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海外办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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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4月, 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设置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处,负责青岛市海外
投资办企业(机构)的审核、审定和转报手续,并对海外企业进行管理。9月6日,青
岛市召开了第一次海外投资工作会议,研究青岛市开展海外投资工作的意见和措施,
确定“积极稳妥”的发展方针。此后,市外经贸委编报出海外投资企业项目库,项目
数达63个,开始对外开展工作。
11月7日, 市外经贸委、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青岛市在国外和港澳
地区开办经贸企业设立经贸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该《审批管理办法》规定了申请在
国外和港澳地区开办经贸企业和设立经贸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审批程序,报送的文件、
审批权限、综合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等等,规定各在外开设的经贸企业(机构),
必须接受中国驻外使领馆或港澳工委的领导,严格执行国别政策,加强政治思想工作,
定期汇报工作,重大问题及时向各使领馆和国内请示、报告;必须加强市场调查,搞
好经营管理,建立健全人事劳务、会计财务、物资财产、计划统计、业务管理等各项
规章制度,并由中方负责人到任后向市主管部门报告(备案);每年1月5日、7月5日
前分别向市主管部门报告一次经营管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