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外汇留成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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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前,国家对外贸易外汇实行统收统支管理办法,青岛市外贸没有进出口经
营权,出口生产企业引进国外技术设备或进口原材物料及其他物资等需要外汇,都必
须报请山东省外贸局审批。
1988年,国家对贸易外汇管理办法进行了改革,实行计划分配与市场调节相结合。
外贸出口创汇按国家、地方政府、生产企业和外贸经营单位等几个方面,实行按比例
分成办法分配;同时,为了调动各方面扩大出口创汇的积极性,还开展了外汇调剂业
务,多余不用的分成外汇或自有外汇进口商品有缺口时,可通过国家外汇市场进行买
卖调剂。 根据国务院关于出口商品外汇留成的有关规定,1988年7月,青岛市外经贸
委、市计划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分局及中国银行青岛分行四部门结合青岛市
的实际情况,制定了《青岛市出口商品外汇留成实施细则》,对青岛市出口商品外汇
分配比例和外汇核拨程序做了明确的规定。
按照规定的外汇留成分配比例,上缴国家的部分按月划入中央外汇帐户;属青岛
市地方政府的留成部分,由青岛市计划委员会统一管理;生产企业的留成部分,可在
委托外贸专业公司代理进口时,在留成外汇额度内通过外汇 管理局和银行对外支
付用汇;外贸经营单位的留成外汇,则由企业通过外汇市场调剂,以用于补贴出口亏
损。 各项出口商品外汇留成的核拨,均按出口经营单位与中国银行或有关专业银
行核实后的“出口收汇实绩通知书”、出口经营单位按月填制的“出口商品外汇留成
核算表”,经青岛市外经贸委审核后,由外汇管理局按分成比例核拨。
上缴中央的外汇:基数内出口收汇,每月按出口经营单位承包的全年上缴中央外
汇基数的月平均额上划国家外汇管理局。当月出口收汇不足时,由外汇管理局从经营
单位留成外汇中补交,仍不足时,从青岛市政府留成外汇中补足;除机电产品外其它
产品超基数出口创汇,由外汇管理局按月划入中央外汇帐户。
青岛市政府留成外汇,由外汇管理局按月计拨给青岛市计划委员会帐户。出口经
营单位留成外汇,由外汇管理局按月计拨给出口经营单位。
生产企业或其他供货单位外汇留成,按季计拨,每季预拨50%,年终结算,多退
少补。由外汇管理局直接拨入生产企业或供货单位的留成外汇帐户。生产企业或供货
单位的分成外汇如果要求用人民币补偿的,可以直接向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按外汇
调剂中心的调剂价格拨给相应的人民币。出口农副产品供货单位的留成外汇,原则上
谁供货留成外汇兑现给谁。县以上供货单位直接兑现给这些单位,县以下供货单位分
得的留成外汇统一计拨给组织收购的县外贸公司,由县(区)外贸公司按有关规定计
算,经青岛市外经贸委、外汇管理局审核后,拨给供货单位。
向出口经营单位直接提供出口商品生产原材料及半成品的生产或供货单位,从出
口成品收汇中拿出一定比例的外汇留成分给这些单位。出口机电产品的30%进口料件
用汇,由青岛市外经贸委会同外汇管理局按月拨入出口经营单位的机电产品料件用汇
额度专户。
青岛市外货源出口收汇留成,按季计拨。由青岛市的出口经营单位持计算资料和
供货协议合同,报经青岛市外经贸委和外汇管理局审核后,将留成外汇分别拨给出口
经营单位和市外供货单位,并通知其所在地外贸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
超基数出口收汇,除上缴中央的外汇按月划入中央外汇帐户外,地方留成外汇额
度按季预拨50%,年终多退少补。其中,出口经营单位的外汇留成,按每季超基数出
口收汇比例进行分配;各地供货单位按每季超额完成承包计划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外
(工)贸公司计算,青岛市外经贸委审核,市外汇管理局核拨。这部分留成外汇按谁
用汇谁负担人民币亏损的原则,必须先将应负担的人民币按期如数划到市外经贸委指
定的人民币帐户,再拨付外汇额度。逾期不缴拨人民币的,其留成外汇由市另行安排。
代理出口收汇留成实行逐笔核拨。由代理出口的外(工)贸公司在代理出口合同
执行终了结汇后,连同代理协议报青岛市外经贸委审核,由市外汇管理局核拨。
青岛市的出口商品通过市外出口分得的留成外汇,由市外汇管理局按规定划拨到
有关部门。“三来一补”出口净创汇留成按月由项目单位持结汇单据到市外汇管理局
办理外汇留成手续。
1988~1990年, 通过自营出口青岛市地方政府和企业共分得留成外汇约1.8亿美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