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注册和颁发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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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10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市工商局办理外资企业登记、发照工
作。11月20日起,凡在青岛市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外国企业代表机构,
由市工商局代理核准登记、发照,并直接实施监督管理。市工商局在办理外商投资企
业登记前,对企业名称要书面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确
认后,予以核定。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核定后,向企业发放由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
局统一印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12月,市工商局设外资科,办
理登记注册和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营(合作)企业法人改
变名称、住址、法人代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增设或撤销
分支机构及迁移、 转产、分立、合并等,应在审批机关批准1个月内向市工商局办理
变更登记手续。合营(合作)期满时,应持批准文件向市工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经核准后撤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