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进出口计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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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年青岛市专业支公司成立和青岛市外贸局组建起,到1987年底,青岛市对外
贸易局所属外贸专业公司没有进出口经营权,主要任务是组织出口货源。青岛市的对
外贸易计划是执行山东省外贸局下达的出口商品收购计划。 其间, 国家批准试点的
“青纺联”等工贸公司虽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但其出口计划直接由山东省外贸局管理,
只有货源计划归青岛市外贸局管理。1976~1983年,国家对外贸易计划实行的是指令
性计划。
1984年以后,出口商品收购计划管理强调以计划为主、市场调节为辅,计划外货
源强调实行合同管理。青岛市的出口商品收购计划,主要是根据山东省外贸局的收购
计划和各外贸分公司的具体出口成交合同组织收购和安排生产储备,并通过购销合同
规定产品的规格、品种、质量、价格和交货期等内容,以确定省、市外贸公司之间的
收购和供货关系。
此期间,出口商品收购计划属指令性,在执行计划方面青岛完全处于一种被动地
位。收购计划由山东省外贸局提出,青岛市外贸局的主要任务是衔接、落实计划,既
要确保山东省出口商品收购计划的完成,又要兼顾青岛工业生产内外销比例问题。
1986年10月,国务院批准青岛市实行计划单列,享受省一级经济管理权限。1987
年起,青岛市其他方面的经济计划开始实行单列,外贸经营权限至1988年亦实行计划
单列。根据当时青岛市的外贸销售渠道和营销能力,经与山东省外贸局协商,青岛市
的外贸计划实行出口和供货双轨制:青岛市外贸公司除自营出口计划外,同时对暂时
不能完全消化的青岛市部分货源,仍然供货给山东省各外贸分公司,青岛市外贸公司
向省外贸公司收取一定经管费。
随着外贸体制改革的深化,国家将大部分地方外贸专业公司下放地方管理,同时
全面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国家通过施行出口退税、进出口许可证及配额管理及在财
务管理上由统负盈亏改为承包经营责任制等经济手段实施调控。其间,青岛市的外贸
出口计划,由市外贸各专业公司提出出口货源计划,经青岛市外贸局与有关部门衔接
后,通过市计划委员会下达各工业局和县(市)、区;对供山东省各外贸专业公司出
口货源部分,仍由青岛市各外贸专业公司与对口省公司衔接后,一并由青岛市外贸局
通过市计委下达。在下达各工业主管局和各县(市)、区计划中,分列供省、市外贸
公司数量,以便于供货企业与省、市外贸公司衔接落实。属于关系国计民生或涉及国
家有关部委平衡的重要商品(计划列名商品),由国家外经贸部通过全国外贸计划会
议将商品数量和出口总值计划直接下达青岛市,由青岛市外贸局按年度下达市属各外
贸专业公司,并据此确定外汇上缴和出口补贴基数。
1988年3月, 青岛市人民政府颁发了《青岛市对外贸易承包经营暂行办法》,对
中央下达青岛市的各项出口承包指标分别层层承包到各外贸经营企业和出口商品生产
企业。办法规定:外贸经营企业(包括工贸企业)的承包,由青岛市外经贸委和财政
局发包,承包指标是:出口收汇、上缴外汇和出口补贴等三项;出口商品生产企业的
承包,由青岛市经委、外经贸委、财政局及各主管局(公司)发包,承包的指标是:
供货总额和主要品种、 数量、 质量和供货时间等;各县(市)、区的承包方是各县
(市)、区经委、财政局、外贸公司,发包方是青岛市经委、财政局、外经贸委;各
县(市)、区承包后,再将指标落实到所属各出口商品生产企业,承包指标是:供货
总额和主要品种、数量、质量和供货时间等。出口商品生产企业在签订承包合同的同
时,要与外经贸企业签订供销协议,确保双方按时、按质、按量供货和收购。供销协
议做为承包合同的附件,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国家规定实行改革试点的轻工、服装
和工艺三个行业,按国务院规定执行,由承包企业单独核算、单独考核、自负盈亏。
“青纺联”、青岛啤酒厂等工贸进出口企业及1989年批准的部分自营出口生产企业,
其出口计划都由青岛市统一管理,承包出口收汇、上缴外汇和出口盈亏三项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