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十一 关于《青岛市工业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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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岛市工业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说明

根据我市经济发展需要,受市政府委托,我们起草了《青岛市工业品生产资料市场
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 制定本办法的必要性和依据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我国实行以计划为主导的产品经济,国民经济是以计划而不
是以法制为手段进行管理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与以公有制
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相适应的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经济体制和运行机
制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在物资管理方面, 随着指令性计划的逐年减少, 生产资料市场
(无形市场)逐渐发展起来,为加强生产资料市场的管理,促使生产资料市场由无形向有
形发展, 物资部门作为统筹规划和管理生产资料流通的主管部门和主办、管理生产资
料市场的职能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如:于1987年组建了“青岛钢材市场”,
制定了《青岛钢材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1988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我市生产资料市
场进行了清理整顿等等。以上措施, 对改变我市市场秩序的混乱状况,调剂余缺,缓和
供求矛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始终没有一套系统的市场管理法规作为依据, 管
理工作无法全面展开。
为尽快改变这种状况,促进我市生产资料市场的发育和完善,使市场管理做到“有
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参照外地经验,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制定本办法的依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物资部门职
责权限的有关规定,如:国发27号文《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物资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发67号文《物资部“三定”方案》等等。二是国家、省、市关于生产资料市场管理
的有关政策、规定。如:国发120号文《国务院批转关于工业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暂行
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66号文《国家经委、国家物资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集
体所有制企业经营重要生产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十一日发《国
务院关于加强钢材管理的决定》; 国发74号文《国务院批转商业部、经贸部、物资部
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各类批发公司、对外经济贸易公司、物资公司意见的通知》; 国
发138号文《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就地转手倒卖活动的通知》; 鲁政发2号文《山东省
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物资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100号文《山东省人民
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企业搞活经营的报告的通知》; 一九八九
年十二月三十日国务院机构改革办公室拟定的《物资部门、工商行政部门对钢材市场
管理和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等。三是参考国家及兄弟省市已出台或未出台的管理办
法。如:国家物资部《工业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吉林市工业品
生产资料市场管理试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资部《全国性企业经营重要工业品
生产资料资格和经营范围审批暂行办法》; 《北京市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办
法》;《沈阳市工业品生产资料管理暂行办法》;《牡丹江市工业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
试行办法》; 《上海市钢材市场管理办法》等。四是紧密结合当前经济形势。我国探
讨生产资料市场管理理论是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的。这期间, 市场状况发生了很大
变化, 有关文件、政策、规定有的已经过时,有的需结合实际加以补充。总之,我们紧
紧围绕当前经济形势,本着眼前与长远相结合的原则作了大量研究,力求使办法做到全
面、准确、实用、操作性强。
二、 本办法的制定过程
本办法是一九八九年市政府立法规划指定由我局起草的政府规章。我局接到这个
任务后, 由市场处牵头,组织有关处室进行了专题研究。在草拟过程中,我们查阅了大
量的文件资料, 参考了各地有益的经验,先后进行了五次讨论和修改(此稿为第六稿),
使本稿基本上做到既符合国家、省的有关规定, 又适合我市当前的经济形势和发展状
况。
三、 本办法中几个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 本办法所称“生产资料市场”是一个综合性的市场概念, 既包括有形市场,
也包括无形市场。办法中规定:凡在青岛市行政区内进行的生产资料交易,均属该办法
管理的范围。文中只有第六章交易场所管理是针对有形市场的。
(二) 关于执法主体的问题。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生产资料市场由物资部门主
办和组织管理,工商、物价、财政、税务等部门要依法对生产资料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为促使各部门步调一致, 统一行动,成立了“青岛生产资料市场管理委员会”,各部门
应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共同做好生产资料市场的管理监督工作。
(三) 重要生产资料管理问题。本办法中所列40种重要生产资料,是由国务院国发
74号文确定的,目前不宜随意调整。关于如何管理的问题,根据国发120号文、经生663
号文等有关文件精神,参照北京市重要生产资料管理办法,物资主管部门应对重要生产
资料经营单位的经营资格和经营范围进行审查。同时,我们认为,在该办法全面实施以
前,还应对目前社会上经营重要生产资料的经营单位清理一遍,以便为该办法的实施创
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四) 本办法是较为宏观的管理办法,实践中,不同物资其管理规定、方式,不尽相
同,本办法不可能一一考虑到。为提高操作性,还应在此基础上制定一系列专业市场管
理实施细则,逐步建立起一套适应青岛市经济发展需要的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法规体系。
青岛市物资局
一九九○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