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出国(境)、邀请、赠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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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青岛市开始自行审批派员出国和赴港澳地区的经济贸易团组及邀请外商
的管理工作。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青岛市人民政府对派员出国(境)和邀请外商的
管理工作,制定了严格规定,对外经贸、外事、外汇、组织和安全等职能部门确定了
明确分工。派遣团组、人员到外国或港澳地区执行对外经济技术贸易的公务,由派员
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直主管部门、县(市)、区政府审查同意后,由青岛市对外
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查把关,起草批复或上报文件,送市政府审阅签发,以市政府名义
正式行文组织实施。1989年,青岛市贯彻中央和省关于严格控制出国团组和党政机关
领导干部出国(境)的规定。在审批出国团组时严格掌握经济技术考察组一般不超过
4人, 贸易组一般不超过3人的原则, 从严控制出国人数。使出国团组批数1989年比
1988年略有增加的情况下, 出国总人数却比上年度减少170人次,每个团组平均3.44
人次(1988年每组平均4.1人次) ,工程技术和业务人员在出国人员中占有了绝对比
重,派出的县处级以上干部194人次,仅占青岛市出国总人数的3.96%。1990年10月,
市政府颁发《青岛市因公临时出国管理暂行规定》,对派员出国(境)的原则、条件、
申请手续、审批程序、时限以及出国(境)人员的管理均作出了具体规定,授权市外
经贸委为青岛市对外开展经济贸易活动临时出国任务的审批机关。为此,市外经贸委
设立对外联络处,配备了专职干部负责出国、对外邀请客商任务审批的具体工作。暂
行规定中还确定了凡因公派员出国任务,由市政府审批或申报。其中有市长、副市长
或相当职级干部参加的团组和派往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的国家的团组,由市政府报省
政府审批。市直各部门副局长、各县(市)副县(市)长以上和相当职级干部参加的
出国任务,由市长或分管出国审批工作的副市长审签。除以上规定之外的由市政府审
批的经济贸易出国任务,由市外经贸委代市政府审签。1990年,青岛市加强了对参加
中央、省属部门及外地区组团出国人员的管理。将这部分人员纳入了青岛市审批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