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四 关于生产资料计划内外品种规格串换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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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产资料计划内外品种规格串换的暂行规定

根据国务院一九八八年一月十一日发布的《重要生产资料和交通运输价格管理暂
行规定》关于“物资经营单位对计划内外生产资料品种规格的串换, 需报经业务主管
部门批准”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现制订重要生产资料计划内外串换的暂行规定
如下:
一、生产资料计划内外串换, 以搞活物资供应,保证我市生产建设急需,为生产企
业服务,解决计划内品种规格不对路,到货不及时为宗旨。
二、生产资料计划内外品种规格串换,必须坚持先计划内、后计划外的原则,即先
将计划外物资补充到计划内销售, 待计划内物资到货后再转计划外销售。短线计划内
物资未经批准不得转计划外销售。
三、凡国家计划下达的煤炭、钢材、生铁、木材、铜、铝、铅、锌、锡、纯碱、
硫酸、橡胶、水泥等十四种物资,计划内外品种规格的串换需报经局批准。
四、大宗物资计划内外串换必须提前填报申请表报局, 经局计划业务处审批后方
可执行。大宗物资的数量限额是:煤炭、水泥、生铁100吨以上;钢材、橡胶50吨以上;
木材50立方米以上;有色金属20吨以上;纯碱、烧碱、硫酸30吨以上。上述物资限额以
下的,各公司可根据需要自行安排串换。
五、计划内外物资调剂串换具体品种规格的数量、金额, 必须单独立账。年底计
划内物资数量要补齐。月后五日内将本期计划内外串换情况按要求一式二份填报局计
划业务处、财务物价处各一份备查。
六、计划外转计划内分配的物资,按国家规定的计划内供应价销售;计划内转计划
外销售的物资,按现行的销售价销售,发生的差价当年轧齐。钢材市场允许下年度作价
使用,以盈补亏。
七、本暂行规定于一九八八年五月执行。
青岛市物资局
一九八八年四月二十八日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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