问题的规定通知》,
具体规定全民所有制工商企业新建项目,除按照审批权限办理外,还规定:“凡不符
合规定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发给筹建许可证,银行不准开立帐户,不准刻制
公章,不准进行筹建活动。”同时,不组织开展工业企业普查和登记发证工作,为建
立经济户口及国民经济调整提供了数据。 是年7月,国家工商总局又下达了《关于印
发全国统一营业执照的通知》,市工商局按《通知》规定,组织县、区工商局贯彻。
1984年1月20日,市工商局还依照山东省经济委员会(简称省经委) 、山东省交通
厅《关于改进公路运输管理的通知》,对青岛市公路运输登记发照作了具体规定:凡
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单位、城乡个体户或联户(包括个人承包)
等,均应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凡申请登记营运单位,要经县以上交通部门签署
意见;车辆驾驶员要经交通或公安部门检验、考试合格后领取牌证等。80年代中期,
市工商局按照山东省工商局、 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1986年3月11日下达的《关于
金融企业办理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进行全市金融企业登记注册工作,并遵照国务
院(1986) 103号文件精神和省工商局下达的《关于加强企业登记管理支持企业深化改
革的意见》 ,于1987年6月22日制发了《关于加强企业登记管理支持企业深化改革的
几个问题的通知》。强调全民所有制企业在深化改革中,若经济性质改变,要经企业
法人的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批准,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
业执照》;如试行股分制,不经批准,不得向社会发行股票,企业之间可以互相投资
参股办企业,经济性质可定为全民所有制,经济形式施行“股份联营”。集体与集体
投资参股办的企业,经济性质可定为集体所有制,其形式施行“股分联营”。同年12
月2日, 又依照国家科委、国家工商局发布的《科技开发企业审批登记暂行办法》,
开展企业审批登记管理工作。从此,国营企业登记,包括军工企业、国家工业大中型
项目、交通运输业、金融业和科技开发业已全面铺开。与此同时,横向经济联合组织
开始发展,全市已登记注册419户,参加联合企业1000余户,属全民企业间联合25户,
全民与集体间联合185户, 全民、集体、个体间联合10户。同年,全民所有制企业登
记开业808户、批歇业320户。至1987年底,实有全民企业4463户、从业人员465069万
人、资金注册1461746亿元。
80年代后期,市工商局在贯彻国务院1988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
记条例》和国家工商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条例施行细则》时,把
企业经营登记管理改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 次年1月,根据国家工商局下发的《关于
做好企业法人登记注册和换发证照工作的通知》精神,组织了所辖县(市)、区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 分步骤开展了这项工作。至1989年底,青岛市共换发39069户营业执照
与企业法人登记执照,其中全民所有制6130户,集体所有制21002户,联营企业291户,
注销12186户。 其间,在开展“依法行政年”活动中,市工商局还向企业法定代表人
宣传登记条例及其施行细则, 先后以会代训和举办学习班261期,培训9757人,占企
业法定代表人总数的76%; 组织培训了大专院校、中学、铁路、港务、海运、民航企
业等法定代表226人。还会同各业务主管部门(总公司、公司) 在省、市及其所属企业
法定代表人中,开展“工商法规宣传月”活动。至1990年底,青岛市已有登记企业法
定代表人和负责人20767人受到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教育, 取得显著效果。同年底,全
民所有制企业登记7207户、从业人员625729人、资金注册108811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