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形式与工资水平 1956年开始, 青岛市物资系统根据中央和山东省的统一规
定, 实行等级工资制,执行4类工资区标准,1957年月人均工资50.60元。1962年10月实
行物资专业化集中统一管理,物资经营机构陆续成立,人员来自机关、工厂及部分商业
系统并入单位等,因此工资种类各异,管理较难。1963年开始进行调整、归并和理顺。
1964年第三季度, 青岛市物资系统按照山东省物资厅《关于物资系统实行综合奖励制
度的暂行规定》要求, 在企业内部实行综合奖励,按实际工资总额的6%,由市物资局统
一包干提取, 按月发放。1964年,青岛市物资系统月人均工资55.97元。1965年8月,根
据山东省物资厅《关于修改综合性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压缩了综合性奖金范围,党
政负责人(包括专职支部书记、工会主席、团委书记、工程师等)和副科级以上的领导
干部不实行综合性奖励制度; 未摘帽的地、富、反、坏、右分子和被劳动监督人员及
被开除厂籍留用察看的人员不得参加评奖。1966年青岛市物资系统停发综合奖, 将综
合奖改为附加工资。“文化大革命”期间,附加工资也在调整工资中逐次抵销。
1979年11月, 根据山东省和青岛市的规定,青岛市物资系统由执行4类工资区标准
改按5类工资区标准执行。1980年试行企业利润留成办法,奖金分配形式主要是百分计
评和实施岗位责任制。1982年随着物资体制改革的深入,物资系统推行了经济责任制,
为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制订了《物资局供销单位实行提
成工资制度新方案》,经山东省物资局和青岛市劳动局批准在青岛市物资系统的木材、
燃料等七个公司实施提成工资制。
1983年, 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青岛市物资企业进行了工资调整,把工资同企业经
济效益挂起钩来、 同职工个人的劳动成果挂起钩来。这是工资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
也是对多年以来调资升级上的平均主义大锅饭的重大突破。全系统列入调资范围的职
工共计3464人。其中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3044人,实际增资人数2974人,每月
实增工资22378元,每人平均增资7.52元。
1985年,根据国务院、劳动人事部、山东省政府等有关文件精神,青岛市物资系统
进行了工资制度改革,简化规范统一了原来复杂的工资名称,以职工现任工作岗位确定
工资。即: 在干部岗位执行干部工资标准;在工人岗位执行工人工资标准,执行工人标
准的干部和以工代干人员均以其现行工资与行政人员、 工程技术人员相对应的等级,
并按照山东省企业工资改革方案所确定的套改新标准等级对照表, 套改了新的工资标
准。1985年全系统月人均工资达96.47元。
1986年9月,青岛市物资企业由执行5类工资区标准提高到6类工资区标准。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物资企业职工工资的增长完全取决于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工资制度。自1988年以来, 结合实行承
包责任制,改进了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有的实行提成工资制,有的实行计件工资制,有的
实行浮动工资制。1988年, 根据青岛市劳动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基数核定和清
算兑现工作》的要求, 青岛市物资系统10个符合“工效挂钩”条件的单位实行了工资
总额与经济效益按比例浮动的办法(简称“工效挂钩”) 。实行这种办法后,企业工资
总额的增长决定于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效益提高,工资就可以按规定比例增长,效益
下降,工资就要按比例减少,使职工工资随着生产经营的发展,有计划按比例地增长,打
破了工资要么不动, 要么“齐步走”的弊端。当年物资企业完成的利税总额比上年增
长1%, 企业职工的工资总额增长0.3%~0.7%。同时每年按一定比例给职工一定的升级
指标。这一新的工资增长形式,克服了企业吃国家“大锅饭”,职工吃企业“大锅饭”
的平均主义, 充分体现了按劳分配原则,极大调动了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增强了企业
活力。
1989年,根据山东省劳动局《关于物资企业职工执行二类产业工资标准》的通知,
经青岛市劳动局批准,青岛市物资系统执行二类产业工资标准。即:管理人员执行39元
起点,生产工人执行41元起点,服务人员执行39元起点的工资标准。至1989年6月底,全
系统10个企业、4510名职工执行了新的工资标准。其中生产工人2515人,服务人员402
人,管理人员1593人。月增资额34693元,月人均增资7.7元。
职工队伍 1957年5月8日,青岛市人民委员会编制委员会转发山东省编委通知,确
定青岛市物资供应局编制为50人。1962年10月起,各专业经营公司相继成立,职工人数
迅速增加, 物资职工队伍随之扩大。1963年全系统职工人数达到593人,其中局行政编
制26人。1978年,国家实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后,青岛市物资局接收
了从市轻工业局划入的人造板厂和从市商业局划入的煤建公司, 这两个单位的职工人
数都在1000人以上。同时,从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中招收了一批新职工。1978年,全系统
职工总数达到了4571人, 其中固定职工3549人、临时工61人、计划外用工961人,初步
形成了一支以固定工为主体的稳定的物资职工队伍。
80年代,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企业劳动用工制度也发生了变化。1984年
青岛市实施了《城镇劳动合同制试行办法》,物资企业根据自身需要,开始招收合同制
职工。企业和劳动者平等协商,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双方严格履行。合同期
满, 根据情况需要,劳动者可以合理流动,企业有了用人权,劳动者有了选择职业权,双
方都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内在活力,工作效率大大提高。至1990年,青岛市物资系统共有
职工4896人。
第一节 劳动工资
工资形式与工资水平 1956年开始, 青岛市物资系统根据中央和山东省的统一规
定, 实行等级工资制,执行4类工资区标准,1957年月人均工资50.60元。1962年10月实
行物资专业化集中统一管理,物资经营机构陆续成立,人员来自机关、工厂及部分商业
系统并入单位等,因此工资种类各异,管理较难。1963年开始进行调整、归并和理顺。
1964年第三季度, 青岛市物资系统按照山东省物资厅《关于物资系统实行综合奖励制
度的暂行规定》要求, 在企业内部实行综合奖励,按实际工资总额的6%,由市物资局统
一包干提取, 按月发放。1964年,青岛市物资系统月人均工资55.97元。1965年8月,根
据山东省物资厅《关于修改综合性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压缩了综合性奖金范围,党
政负责人(包括专职支部书记、工会主席、团委书记、工程师等)和副科级以上的领导
干部不实行综合性奖励制度; 未摘帽的地、富、反、坏、右分子和被劳动监督人员及
被开除厂籍留用察看的人员不得参加评奖。1966年青岛市物资系统停发综合奖, 将综
合奖改为附加工资。“文化大革命”期间,附加工资也在调整工资中逐次抵销。
1979年11月, 根据山东省和青岛市的规定,青岛市物资系统由执行4类工资区标准
改按5类工资区标准执行。1980年试行企业利润留成办法,奖金分配形式主要是百分计
评和实施岗位责任制。1982年随着物资体制改革的深入,物资系统推行了经济责任制,
为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制订了《物资局供销单位实行提
成工资制度新方案》,经山东省物资局和青岛市劳动局批准在青岛市物资系统的木材、
燃料等七个公司实施提成工资制。
1983年, 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青岛市物资企业进行了工资调整,把工资同企业经
济效益挂起钩来、 同职工个人的劳动成果挂起钩来。这是工资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
也是对多年以来调资升级上的平均主义大锅饭的重大突破。全系统列入调资范围的职
工共计3464人。其中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3044人,实际增资人数2974人,每月
实增工资22378元,每人平均增资7.52元。
1985年,根据国务院、劳动人事部、山东省政府等有关文件精神,青岛市物资系统
进行了工资制度改革,简化规范统一了原来复杂的工资名称,以职工现任工作岗位确定
工资。即: 在干部岗位执行干部工资标准;在工人岗位执行工人工资标准,执行工人标
准的干部和以工代干人员均以其现行工资与行政人员、 工程技术人员相对应的等级,
并按照山东省企业工资改革方案所确定的套改新标准等级对照表, 套改了新的工资标
准。1985年全系统月人均工资达96.47元。
1986年9月,青岛市物资企业由执行5类工资区标准提高到6类工资区标准。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物资企业职工工资的增长完全取决于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工资制度。自1988年以来, 结合实行承
包责任制,改进了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有的实行提成工资制,有的实行计件工资制,有的
实行浮动工资制。1988年, 根据青岛市劳动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基数核定和清
算兑现工作》的要求, 青岛市物资系统10个符合“工效挂钩”条件的单位实行了工资
总额与经济效益按比例浮动的办法(简称“工效挂钩”) 。实行这种办法后,企业工资
总额的增长决定于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效益提高,工资就可以按规定比例增长,效益
下降,工资就要按比例减少,使职工工资随着生产经营的发展,有计划按比例地增长,打
破了工资要么不动, 要么“齐步走”的弊端。当年物资企业完成的利税总额比上年增
长1%, 企业职工的工资总额增长0.3%~0.7%。同时每年按一定比例给职工一定的升级
指标。这一新的工资增长形式,克服了企业吃国家“大锅饭”,职工吃企业“大锅饭”
的平均主义, 充分体现了按劳分配原则,极大调动了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增强了企业
活力。
1989年,根据山东省劳动局《关于物资企业职工执行二类产业工资标准》的通知,
经青岛市劳动局批准,青岛市物资系统执行二类产业工资标准。即:管理人员执行39元
起点,生产工人执行41元起点,服务人员执行39元起点的工资标准。至1989年6月底,全
系统10个企业、4510名职工执行了新的工资标准。其中生产工人2515人,服务人员402
人,管理人员1593人。月增资额34693元,月人均增资7.7元。
职工队伍 1957年5月8日,青岛市人民委员会编制委员会转发山东省编委通知,确
定青岛市物资供应局编制为50人。1962年10月起,各专业经营公司相继成立,职工人数
迅速增加, 物资职工队伍随之扩大。1963年全系统职工人数达到593人,其中局行政编
制26人。1978年,国家实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后,青岛市物资局接收
了从市轻工业局划入的人造板厂和从市商业局划入的煤建公司, 这两个单位的职工人
数都在1000人以上。同时,从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中招收了一批新职工。1978年,全系统
职工总数达到了4571人, 其中固定职工3549人、临时工61人、计划外用工961人,初步
形成了一支以固定工为主体的稳定的物资职工队伍。
80年代,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企业劳动用工制度也发生了变化。1984年
青岛市实施了《城镇劳动合同制试行办法》,物资企业根据自身需要,开始招收合同制
职工。企业和劳动者平等协商,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双方严格履行。合同期
满, 根据情况需要,劳动者可以合理流动,企业有了用人权,劳动者有了选择职业权,双
方都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内在活力,工作效率大大提高。至1990年,青岛市物资系统共有
职工4896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