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财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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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年9月青岛市成立10个外贸支公司后,由于资金和库房等方面还不具备条件,
支公司的主要任务是编报商品流转计划、安排生产、检查商品质量、组织进货以及有
关业务的处理,尚不直接经营收购业务,不核算商品流转,出口商品生产厂交货后在
财务上直接与山东省外贸分公司结算。为解决青岛市外贸支公司资金不足问题,山东
省外贸分公司拨给各支公司一部分周转金,周转、开支使用。
1978年1月开始, 青岛市各外贸支公司着手将原由山东省各外贸分公司兼营的青
岛地区出口商品收购业务逐步接了过来,包括编制计划、安排生产、签定供货合同、
组织收购及财务结算等。根据山东省外贸局的规定,青岛市各外贸支公司自接业务之
日起,在财务管理上要按照国家外贸部颁发的《对外贸易企业会计制度》和《财务制
度》执行,实行独立核算,定期向省外贸分公司报送各种报表。青岛市各外贸支公司
的流动资金由省外贸分公司根据业务经营实际情况核拨一部分,不足部分由支公司向
银行申请贷款解决。青岛市外贸支公司收购的出口商品上调给山东省外贸分公司,按
照“内部调拨作价,不赔不赚,略有盈余”的原则执行;山东省外贸分公司向青岛市
支公司支付一定的经管费, 经管费支付标准按0.5%~1%核拨 (机械进出口公司按
1.5%核拨)。
青岛市属各县、区实行会计独立核算,其财务根据各县、区出口产品业务量情况
分别与市外贸支公司挂钩,即墨、胶县、莱西县、黄岛区与青岛市外贸土畜产支公司
挂钩,崂山、胶南、平度县及胶县、崂山、胶南、平度四个县属外贸冷藏厂与青岛市
外贸粮油食品支公司挂钩。各县、区外贸公司的流动资金分别由隶属的财务挂钩支公
司核拨部分自有资金,在业务中所需的资金,由县、区外贸公司根据收购、调拨计划,
按季向当地银行编报信贷计划。一切会计核算事项,均执行国家外贸部统一颁发的会
计制度,按期编报会计报表。
各县、区外贸公司收购的出口商品在向外调拨时,也按照“不赔不赚、略有盈余”
的原则确定调拨价格。凡有固定调拨价的按固定调拨价执行,没有固定调拨价的,农
副产品按1.5%~3.5%、工业品按1%计收管理费。凡通过市外贸支公司调拨结算的,
支公司加收1%管理费;不通过支公司由县公司直接发运的商品,支公司收取0.5%管
理费。
1987年9月, 青岛市的外贸计划、财务、基建、人员编制、劳动工资等直属外经
贸部, 并将青岛市原属山东省外贸公司的10个外贸支公司调整改建为7个市公司,直
属国家各外贸专业总公司,承担总公司下达的出口创汇等计划任务,财务与专业总公
司挂钩。 9月底,国务院批转了外经贸部《1988年外贸体制改革方案》,要求改变外
贸现行的统负盈亏“吃大锅饭”的补贴体制,实行外贸自负盈亏,放开经营,加强管
理,联合对外。并确定首先在轻工、工艺、服装三个行业实行自负盈亏改革的试点,
同时出台了出口退税、 外汇留成和奖励政策等。1988年2月,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
和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青岛市向国家承包出口收汇基数、上缴
外汇额度基数、出口收汇基数内人民币补贴基数、外汇额度挂帐数额;超过出口收汇
基数内的外汇收入实行分成,自负盈亏。
1988年1月起, 青岛市各外贸公司的财务关系与国家各外贸总公司脱钩,与地方
财政挂钩。市属各外贸进出口公司财务与总公司脱钩后与市外经贸委挂钩;各县(市)、
区外贸公司财务与有关市外贸进出口公司脱钩,与市外经贸委挂钩;青岛市进出口公
司财务仍然与市外经贸委挂钩;崂山、平度、胶州、胶南外贸冷藏厂财务与青岛市外
贸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挂钩,但要向本县(市)外贸公司缴纳经管费;其他县级外贸
公司直属企业财务与本县(市)外贸公司挂钩。
财务隶属关系调整后,市属各县(市)、区内的出口商品调拨,仍要通过县(市)、
区外贸公司结算;特殊商品可由县(市)、区外贸公司与山东省、青岛市外贸进出口
公司协商处理。为了保证县级外贸公司的正当费用和考虑到青岛市各外贸进出口公司
的换汇成本承受能力,本着两者兼顾的原则,对经管费率也进行了调整。调整后各外
贸进出口公司的经管费率为:土畜产公司:畜产工业品1.5%,土产工业品1.2%,地
毯1%(直线结算费率为0.5%),农副产品3%;粮油食品公司:活牛3%,肉食品类、
罐杂类、粮油类1%,干鲜果类2%,水产类1.2%;化工公司:综合1%;医保公司:
综合0.7%;工艺品公司:工艺品1.5%,抽纱类2%(调山东省部分,市、县各半);
纺织品公司:综合1%; 轻工公司:综合1%;五矿公司:五金类1%,矿产类1.5%;
机械公司: 综合0.8%。 同时,青岛市外经贸委对利润分成办法做了新的规定:
核定利润指标以内的利润,企业留成50%,上缴市外经贸委50%;超过核定利润指标
的利润,企业留成70%,上缴市外经贸委30%;完不成出口货源收购调拨指标的企业,
所实现利润全额上缴市外经贸委,企业不得提留。同时对三项基金的分配也做了规定;
按5∶3∶2的比例计提, 即生产发展基金50%,职工福利基金30%,职工奖励基金20
%。按职工工资总额11%提取的福利基金照提。留成基金的提取:核定利润指标以内
的利润,按规定的留利比例按季预提,年终结算;超过核定利润指标的利润,年终按
规定一次提取,并按比例上缴,平时不得预提。
1988年3月, 青岛市人民政府颁发《青岛市对外贸易承包经营暂行办法》,除对
外贸承包方式、承包办法、地方外汇留成分配及奖罚等作了明确规定外,对承包后的
资金管理,根据国家财政部的规定,出口补贴基数列入地方预算,由地方财政统一调
度。青岛市财政局根据市外汇管理局提供的上月份企业的实际收汇数、上缴外汇额度
数,按月先行退库拨补,按季进行清算,年终根据全市上缴中央外汇情况,与中央财
政单独结算后,多退少补。各外贸公司内部建立资金分帐管理制度,企业减亏和超收
分成的资金,市财政除按国家政策规定核定企业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
基金的分配比例外,也要核定适当比例的风险基金,由企业逐年提取,专户存储,以
丰补歉和补充企业自有流动资金。
1989年9月,青岛市政策根据1988年外贸实行承包经营的实际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对外贸专业公司和自营出口生产企业出口创汇承包任务作进一步调整。调整的原则是:
“坚持从我市外贸出口的实际出发,制定和运用各项鼓励出口的政策和手段,实行包
死基数、超亏不补、减亏留用等有效措施,从调整出口商品结构入手,压缩高亏商品
出口,鼓励换汇成本较低、销路较好的商品多出口,调动各外贸企业和生产单位的积
极性,分担困难,共渡难关,保证完成和超额完成出口创汇任务。”鉴于市外贸粮油
食品进出口公司平均换汇成本较高,按原承包基数上缴外汇超亏较大,决定调减该公
司的出口上缴任务,并相应调减亏损补贴额。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上缴外汇任务调减
后, 由市外贸五矿、轻工、工艺和纺织4个专业进出口公司相应调增部分出口创汇、
上缴外汇和亏损补贴基数。市外贸化工进出口公司和青岛染料厂、红星化工厂、第二
橡胶厂、 第六橡胶厂、化工厂等5户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在化工行业内部适当调整
部分出口商品,自求平衡。对具有出口优势的青岛食品厂、第二食品厂、橡胶九厂、
同泰橡胶厂、衬衫厂等5户自营出口生产企业适当增加部分出口创汇和上缴外汇任务,
并相应增加出口亏损补贴。 对原9个不承担出口计划的进出口公司,新调增部分出口
创汇、上缴外汇指标,为全市完成出口创汇计划分担一部分任务。
为了保证完成1989~1990年的出口创汇任务,青岛市政府还制定了一些具体政策
和措施,规定:凡承担青岛市出口创汇基数的地方外贸进出口公司,可按国务院外贸
体制改革决定和第二步利改税的有关指示精神,实现盈利不征所得税,按规定上缴利
润。青岛市进出口公司和外贸储运公司实行单独承包,进一步放开经营,增加盈利,
实现利润由市财政核定相应留利率,其余利润上缴财政。各县(市)、区外贸公司实
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计划内向省、市外贸公司提供货源实现的利润,全部留给县
(市)、区外贸企业,按规定建立三项基金,支配使用;向外地提供货源部分的经管
费上缴市财政60%。青岛市政府还决定,建立市发展出口专项基金。将市外贸各企业
上缴的利润和县(市)、区上缴市财政的60%经管费及年终清算结余的亏损补贴等资
金集中起来,作为发展外贸企业出口专项基金。主要用于外贸企业、自营出口生产企
业以及向市外贸提供货源的工业企业的技改项目、生产加工项目、稳定和扩大出口货
源项目、外贸企业的仓储设施项目及补充企业短期周转流动资金等。对个别出口商品
换汇成本高的企业,实行收汇金额倒二、八分成,企业可用分成外汇额度调剂弥补亏
损,若有结余留给企业按规定使用。对核定亏损补贴后仍完不成出口计划的企业,在
其完成上缴外汇任务后,相应弥补其因出口影响的企业净留利,使企业减少损益。实
行倒二、八分成的出口企业超基数收汇的划拨,原则上按季结算,年末清算,按季清
算时可留有余地;年度内超基数分成的外汇额度,不再上缴省、市,以鼓励企业多出
口,多创汇、多超额。在出口企业资金流转方面,青岛市政府要求调整外贸出口信贷
结构,弥补外贸出口任务的资金缺口。除要求人民银行青岛分行和中国银行黄海分行
帮助出口企业解决完成出口创汇承包基数内所需资金,妥善处理外贸资金收购拖欠问
题外, 对1988年市外贸专业公司超亏挂帐的3412万元,由出口企业自补132万元,其
余3280万元由市财政借款解决。银行停止罚息,对原已罚的利息,由银行帮助解决。
同时,青岛市政府还规定了奖惩政策:市外贸企业若完不成调整后承包的年度上缴外
汇基数,必须用企业分成外汇或自有资金购买调剂外汇抵补。若完成调整后承包的上
缴外汇指标,可按规定给予出口补贴和出口创汇奖励金,全体职工发给六个月标准工
资的奖金。对超额完成调整后上缴外汇承包基数和未突破市核定亏损补贴额的外贸企
业的承包经营者,加发一次性奖励:超5%~20%的加发当年平均奖金100%,超21%
~50%加发当年平均奖金200%; 对企业其他领导成员应根据其各自的责任和贡献,
分别给予奖励,奖励数额不得超过经营者奖金数额的80%。一次性承包奖励资金由市
财政专款解决。
为了保证这次调整后全市外贸出口承包任务的完成,青岛市外经贸委、市财政局
与各外贸专业公司、自营出口生产企业签订了调整后的承包合同书,作为原承包合同
的附件。并对新签订的承包合同规定的各项内容逐季检查,搞好综合平衡,监督管理
和政策兑现。同时同整顿外贸公司结合起来,对出口任务完成好的外贸公司可以继续
进行经营;对那些由于主观原因完不成调整后承包合同指标的,从1990年开始取消其
出口经营权,并收回财政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