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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国函(1986) 146号文《关于对青岛市实行计划单列的批复》精神,
经省、市有关部门协商,对青岛市对外经济贸易计划单列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对外经济贸易计划实行单列
1. 各项对外经济贸易年度计划和长期计划, 按国家计委计综(1986)2249号文
《关于青岛市计划单列主要计划指标基数划转意见的报告的通知》精神,青岛市的经
贸计划指标由青岛市向经贸部直接编报,同时抄报山东省经贸委和外贸局。经贸部下
达的经贸计划,属于青岛市的直接下达给青岛市,同时抄送山东省计委、经贸委和外
贸局。青岛市对经济贸易各项计划指标包含在山东省计划之中。在编制、下达计划时,
应在山东省项下单列出青岛市的指标。
2.财务、基本建设、人员编制、劳动工资、以进养出外汇、基地外汇和各项扶持
生产资金等计划,由青岛市自行编报,经贸部直接下达给青岛市,并抄送山东省外贸
局。
3.统计报表,按规定由青岛市直接上报经贸部和有关专业总公司,同时分别抄报
省经贸委、省外贸局及有关省公司。
4.青岛市对外经济贸易部门作为一个计划单位,参加经贸部和各专业总公司召开
的各种会议。同时照常参加山东省对外经济贸易计划会议和有关专业会议。
二、享有省一级的对外经济贸易管理权限
1.在利用外资、引进技术设备方面,审批资金、能源等方面能自行平衡的非生产
性项目; 审批资金、能源、原材料及其它生产建设条件能自行平衡的,资金在一千万
美元以内的生产性项目。
2.审批上述限额以内的生产性及非生产性的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项目的合同
和章程,并颁发批准证书。
3.青岛市在其辖区内按规定享有省一级的外贸经营权、进口物资的审批权。
4.青岛市可按规定审批或申报并管理其辖区内的外贸机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工
贸企业,同时抄送省经贸委和外贸局。
5.对各国、各地区商社在青岛设立代表机构事宜,其业务范围限于青岛的,由青
岛市负责审核申报;如业务范围超出青岛市,则由省外贸局呈批申报。
6.青岛市进出口商品的配额和许可证暂由省外贸局统一管理,以后如何管理,视
省、市商品经营情况另行确定。配额、许可证控制指标,按青岛市自营和委托代理商
品的出口计划,切块下达给省外贸局,同时抄送青岛市外贸局。
7.青岛市在其辖区按规定享有省一级的其它对外经济贸易行政管理权限。
三、机构设置
1.根据青岛市外贸业务需要,将青岛市现有的土产、畜产、粮油、食品、化工、
纺织品、五金矿产、机械、轻工业品、工艺品等十个进出口支公司和基地公司青岛办
事处调整改建为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青
岛市分公司、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中国五金矿产(机械)进出口公司
青岛市分公司、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中国工艺品进出口公司青岛
市分公司、中国化工(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和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
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以上各分公司均按商品经营范围相应承担其专业总公司下达的出
口创汇等计划任务,财务与专业总公司挂钩。
2.青岛市对外贸易运输和出口商品包装业务暂由省对外贸易运输分公司、省包装
进出口分公司承担,青岛市暂不另设经营机构,市外贸局内部可设储运包装处,负责
计划平衡和业务协调等事项。
3.成立青岛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直接经营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出口、举办海
外企业以及承包工程中的技术转让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中有关商品的进出口业务
(具体手续另报)。
四、经营青岛市出口产品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青岛市对外经济贸易计划实行单列,在指导思想上,要树立整体观念和全国一盘
棋的思想,要从有利于发展山东省和青岛市的外向型经济,扩大出口,多创外汇出发,
努力使对外经济贸易工作迈上新台阶,开创新局面。在实际经营进出口业务中,要充
分发挥省外贸部门驻在青岛,有多年经营进出口业务的经验和青岛市工农业生产基础
比较好的两个优势,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强联合,协调一致,共同对外,齐
心协力地开发青岛市的出口货源,大力发展青岛市的对外经济贸易。
鉴于当前青岛市对外经济贸易部门的人员素质、设施条件和对外经营能力还不能
适应全面经营青岛市出口产品的要求。因此,在目前的具体经营中,要从实际出发,
本着积极稳妥,量力而行,分步实施的原则,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自营出口、委
托代理、联合经营和继续由省公司出口等方式进行,以保证青岛市对外经济贸易持续、
稳定地发展(具体经营意见,由省、市外贸部门商定)。
五、其他有关问题
1.财产划分应以省外贸各公司与青岛市外贸各支公司一九八七年年终财务结算报
表为准。
2.人员编制和劳动工资指标以青岛市外贸局一九八七年年终报表为准,由省外贸
局划拨给青岛市。
3.对青岛市自营商品的储存问题,在一定时期内可暂由省公司代存代放。亦请各
专业总公司在仓储条件方面给青岛市以支持。
4.青岛市对外经济贸易计划单列后所需人员,主要由市内调剂解决,少量急需的
业务人员由青岛市、省外贸局协商一致,通过组织渠道解决。
5.本方案经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