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九 关于企业进入青岛生产资料市场搞活经营的有关政策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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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进入青岛生产资料市场搞活经营的有关政策暂行规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促进青岛生产资料市场的发展、完善,繁荣我市商品流通,促进工农业生产发展,
对进入“青岛生产资料市场”(物资大厦)经营的单位,就有关政策方面做如下规定:
一、申请进驻市场的经营单位和生产企业持营业执照副本, 经青岛生产资料市场
管理办公室审批同意, 可进入市场开展经营活动,暂不再办理营业执照;进驻市场经营
单位和生产企业经营范围以外的生产需要的物资, 经市场管理办公室批准可在市场内
经营; 计划内转计划外的物资,持有批件经市场管理办公室核准后可进场销售;调剂串
换的生产资料、超储积压的商品(产品) ,生产企业按规定允许自销的持有主管部门的
证件,经市场管理办公室同意可直接进场销售;个体户、私营企业允许持证进入市场经
营国家许可经营的商品; 进驻市场的经营单位和生产企业经营重要生产资料或其它商
品,必须经市场管理办公室验证盖章。
二、凡进入青岛生产资料市场内经营的独立核算单位, 纳税有困难的可免征所得
税、批发环节营业税,免征的税款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用途主要用于扩大企业再生产。
进入青岛生产资料市场的经营单位,销售计划外物资,可凭加盖的生产资料市场鉴
证章:(1) 按销售物资进销差价(即毛利)的2%提取联购联销承包费,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主要用于业务活动和奖励业务供销人员,免征奖金税。(2) 物资企业按销售收入2‰提
取资源开发基金,列入成本费用,单独记账,专款专用。上述两项不能重复提取。
进入青岛生产资料市场内销售超储积压物资的经营单位, 在市场内定期组织一次
性交易会,所成交的各类超储积压物资及产品,成交后除市已确定全年实行减免流转税
的企业和国家规定不得减免的30种产品及八小企业外, 经青岛生产资料市场管理办公
室和税务局审查批准后,凭大会统一印制的加盖上述两家印章的发票,减半征收流转税。
同时入会交易的各种物资,享受超储积压物资市场的其他有关政策。
三、进入青岛生产资料市场内交易的计划外物资,国家规定有最高限价的,执行最
高限价, 如执行最高限价有困难需突破时,须经市物价局批准方可执行,国家没有规定
最高限价的,可以按随行就市的原则自行定价销售;不同地区的物资企业和物资经营单
位, 可以在互通有无的原则下,对计划外物资进行调剂、协作、串换,其发生的成本和
费用进入价格; 物资生产企业库存积压、冷背呆滞的计划内分配物资进入青岛生产资
料市场交易, 可经物价部门批准,按规定议价销售;进入青岛生产资料市场的物资经营
单位, 可以开展各种代办业务,代办收费率控制在不超出代办业务总值的4%(不垫付资
金)和5%(垫付资金)以内与用户协商确定。
四、凡进入青岛生产资料市场的经销单位,必须按销售额的3‰交纳市场综合管理
费。对收取的市场综合管理费,由市场管理办公室于年底按各单位交纳总额的20%返还
企业,用于业务活动和奖励有关人员。
青岛市生产资料市场管理委员会
一九九○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