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物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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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机构 1984年以前,青岛市物资局未设专门物价管理机构,物价管理工作由物
资局财务科负责。1984年物资局设财务物价科, 由专人负责物价管理。1985年起加强
了物价管理工作, 局属各公司相继成立物价科,配备1名专职物价员,二级核算单位设1
名兼职物价员。各县、区物资局也配备了专职物价员。各单位都由一位领导分管物价
工作, 普遍成立了物价审议小组,共同审议各种物资价格和收费标准,形成了统一的物
价工作网络。1990年底, 青岛市物资系统包括各县(市)、区物资局共配备专职物价员
15名、兼职物价员105名。
管理权限 根据物价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市物价局对物价
管理权限分工作了如下规定:(一)经营计划内物资的管理费,按中央和山东省物价主管
部门的规定执行;(二)市级物资部门经营计划内物资的定额进货费用,按山东省物价局
和山东省物资局的规定执行; (三)县区级物资部门经营的计划内物资的定额进货费、
管理费按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物资局的规定执行; (四)各公司劳动服务性的收费标
准(不包括四代业务和直达业务) ,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同行业收费标准提出意见,报
市物价局、物资局批准; (五)对经营的计划外物资采取市场浮动价,其价格的确定,必
须经各单位价格审议小组集体审议,在市物价局、物资局核定的浮动范围内确定价格,
任何个人不得自行确定,没有成立价格审议小组的单位,无权自行定价。
作价原则及收费标准 青岛市物资部门在不同时期收费标准的收取原则都是由国
家物资、物价部门决定的。物资收费标准随作价原则的变化而变化。1962年以前, 山
东省的物资供应价格和收费标准未统一, 青岛市物资企业采取进价加费用的办法核定
供应(销售)价格。1963年按照国家经委物资管理总局下发的《关于物资部门统一收费
标准暂行规定》,按照“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向用货单位收取一定的管理费
和进货运杂费。具体标准为: (一)管理费用(按出厂价格计算):机电产品收1.8%(个别
产品另有规定);化工轻工产品收2%;金属材料收2.5%;建材、木材、燃料均收3%。(二)
进货费用: 按物资的数量定额收取,机电等产品按金额比例收取,进货收费定额由山东
省物价局审定。(三) 利息支出:1965年以前,国家规定物资企业流动资金由财政拨给,
不向银行借款,所以也不加收利息。由于作价原则变化,1965年国家规定可以加收1%的
利息支出, 各公司都先后据此执行。(四)物资企业发生的仓储费用,单独核算,按规定
包括在管理费内,不另加收。
根据中央和山东省的收费规定,青岛市物资企业计划内物资的供应价计价公式为:
(一)按数量收取进货费的单位(不包括木材公司):供应价=(购进原价+进货费)×(1+管
理费率+利息率) 。(二)按金额比例收取进货费的单位:供应价=购进原价×(1+管理费
率+利息率+进货费率),也可简化为:供应价=购进物资原价×(1+综合费率)。(三)木材
公司的计算公式为:供应价=(购进原价+定额进货费)÷(1-管理费率-利率率)。物资企
业的代购代销业务,按物资原价收取不超过1%的服务费。调剂解决的物资,可向用货单
位收取不超过5‰的服务费。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物资价格冻结。1973年山东省物资局恢复后,制定了《山
东省物资系统价格管理暂行规定》,青岛市物资局按照“以收抵支,收支平衡、降低费
用,节减开支”的原则,执行山东省规定,在物资供应中减少物资中转,面向生产建设单
位,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作价原则作了较大改革。1981年6月15日国务院批转的
《国家物资总局关于全国物资局长会议汇报提纲》 中提出, 物资企业的作价原则由
“以收抵支, 收支平衡”改为“合理计费,合理盈利”。由于没有具体规定,山东省没
有贯彻这一原则,计划内物资仍执行原作价原则。青岛市物资局按照这一精神,会同市
物价局制定了计划外物资供应价格的计价办法,具体计价公式为:(一)金属材料计划外
供应价=计划内供应价×(1+差价率);(二)木材、煤炭、建筑材料计划外供应价=(进货
价+实际运杂费) ×(1+综合费率+差价率);(三)机电、化工、轻工产品计划外供应价=
进货价×(1+综合费率+差价率)。
为满足厂矿企业维修和城乡人民需求,青岛市物资企业同时开展零售业务,按山东
省物价管理局和省物资局有关规定执行市场零售价格。 规定生产资料零售差价率为:
(一) 金属材料为12%。(二)机电产品为10%。(三)化工产品,1~5类酸类、漂白粉、尿
素、硼砂、各种碱、电石、冰醋酸等差价率为15%(雷管、炸药、导火线等危险品除外);
6~7类钛白粉、黄丹粉、麻袋、有机玻璃、橡胶、树脂等差价率为10%。(四) 建筑材
料:水泥、油毡、滑石粉等差价率为10%;卫生陶瓷、瓷砖、玻璃等及其他差价率为15%。
计算公式为:生产资料零售价=当地供应价格×(1+差价率)。
1985年, 青岛市物资局根据国家物价局、国家物资局《关于放开生产资料超产自
销产品价格的通知》规定,对物资部门经营的计划外生产资料,按略低于当地市场价格
的原则定价出售,参与市场调节,平抑市场价格,并对计划外业务收入单独建账,企业物
价领导小组制订和调整本企业计划外生产资料价格,建立健全价格审批制度,加强物价
管理和监督。计划外物资价格放开后,逐步形成了物价管理的双轨制。
1988年国家物价局发出《关于发布第一批计划外生产资料全国统一最高限价通知》,
青岛市物资局执行山东省规定的计划外铝锭、钢材的最高销售限价, 在全国最高出厂
限价的基础上, 加合理运输费和4%的综合费率及应纳税金确定。1989年改为按钢材、
有色、生铁三大类在出厂限价基础上加收定额进货费的办法核定销售限价。
1990年山东省物价、物资等部门联合颁发《山东省计划外煤炭最高限价实施办法》
后, 物资经营部门的最高销售限价均以煤炭最高出厂限价为基础,加实际运杂费,再加
途耗和综合费率, 以及国家规定的价外加价和收费额制定。综合费率全省统一为11%,
其中管理费3%、利润3%、利息1.5%、仓储费1.5%、税金2%。
物价基础工作 自1985年起,青岛市物资系统不断加强物价基础工作,各单位先后
建立健全了物价台账、进货费登记簿和各种物价表,建立了一整套完整的审价、定价、
调价制度,严格按制度执行。1989年按照国家物价局的要求,青岛市物资系统对经营的
产品实行明码标价。1990年在全系统开展“物价、计量信得过”活动, 针对计量基础
工作基础较差这一薄弱环节,强化了物资企业的计量管理工作,同时更加健全了物价管
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1990年底,经市“双信”(物价、计量信得过)办公室检查,全系
统有5个公司和17个煤店被评为青岛市“物价、计量信得过”单位,莱西县物资局被青
岛市物价部门评为“物价工作先进单位”, 市物资局被评为山东省物资系统物价工作
先进单位。
物价检查 自1985年以来, 青岛市物资系统贯彻山东省、青岛市政府及物价部门
《关于开展物价大检查的通知》精神,加强物价监督力度,每年对本系统的物资进价、
收费标准、调价盈余及亏损进行全面认真的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不仅维护了用户
的利益, 而且严肃了物价纪律, 提高了各级领导和物价工作人员的政策观念。1985~
1990年,青岛市物资系统在全市物价大检查中均无较大的违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