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商品配额和许可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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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1987年,青岛市各外贸公司不具有进出口经营权,贸管权属山东省外贸局。
青岛市成立最早的工贸公司—青岛纺织品联合进出口公司,虽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但
其进出口商品配额、许可证也由山东省外贸局管理。 青岛市对外经济贸易计划实
行单列初,外经贸部的批复中对贸管权规定:“青岛市进出口商品的配额和许可证由
省外贸局统一管理,以后如何管理,视省、市商品经营情况另行确定。配额、许可证
控制指标,按青岛市自营和委托代理商品的出口计划,切块下达给省外贸局,同时抄
送青岛市外贸局。”
1989年,外经贸部贸管司明确表示:进出口许可证可交青岛市发,纺织品配额许
可证可由山东省外贸局盖专用章后交青岛市发放。为了管好许可证的发放工作,青岛
市外经贸委进行了周密的准备工作;请外经贸部培训了发证管理人员,并得到认可;
同时购置、安装了发证所需的一切机器设备,为发证工作顺利进行作了充分的准备。
1989年12月12日,外经贸部赋予青岛市外经贸委签发进出口许可证权限,1990年
1月1日起施行。出口许可证签发原则:计划列名管理的二类商品,凭外经贸部下达的
计划发证。经营单位必须先有该项商品经营权,并承担出口计划和上缴基数内国家外
汇任务的外贸企业。二类商品计划外出口,要按外经贸部的规定,一年两次直接报外
经贸部审批,凭外经贸部正式批件按许可证分级管理的规定签发出口许可证。对港澳
地区出口配额管理商品,必须严格按外经贸部关于港澳地区商品配额管理的有关规定
下达对港澳出口配额,超额出口必须报请外经贸部批准后,凭批准文件签发出口许可
证。出口价格要严格按外经贸部下达的价格方案执行;由于市场变化,价格有变动的,
应报外经贸部批准后发证。要每季向外经贸部书面报告发证情况和实际出运情况。
进口许可证签发:要严格按照《进口许可证制度暂行条例》的规定和外经贸部颁
发的进口许可证商品分级管理发证范围列名的商品目录签发青岛市所属部门进口的青
岛市自用的进口商品许可证,不得越权和超地区(包括代理)签发进口许可证。青岛
市使用地方自有外汇进口配额商品,要按国家计委、外经贸部联合签发的《地方、部
门自有外汇进口配额商品暂行办法》的通知办理,《办法》规定实行进口配额制管理
的商品年度进口数量和分地区、分部门指标,分别由国家计委根据国家年度生产计划
和地方、部门年度外汇收支计划情况,会同各归口管理部门进行综合平衡。计划单列
市进口的国家配额管理商品,由市计划委员会负责,会同地方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
生产建设和市场需要,以及地方外汇收支平衡情况,严格审核,并经综合平衡后,纳
入地方进口计划,报国家计委。进口配额商品计划原则上随地方进口计划一次上报,
计划执行中确需增加进口配额指标的, 应在每年7月份之前报国家计委;国家限制进
口的机电产品原则上不再增加进口控制指标。进口计划上报国家计委后,由国家计委
汇总,综合平衡后,纳入地方进口计划内统一下达。已纳入地方进口计划的进口配额
指标,必须严格按计划组织实施,不得超过。国家计委统一刻制进口商品专用章,由
市计委掌握使用。凡属青岛市地方的部门、企业进口计划内配额商品的订货卡片,一
律由市计委审核后加盖进口配额商品专用章;地方记帐留成外汇进口,加盖地方留成
外汇进口专用章。签章后方可办理进口审查手续和申领进口许可证。
关于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的发放,外经贸部批复为:“暂按现行安排,由山东省外
贸局盖专用章后,交青岛市经贸委发放。”
1990年1月起, 青岛市外经贸委严格按照外经贸部上述规定签发属国家授权由计
划单列市发证的商品目录,核发青岛市属各部门、各单位的进出口许可证。
外经贸部规定的属于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每年都有调整,1990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
理的商品共185种。 按发证权限分为:由外经贸部核发出口许可证商品22种,由外经
贸部驻口岸特派员办事处核发出口许可证商品75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
单列市经贸厅(委、局)、外贸局核发出口许可证商品88种。青岛市的出口产品中属
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共有90种,其中属外经贸部发证的商品10种,属外经贸部驻青岛特
派员办事处发证的商品34种,青岛市外经贸委发证的商品46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