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二 青岛市物资局关于生产资料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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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资局关于生产资料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了适应物资流通体制的改革,加强我系统的物价管理工作,保证党的物价方
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促进生产发展,提高经济效益,现根据赵总理对生产资料价格和
物资部门参与市场调节等问题的重要批示及有关物价管理规定和作价办法, 结合我市
物资部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物资部门在物资流通中发挥着主渠道作用, 担负着国家基本建设和工农业生
产所需主要物资的供应工作。正确执行价格政策,不仅关系到四化建设的速度,而且关
系到企业经济核算问题。因此, 在制定价格和收费标准时,必须遵循“合理计费,合理
盈利”的原则,加强经营管理,降低费用,节省开支,尽量减少物资中转环节。为生产服
务,为四化建设服务。
三、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价格政策, 各单位必须确定一名经理(厂长)分
管物价工作。把物价工作列为重要议事日程经常研究。检查物价执行情况, 经常总结
经验改进工作。

第二章 物价机构和人员的职责

四、各单位应根据业务繁简和实际需要, 配备相应的物价管理人员。对经营的计
划外物资价格允许浮动后,更需要加强物价管理。各单位至少应配备一名专职物价员。
物价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要经常变动,以利于物价工作的开展。
五、为了适应物资部门经营计划外物资价格放开, 善于运用价格杠杆调节供求、
平抑市场物价, 各单位应成立由经理(厂长)、业务、财务、物价人员等共同组成的物
价审议小组,各种价格和收费标准,必须经物价审议小组审议后执行。物价审议小组名
单报局备案。
六、物价人员必须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 学习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
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专业知识,做好下列工作:
1、认真学习、积极宣传、坚决贯彻党和国家的物价方针、政策,正确执行上级
规定的价格和收费标准, 组织执行价格调整工作,开展物价检查,及时纠正价格执行中
的差错。
2严格遵守物价纪律, 不殉私情,秉公办事,对违犯物价方针、政策的行为,要坚
决抵制,敢于斗争。
3、做好日常的价格审核工作, 把好价格、质量关;要及时、准确地开展日常进
价、销价的审核工作, 对货物托收单应逐笔审核进价并确定销价。根据物资实际入库
数量及时办理承付、拒付或部分拒付货款手续,使国家的物资、财产免受损失。
4、统计、积累和整理物价资料,各单位都应建立物价台账,将购进物资、品种、
规格、质量、数量、金额、价格、费用等分别登记清楚, 以便掌握物资流向及费用变
动情况,有利于提出定价意见和收费改进办法。
5、努力学习专业知识, 积极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及时向本单位领导
和上级领导部门、物价主管部门汇报本单位价格执行情况, 年度终了应将全年的物价
工作情况总结报局。
6、 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制定新价格或确定收费标准时, 应遵照“合理计费,合
理盈利”的原则, 兼顾国家、生产、经营和消费者的经济利益,按有关作价办法规定,
实事求是地写出制定价格和收费的依据,逐级上报业务主管部门,经上级批准后方可执
行。对不按上级规定,擅自订价的行为,物价员有权制止或向上级反映。
7、及时做好价格调整工作。接到上级有关调整价格的文件后,应及时做好调价
工作。要严守物价机密, 如有泄密者,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要严肃处理,在调价
中如有漏调或错调价格,一经发现要及时纠正。
8、各单位都应建立物价档案管理制度,把有关的物价文件、收费标准、作价依
据及有关物价的方针、政策等资料, 分别立档入册,物价档案应分门别类,填写文件目
录,条理清晰,便于查找。
9、要搞活物资流通,一个重要因素就是要把价格搞活,中央《决定》指出:“价
格是最有效的调节手段,合理的价格是保证国民经济活而不乱的重要条件,价格体系改
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成败的关键”。在物资企业经济体制改革中要认真研究物价工
作的改革问题,提出改革意见。

第三章 物价管理权限

七、 根据物价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和上级有关放权的规定,
物价管理权限分工如下:
1、经营计划内物资的管理费,按中央和省物价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2、市级物资部门经营计划内物资的进货费用定额,按省物价局和省物资局的规
定执行。
3、县(区)级物资部门经营的计划内物资的进货费定额,由县(区)物资局提出意
见,经市物价局、物资局批准执行,并报省物资局、物价局备案。
4、各单位劳动服务性的收费标准(不包括四代业务和组织直达业务),可根据实
际情况,参照同行业收费标准,自行确定执行,报市物价局、物资局备案。
5、对经营的计划外物资采取市场浮动价, 其价格的确定,必须经价格审议小组
集体审议,任何个人不得自行确定。没有成立价格审议小组的单位,无权自行订价。

第四章 有关价格和收费标准

八、购进和供应国家统一分配调拨的计划内生产资料, 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
的价格和收费标准执行,不准乱加价。
九、各经营单位经营的计划外物资,应充分发挥价值规律的作用,运用价格杠杆调
节市场供求。其作价应本着“低于市价,有赔有赚,合理盈利”的原则确定供应价格。
十、凡是零售业务都要照章交纳营业税,关于零售范围的划分,根据财政部(84)财
税字第13号文件规定: “凡是以批发价格销售给商业零售企业以及销售给工业企业作
原材料的,按批发对待;对于虽以批发价格销售,但销售给使用单位和消费者的,以及零
售价格或高于批发价格(另有规定者除外) 销售的,应按商业零售对待”。根据上述规
定,凡是确定应交纳零售税的,在确定销价时,要加上销售税金的因素。
凡是符合上述纳税范围的, 不论国营、集体企业,在销售时都应单独记账,以便征
税时区分应税额。
十一、各类物资零售价格的确定, 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物资局(80)鲁价重
字第172号“关于确定生产资料供零差价率的通知”中规定执行,不得超过。
十二、为了减少物资中转环节, 促进物资按合理流向运动,加强企业的经济核算,
各单位分配的直达供货物资, 由于物资部门付出了人力、物力的耗费,可收取05%的
代办手续费,作为劳动补偿。
十三、国家物价局和国家物资局取消原定的企业自销工业生产资料价格, 可按国
家定价浮动20%的规定后,人造板厂等生产企业可按照稍低于当地市场价格出售国家允
许自销的产品。
十四、“四代一调”业务收费标准为:
1、代购:以物资总值计算,收取1%~2%。
2、代销:以实物代销者,按销售物资总值的2%收费,以资料代销者,按1%收费。
3、代托运:按运杂费总值计算,向委托方收取运杂费的5%。
4、代加工:按进销价处理时,以销价计算收费5‰,按加工费计算的,收加工费的
3%。
5、调剂串换业务:按成交物资总值的1%收费。
6、在代办业务中,确需给委托单位垫付货款者,按物资总值加收1%的银行利息。
十五、进口物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进口物资的作价办法执行。

第五章 价格的控制

十六、经营计划外物资采取市场浮动价以后,物资企业要起到平抑市价的作用,防
止哄抬物价, 必须有赔有赚,严格控制销售利率,其合理的销售利润率,各单位分别为:
金属、化轻3%,机电3.5%,建材4%,燃料4.1%。
十七、经营的计划外物资应单独核算,单独考核销售利润率。年度终了,其实际销
售利润率超过上述标准,其超过部分不能参于企业利润分配,不得留成,全部上交财政。
十八、经营的计划内和计划外物资原则上不准调剂,为支持生产急需,可相互暂借,
在特殊情况下,必须搞计划内、外的串换时,要报市物资局审批,报市物价局备案,但必
须是等量的串换,其差价单独记账。年终发生差价损失,不予弥补,发生差价收入,全部
上交财政。
十九、本规定自六月一日起执行,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本规
定未尽事宜,请及时反映,以便研究解决。
二十、各县(区)物资局可参照执行。
青岛市物资局
一九八五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