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六 青岛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钢材管理的决定》的通知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b2&A=32&rec=69&run=13

青岛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钢材管理的决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稳定钢材市场,保障生产建设所需钢材购销活动的正常进行,现根据国务院《关
于加强钢材管理的决定》(国发(1988)78号)和我市实际情况,特作如下通知:
一、钢材经营企业必须坚持以服务为主的经营方向。在钢铁生产企业严格按指令
性计划规定的数量、规格、品种进行订货、交货的情况下, 承担指令性计划的物资经
营企业必须按期供货, 不得拖欠和挪用。要把完成指令性供应计划作为考核物资企业
经营好坏的一项重要指标。对违反有关规定,将平价钢材转议价销售的企业,由物价、
工商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同时要追究企业领导人的责任,此类企业不能评为先进企业。
二、认真组织好冷轧薄钢板、冷轧硅钢片、镀锡薄钢板、镀锌薄钢板的专营。上
述四种钢材(包括国产和进口的),由市金属材料公司专营。市外资企业物资供应公司、
市直属直供企业主管局(公司) 的物资供应机构,各县(市)和崂山区、黄岛区物资局所
属的金属材料公司, 市内五区物资局所属有关供销企业,以及经市物资部门审查同意,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钢材经营单位可以代销, 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一
律不准经营。专营钢材的价格,国家计划内的实行国家制定的供应价,计划外的不得超
过最高销售限价。进口部分实行代理价, 国家规定有最高限价的要执行最高限价。专
营办法由市计委、物资局、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依据上级有关规定制
定。
三、对部分计划外钢材实行定点定量供应。这类钢材主要是: 重轨、轻轨、各种
型材、中厚板、汽车大梁板、螺纹钢、无缝管、轮网钢、轴承钢、高速工具钢、齿轮
钢、弹簧钢、焊条钢、电机硅钢片、冷镦钢等。定点定量供应的钢材, 由市金属材料
公司组织重点用户与钢铁企业进行产需衔接, 价格由供需双方在国家规定的最高限价
的范围内协商确定。
四、清理整顿钢材经营企业。根据国务院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物资部的有
关规定,下列企业经核准登记可经营钢材:
(一)市物资部门所属经营金属材料的企业。包括市、县(市)、区金属材料公司及
其供应网点;基建物资配套承包供应公司(只限于供应本企业承包的基建项目所需钢材);
金属回收企业(只限于销售用废钢铁加工串换来的钢材);县以上生产资料服务公司(以
四代一调业务为主,还可经营国家规定允许进入市场流通的钢材);市物资贸易中心(以
提供交易场所及有关的服务业务为主, 还可经营国家规定允许进入市场流通的钢材);
外资企业物资供应公司(只限于销售给外商投资企业)。
(二)有直属直供企业的主管局(公司)的供应机构、市内五区物资局所属有关供销
企业(只限于采购、供应本系统或本区企业和单位需要的钢材)。
(三) 为中央和地方带料加工的商业企业(只限于供应本企业经营商品加工所需要
的钢材)。
(四)供销社的废金属回收企业(只限于销售用废钢铁加工、串换来的钢材)。
(五) 受物资部门委托的县乡镇企业供销公司和县以下的供销社(只限于销售给本
县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所需要的钢材以及农民建房用钢材)。
上述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经营钢材。
各钢材经营企业, 要坚持大额直达、小额中转的原则,购进的短缺品种,原则上要直接
供应到用户, 不得销售给其他经销单位。县(市)区物资企业购进的钢材应直接销售给
用户,不得销售给其他经销单位。联营单位的成员之间,不得相互销售钢材。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认真抓好钢材经营企业的清理整顿工作。具
体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物资部门组织实施。
经过清理整顿,符合本通知规定经营钢材条件的企业,按规定程序重新申请办理登
记注册,由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清理整顿期间,一律停止
审批新的钢材经营单位。新建企业要求经营钢材的,须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县(市)
以上物资部门审查同意,并经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无权审批钢材经营单位的资格和经营范围。
经清理整顿被取消钢材经营资格的企业,其积压的钢材,属于国务院《关于加强钢
材管理的决定》中专营的四种钢材, 按照物资部、冶金工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对四种短缺钢材实行专营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处理;其他钢材限一个月内销完,
逾期未销完的,交指定的钢材经营企业收购和代销。对停缓建项目的钢材,清理后由项
目主管部门调剂使用,或交物资部门所属的钢材经营企业收购或代销。
五、加强对钢材调剂串换、加工协作的管理。因品种规格不符,需要调剂串换的,
须由物资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到钢材市场串换。需出市协作加工的, 须报市经济
技术协作办公室审批签证。否则,银行不予结算,铁路、公路、水运等部门不予办理外
运手续。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并交物资部门指定的物资企业按国拨价收购。
经物资管理部门批准或在钢材市场进行计划内外串换钢材的价差,不作利润处理,单独
挂账,滚动使用,年底找平,使用方向受财政税务监督。
六、进一步完善钢材市场。钢材市场是人们进行钢材交易的有形场所。青岛钢材
市场由市物资局主办,以为生产建设服务为宗旨,不以赢利为目的。生产企业和物资经
营企业都要按市场规划进行交易。所有计划外钢材一律进入钢材市场销售,主要包括:
钢铁企业的自销钢材(由物资等部门组织产需衔接的除外) ;国家和地方投放市场的钢
材;进口的钢材(外贸部门用于扶持生产和换购出口商品的部分,不搞商业性经营,其余
部分交物资部门钢材经营企业代销) ;使用钢材单位库存多余的钢材;用废钢铁加工串
换的钢材等。
进入钢材市场进行交易活动的单位, 必须是经过审批具有钢材经营资格的企业、
使用钢材的生产企业和建设单位。无经营资格单位经营钢材、加价倒卖订货合同或提
货票证、不开发票的现金交易,以及不在指定场所公开交易,都是违法行为。这些非法
交易,各单位财务不得入账,违者一经查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钢材市场的交易一律通过银行结算, 使用国家统一发票,加盖钢材市场专用章,没
有盖章的, 财务部门不予结算转账。严禁用行贿、给“好处费”及其他非法手段购销
钢材,违者要依法惩处。对检举人员予以鼓励,并给予保护。
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既要依法监督钢材市场的交易活动, 又要积极主动为生
产服务。
七、加强钢材价格管理。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 计划内钢材按物价部
门核定的计划内钢材出厂价格和钢材流通中各项收费标准执行; 省属资源仍按省“同
一销价, 价差返还”办法办理。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加价和多收费。在钢材市场销售钢
材,一律明码标价,公开销售。计划外钢材要严格执行最高限价,物价部门要监督执行。
对不执行最高限价、哄抬物价、采用非法手段牟取暴利的, 由物价、工商、税务等部
门查处,没收其全部货款,并给予处罚。
八、市计委、物资局等有关部门要制定限制不合理消费的办法和节约、代用、回
收、综合利用的措施。对废钢铁回收业务, 仍按青政发(1985)17号《关于整顿和加强
废金属回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市计委、经委青计物字(87)23号《关于改革废钢铁计
划管理体制的通知》的规定,由市物资局、供销社再生资源回收公司组织办理,其他部
门、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经营。废钢铁出口按国家有关文件执行。国家限制或限量生
产的产品及包装用品需要的钢材应限量使用,直至停止供应。
九、加强钢材市场的宏观调控。计划、物资、经贸、工商、银行、物价、税务等
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 统一政策,根据市场情况,及时灵活运用信贷、税收、价格、物
资投放等手段,及通过调整产业政策和生产建设计划等措施,调节供求,保证重点,稳定
市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物资部门提供钢材的资源需求、价格和进口等信息, 以便
加强宏观管理,统一发布信息,及时指导生产和市场交易。
加强钢材管理是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 各县(市)、区政府和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进行周密部署,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