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木材仓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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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场 1950年9月,中国煤业建筑器材公司青岛分公司首次从东北调进红白松原木
300立方米, 储存在市北区大港一路14号。随着木材进货数量的不断扩大,货场不断增
加。1950~1954年, 先后开辟了曹县路33号、四号码头、器材库、组成线、石炭线、
新市场、东货场等储存木材的货场, 总面积250余亩,但因货场在市北区一带呈零散分
布, 不便于进行货场建设和集中统一管理, 也不便于进、销、存业务的开展。1955~
1956年,木材公司投资50余万元,在石炭线前海海滩填海建设了400余亩的木材货场(后
称杭州支路4号货场) 。1957年后,杭州支路4号货场由于市属其他工厂企业的挤占,面
积大大缩小。1984年,杭州支路货场所在地被征用,木材公司暂租用崂山县杨家群大队
的420余亩农田作临时货场,可储存木材20余万立方米。
保管 1950年6月中国煤业建筑器材公司青岛分公司成立后,木材保管业务属于储
运科业务范围,1951年成立器材经营处又归器材经营处领导。50年代初,由于木材货场
十分零碎分散, 管理十分不便。保管员根据各种木材的不同性质,按木材种类设垛,按
垛设账。为方便进货、发货,又创造了按垛挂竹筒、筒内装木片的方法,在木片上注明
垛位、树材种、规格等数据,检索十分便利。为了防止木材腐朽变质,木材公司在全国
木材行业中首创成材垛盖,即在成材垛顶装置防晒、防雨、防风沙,且便于通风透气的
垛盖,有效地保护了木材。
1965年, 为了提高场地利用率,在加工厂实行岗位检尺负责制,检尺人员分区划片
包干, 按批清理,克服了过去保管混乱、推诿扯皮现象。在公司货场中,进一步规划了
场地, 改进了归楞方法,将原来按用途归楞改为按树种归楞,为上大垛提供了条件。同
时还改进了码垛方法,对成材垛,根据不同的材树种、不同规格、不同季节码成不同垛
形, 有顺垛、四合垛、人字垛、抽屉垛等,箱板在春季实行原捆上垛,多雨季节改为散
捆通风垛, 节约了场地, 简化了保管手续,改善了木材腐烂变质的状况。经过改进,至
1965年底,货场的木材储存量较原来增加了一倍。
1979年以后, 公司木材经营量逐年增加,接收的进口木材越来越多。为此,公司制
订了一系列有关木材仓储保管的规章制度。货场保管人员对入场木材按规划, 分区、
段、行摆放整齐,并按树材种分别建垛,并对木材每年进行一次检查清点。木材的收发,
必须根据规定的合法手续进行办理,不得以白条或口头通知发货,不得拿用或借用货场
储存木材。
木材检验 青岛解放前,由于木材资源大部分来自江南的杉木,私商的木材主要采
用围尺检量法,计量单位采用“两”制。解放初期,检验木材的方法仍沿用围尺检量法。
1951年,中国煤业建筑器材公司青岛分公司制订了“木材检尺标准”。1952年,经中央
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颁布了《木材规格》、《木材检尺办法》、《木材材积表》三项
技术标准, 采用国际通用的“米”制单位。1954年,林业部根据当时的生产使用情况,
将《木材规格》、《木材检尺办法》作了适当修订, 分为原条、原木、板方材、枕木
四个部分。至1965年,先后制订颁布国家标准7项、部标准16项。自国家颁布新的木材
检验标准以后,青岛市木材公司一直沿用三项技术标准,采用国际通用的“米”制单位
进行木材的检验工作。具体程序是: (一)公司对已入货场的木材(进口木材除外)尽量
就车进行检验, 做到运完检验完,节约场地,方便上垛。(二)检验时严格按照技术标准
进行检验,检量的尺码、评定的等级要准确(准确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报码时口语要
清楚, 在木材断面上书写的字码要清晰,各种代号填写要齐全,不漏不错。(三)记码员
在记码时,必须与检验员紧密配合,认真听好检验员报的尺码,正确地进行记录,听不清
的地方, 应立即向检验员提出,不错不漏,字迹清晰。(四)记码员对检验码单要妥善保
管, 不污染、不丢失,转出检验码单时,要对字码进行认真的审查和整理,不漏项目,码
单整齐。(五)计算员对转给计算的检验码单,要及时进行计算检验,计算材积必须准确,
字码要清楚工整,坚持进行复核。(六)对入场木材的运费和检验上垛费,在全部检验结
束后,由检验组长负责向作业单位出具作业证明单。检验中的尺寸计量单位,按尺寸检
量的因子不同, 可分为长度、直径、宽度(或厚度)、幅面、材积(体积)等五种。木材
的长度以米为基本计量单位,原木的直径以厘米为基本计量单位,成材的宽度(或厚度)
以毫米为基本计量单位,材积(体积)以立方米为基本计量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