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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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体制 1957年青岛市物资供应局成立后,内部设财务科,对物资经营进行核算。
无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未形成统一的财务管理体制。
1958年8月,青岛市物资供应局执行山东省人委《关于改进山东省财政管理体制规
定的通知》, 对收支采取总额包干的办法,即收入大于正常支出者,多余部分上缴中央
和山东省财政,收入小于正常支出者,不足部分由山东省财政拨款补助。
1959年5月18日, 青岛市物资供应局列入省级企业管理,财务计划和会计报表由山
东省物资局审批汇总。
1960年, 青岛市物资供应局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国家经委物资管理
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国家经委物资管理总局系统信贷资金管理的几项规定》, 经营
业务所需要的流动资金,由人民银行以信贷方式统一供应。
1961年青岛市物资系统执行山东省物资厅《关于利润留成资金提取使用和管理办
法的通知》规定,利润留成资金按绝对额提取,并坚持先提后支,按计划开支,计划未经
批准不准开支的原则。利润留成资金使用范围为:(一)四项费用。即技术组织措施费、
新产品试制费、劳动安全保护费和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 (二)进行技术革新和技术革
命所需用的费用; (三)简易仓棚修建费;(四)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金;(五)职工福利设
施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的开支。
1962年青岛市物资局实行物资全面集中统一管理, 财务体制执行财政部、国家经
委物资总局颁发的《关于省、市、自治区物资厅(局)及所属各级物资机构实行财务统
一管理的联合通知》,青岛市物资局的财务全部划归中央财政,由国家经委物资总局财
务局统一管理, 调度资金,统一编审财务计划,统一核算盈亏。青岛市物资局相继组建
的七个专业公司分别由山东省专业公司垂直领导, 其会计报表逐级汇总上报国家总公
司, 其经营盈亏和资金划拨以条条为主,逐级管理。1964年崂山县物资局成立后,其财
务体制属于省级财政。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财务工作遭到严重破坏。1967年,青岛市物资局所属各专
业公司的财务体制由中央财政划归省级财政。1970年, 根据财政部、物资部关于省、
地、县物资企业财务从中央财政分别划归省、县级财政的通知要求, 青岛市物资系统
的财务划归市级财政。
1973年,山东省物资局恢复成立,并确定从7月1日起省物资局对各地市物资局及其
所属企业财务实行统一管理。 财产按1972年会计决算数字进行交接。根据这一精神,
青岛市物资企业由市级财政再次划归省级财政, 青岛所属各县的物资企业则隶属县级
财政。1978年青岛市煤建公司由市商业局划归市物资局管理, 与市工业燃料公司合并
成立市燃料公司,其财务体制按省级企业管理。
1982年青岛市物资企业开始企业整顿,推行经济责任制,为便于考核,按劳计酬,各
专业公司将原来统一核算改为二级核算。金属、机电、化轻、建材四个公司由原来的
各为一个一级核算单位划为28个独立核算单位。这些独立核算单位基本可以分为两种
情况:一是单独交税,独立编制会计报表;二是不单独交税,对内编报会计报表。
1985年1月起,随着财政体制下放,山东省物资局将青岛市物资局所属金属、化轻、
机电、建材、燃料、生产资料服务公司和人造板厂的财务划转青岛市财政管理, 青岛
市木材公司由于承担山东省进口木材的调拨任务, 其财政仍隶属省级财政。1985年10
月,青岛市物资贸易中心成立,为市物资局直属企业,隶属市级财政。
1989年2月,青岛市基建物资配套承包供应公司成立,为市物资局直属企业,独立核
算, 自负盈亏,隶属市级财政。当年底,成立了隶属市级财政的青岛市木材供应公司。
至此, 青岛市物资局所属10个专业公司(厂)财务管理体制全部隶属市级财政。崂山、
即墨、胶州、胶南、黄岛、平度、莱西七个县(市)、区物资局的财政体制,由各县(市)、
区管理。
财务计划管理 1973年青岛市物资系统隶属省财政, 由山东省物资局对财务工作
实行统一计划管理。具体内容包括: (一)财务计划的编制。根据企业的物资流转计划
分物资销售收入、物资流转费用水平、利润、定额流动资金周转天数、期末定额资产
占用额进行编制。(二)计划种类。包括年度财务计划和季度财务计划。(三)计划编审
程序。青岛市物资局年度计划由所属企业编制,然后上报市物资局,由市物资局审核汇
总上报山东省物资局并会同山东省财政局审查, 省革委会批准后再进行逐级下达。季
度计划由各公司在保证完成核定的年度计划的基础上编报, 分别由省各专业公司审批
下达,并报山东省和青岛市物资局备案。1985年青岛市物资企业财政体制下放后,物资
流转计划由市物资局根据形势和任务要求下达,局属各公司组织执行;财务收支计划由
市物资局提出意见,经市财政平衡后下达执行。
固定资金管理 物资企业的固定资产主要是仓库库房和运输、起重设备等。青岛
市物资局成立之初到1976年, 固定资金的增长速度较慢,一直停留在200万元左右。随
着业务发展的需要和积累的增加,固定资产逐步扩大。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青岛市物
资系统的固定资产迅速增加, 1984年,全系统固定资产原值为3136万元。至1990年末,
固定资产原值增至7043万元。
1963年青岛市物资局执行国家经委、物资管理总局规定, 按固定资产损失性质分
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对责任事故损失,按其情节责成过失人赔偿一部分或全部,
并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 对贪污盗窃的损失,原则上必须追回,并追究法律责任。损失
审批权限划分为:每次(每笔)损失在500元(包括500元)以下的由青岛市物资局审批,报
专业总公司备案;每次(每笔)损失在5000元(包括5000元)以下的由专业总公司审批,报
国家物资总局备案。1973年山东省规定每次(每笔)损失超过5000元以上的由省物资局
审批。1985年财政体制下放至青岛市级财政后, 市物资企业固定资产由市物资局会同
财政局审批。1987年, 青岛市财政局规定: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和报废,由市物资局
会同市财政局审查批准。对每笔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由企业领导审查属实,报市物
资局批准;5000元以上的,报市物资局会同市财政局批准。
流动资金管理 60年代,青岛市物资局所需流动资金由国家按计划供应,实行计划
定额管理。在使用上,流动资金只能用于物资收购、调拨、储存的周转,不允许用于基
本建设及其他财政性开支,不允许赊销物资和预付货款。在管理上实行分口管理,在统
一计划、统一调度、统一结算的原则下, 将指标分配给各业务部门,落实到人,发动职
工共同管理好资金, 要求进货资金做到“钱出去、货回来”,销货资金做到“货出去,
钱回来”。1973年划归山东省财政实行财务统一管理后,对流动资金仍实行计划管理。
市物资局根据物资流转计划编制年度信贷计划上报省物资局, 同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
青岛市分行。经山东省物资局综合平衡后,报省财金局核实后下达青岛市物资局执行。
1982年5月执行山东省物资局《关于执行国家物资总局〈物资企业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的补充规定》,对流动资金管理从处理积压物资、清理债权债务、严守资金管理制度、
把好进货关入手,狠抓落实。1983年国务院发出通知,规定从7月1日起国家企业流动资
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 国家财政不再增拨流动资金。1985年财务体制下放到青岛
市财政后, 青岛市物资系统对流动资金管理执行市财政有关规定。将计划内、计划外
物资分开核算,单设一本账。计划外部分由市财政拨给部分流动资金,不足部分由银行
贷款, 作预算外管理。随着经营业务的不断扩大, 物资企业的流动资金也成倍增加。
1989年, 青岛市物资系统定额流动资金为3.9亿元(不包括投资开发资源所占用资金),
比1985年增长125%,年均递增22%;企业自有流动资金达7000万元,比1985年增长30%,年
均递增6.8%。自有流动资金处于不足状态。
利润分配及纳税规定 六七十年代, 物资行业主要实行以集中统一管理、计划分
配调拨为主的流通体制, 物资企业的经营原则是“以收抵支,收支平衡”,不存在利润
分配,企业实现的利润全部上交山东省财政,需要购建固定资产由省拨款解决。1978年
改为企业基金制度,在原办法的基础上核给企业一定比例的企业基金,主要用于职工奖
励。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物资企业在管好、供好计划内物资的同时,积极开展市
场调节,搞活物资流通,带来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企业经济效益。青岛市物资局自1980
年起实行利润留成制度, 山东省核定青岛市物资企业留成比例为45%,利润留成资金与
固定资金、更新改造资金可以统筹安排使用。1983年6月1日全省物资企业实行利改税,
青岛市物资企业的利润分配比例为:上交所得税55%、调节税5%,对税后利润按13%上交
山东省物资局, 企业留利水平为27%。1985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青岛市财政局核定物
资局纳税户数为16户,其中大中型企业10户、亏损企业5户、小型企业1户。其中80%以
上大中型企业留利水平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 平均留利率为35%。5个亏损企业由原来
的“计划定额,超亏不补,减亏分成”的方法改为“超亏不补,减亏全部留用”的办法,
对减亏部分按80%提取奖金。1988年, 青岛市物资系统开始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采取
“三包一挂”(即包上缴利润、包技术改造、包社会效益和优质服务,工资总额与经济
效益挂钩)的承包形式,极大调动了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经济效益大幅度提高,市直各
专业公司按“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自留、欠交自补”的原则, 在确保上交国家
财政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企业的留利水平,增强了企业的发展后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