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废金属回收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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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体制 青岛解放初期,废金属回收由小商小贩自由买卖流通,未纳入有计划的
回收管理体制,也无独立的废旧物资回收机构。
1953年,国家把废钢铁列为统配物资,青岛市随之加强了废金属的计划管理。由市
计委负责统一下达收购上交计划,市供销合作社统一组织收购。
自1963年国家物资管理总局废金属回收管理局成立后, 废金属回收利用的管理工
作纳入了物资部门的工作范围。1964年,按照《山东省废金属回收管理试行办法》,青
岛市的废金属收购业务由市供销社统一负责,市计委分配,市物资部门组织调拨使用。
80年代初,物资部门在开展废金属管理工作的同时,开展回收加工等。
1982年, 为加强青岛市废金属管理,成立了青岛市计划委员会金属回收办公室,受
市计委和市物资局双重领导,人员由物资局内部调配,编制10人,为企业单位,实行独立
核算,自负盈亏。金属回收办公室对全市废金属实行统一计划、统一分配、统一管理,
不开展回收经营业务。主要任务有: (一)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废金属回收、加工、
利用管理等各项政策规定,并负责制订青岛市废金属经营管理办法;(二)负责全市金属
回收工作的宣传发动; (三) 负责编制、平衡、汇总全市金属回收计划和调拨、分配;
(四)负责青岛市更新车辆证明的签证,并委托经营报废车辆、设备和废钢大件的回收、
加工;(五)负责青岛市废金属运输计划的审查及废金属供销合同的签证。
1984年,由于经营业务范围分工不明、管理不善,青岛市任意截留上交废钢铁资源
和外流现象比较严重,严重影响了废金属回收计划的完成。为此,青岛市人民政府进一
步加强了废金属计划管理,在国家统一计划下,实行地区平衡、差额调拨、品种调剂、
保证上交的办法。市计委金属回收办公室作为青岛市废金属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全市废金属回收管理工作方针、 政策的制定以及废金属回收、上交调度的日常工作,
对全市废金属实行统一计划、统一分配、统一管理。市物资局、市供销合作社按照下
达的回收计划具体组织执行。具体业务分工是: 市物资局负责废旧汽车、报废锅炉、
报废库存机电产品的回收、加工、上交和供应; 凡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废金属回收、加
工等经营业务,仍由市供销合作社负责。
1985年,青岛市计划委员会金属回收办公室由原来的企业单位改为事业单位,仍由
市物资局领导, 编制仍定为10人,其行政经费来源从收取的管理费中列支。同年,改进
废钢铁计划管理体制, 实施废钢铁上交任务与钢材分配计划挂钩的办法,欠交1吨废钢
铁扣减1吨钢材指标,超交者给予适当奖励。为保证青岛市小商品和化工专用产品所需
的部分边、角下料和铁屑,按先利用回炉的原则优先挑选利用,实行定点供应。
1987年, 国家改革废钢铁计划管理体制,取消了废钢铁回收上交指令性计划,开放
废钢铁市场。青岛市根据国家规定,为搞好废钢铁新旧体制交替,稳定废钢铁市场秩序,
制订了《关于改革废钢铁计划管理体制的通知》, 将指令性计划改为指导性计划。改
革上交废钢铁计划办法,由原来的“欠一扣一”改为预扣5%钢材指标的办法,对完成上
交计划后剩余的废钢铁规定可串换钢材,防止了废金属资源外流。1990年,青岛市贯彻
山东省政府通知精神,加强了废金属的集中统一管理,并实行专营。废金属的回收、加
工、供应及串换业务由物资、供销部门按照各自分工开展,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收购和经营生产性废金属。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市计委、公安、工商、物价、物资、
供销等部门成立了清理整顿废金属市场领导小组, 对非法经营废金属的单位和个人进
行全面清理,依法取缔了996个收购点、60个冶炼厂,责令停业整顿35户。
回收加工 1982年3月19日, 经青岛市经委批准,青岛市金属材料公司成立金属回
收加工厂, 厂址在四方区瑞昌路101号。同年7月,正式开展回收报废汽车加工业务,负
责青岛市市内五区各单位更新报废汽车的接收和拆体、挑选、分类加工业务, 同时负
责推销已回收加工可利用的成品和原料。淘汰、报废的锅炉设备, 库存机电产品和驻
青部队的四大类设备以及四县一区的报废汽车, 由青岛崂山县仙家寨金属回收加工厂
负责接收、加工。1982~1986年,金属材料公司金属回收加工厂共回收旧车1254辆,拆
车1215辆,实现利润近60万元。
节约代用 六七十年代,分配给青岛市的钢材计划远远不能满足生产需要,充分利
用废钢材、开展节约代用是弥补钢材资源不足的重要资源。
屑末回炉, 加工变型 1964年以前,青岛市机械制造业的铁屑碎渣每年上万吨,多
作填海处理,浪费很大。1964年,青岛市人委投资建设青岛冶炼厂,建成两组再生铁炉、
两座矽铁炉,由青岛市废旧物资回收公司把全市的铁屑、薄料统一回收,先加工成球铁、
铁饼,再送冶炼厂熔炼后加工成再生铁。每年生产再生铁1万吨左右。最后将再生铁一
部分送青岛钢厂加工成钢材, 另一部分送电站阀门厂和轧钢变型厂加工成钢锭、小型
碳结钢, 小型碳结钢每年约生产2000吨。这些回收加工的钢材资源由市金属材料公司
统一平衡调拨、分配使用。
巧拼套裁、循环利用 青岛纺织机械厂生产电机,每年需用矽钢片2000余吨,利用
率只达75%, 25%的边角料都作为废料处理。青岛电表厂生产电度表,也用矽钢片,但缺
口很大, 经组织两个厂进行统一套裁下料,大大提高了矽钢片的利用率,也为企业减少
了成本,提高了效益。60年代初,马口铁大部分依靠进口,为节约资源,将青岛火柴厂制
作出口火柴包装箱和青岛油漆厂做油漆桶的边角料调给青岛啤酒厂做瓶盖, 啤酒厂剩
余的再调给其他单位做木折尺的空心铆钉、鞋眼和铅笔刀等, 使马口铁的利用率达到
100%。
回收利用,定点调拨 为充分利用废钢材,市金属材料公司每年将回收的边角余料
按品种、规格,有计划地调拨给小手工业。1965年,全市利用边角料生产的小五金、小
农具共34个品种、36万余件,价值1.9万元。“文化大革命”期间停止供应调拨。1979
年又恢复了钢材下脚料“一条龙”定点供应。仅1979年全市就利用钢材下脚料686吨,
节约钢材328吨。
附录一

中国金属材料公司山东省青岛市公司
金属材料储蓄暂行办法

金属材料储蓄,就是把企业闲散的金属材料通过储蓄的方式动员起来,支援社会主
义建设。
金属材料储蓄的作用, 一方面,是把各生产企业暂时不用的金属材料储蓄起来,减
少本企业的物资积压,等到需用时仍可保证供应。另一方面,可以解决其它企业生产上
的急需以及到货时间和品种规格上的矛盾,从而充分发挥物资潜力,促进生产发展。生
产企业把暂时不用的物资储存以后, 还可减少物资积压,加速资金周转,有利于改善经
营管理,储蓄办法如下:
一、储蓄的范围:暂以合格的(有质保书)通用、常用的钢材、生铁、有色金属(铜、
铝、铅、锌、锡、镍和三材)为限。
二、储蓄方式:企业储蓄的物资按品种、规格、质量、数量储存,到期提取时原则
上公司按企业原存品种、规格、质量、数量保证供应, 如企业需要串换规格或品种使
用时, 应在储存时事先说明并在到期需用前10~15天与公司具体协商。公司在尽可能
的范围内考虑企业实需,尽量满足企业的需要。
储蓄物资一经存户与公司办妥物资储存手续,公司开给储蓄单后,使用权即归公司。
没有公司调拨单手续,企业不能擅自动用,以便于计划安排资源,保证物资供应。
三、储存期限, 原则上为三个月,每一个季度终了,对企业储存物资还未提清的结
账一次,如需继续储存的,另转入新的季度。
四、储蓄与提取手续
1.储蓄时由公司发给物资存单,凭存单提取。
2. 储蓄提取均经过财务结算手续,储存时由公司按照实际材质的国拨价另加山东
省物资厅规定的合理运杂费付给存户,提取时公司按现行供应价(包括国拨价、运杂费、
管理费)减收1%向企业收款。
3.存户提取物资时可以一次提取,也可分次提取。
4.为了节约人力、运力,储存物资原则上仍存放于储存企业,由储存企业免费代管
代发,储存企业对储蓄物资的规格、质量、数量负责到底。
五、储存的金属材料,公司保证存户到期提取。为了确保存户提存,公司对存的材
料设专人专账,列入专项资源进行管理。
六、企业储存的金属材料,公司代为保密,不随便泄露。
 一九六五年

附录二

青岛市开放钢材市场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发展钢材市场,搞活物资流通,促进经济体制改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青岛钢材市场由青岛钢材市场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本规定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 钢材市场以经营钢材为主, 兼营有色金属、生铁及炉料等。钢材经营单
位以经销为主,兼营代购代销、联购联销、加工、代办委托进口、协作、调剂串换;为
企业和用户进入市场交易提供服务,交流市场信息,并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收的签证等。
第四条 本市场和外埠钢铁企业按国家规定自销的钢材, 在青岛钢材市场按市场
价销售的,凭钢材经营单位加盖有《钢材市场减税专用章》的发货票,经税务部门核定
后,可减按国拨价征收增值税。
第五条 使用钢材的单位(不包括钢铁生产企业),在保证完成国家任务的前提下,
一九八六年底的库存和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以后入库三个月以上的账面库存多余钢材,
可以投入市场按市场价自销或委托市场的钢材经营单位代销。销售收入可免征营业税、
所得税和调节税。全部销售收入留给企业, 按企业原有自有流动资金和国拨流动资金
的比例分别补充流动资金,用于购买所需钢材及其他原材料,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
消费基金分配。
第六条 钢材市场经营单位对市外钢铁企业(含使用钢铁单位)进入青岛钢材市场
销售的钢材, 除按其销售额收取一定费用外,对进销差价部分一律不作销售收入,应单
独挂账、返还供货单位。
第七条 钢铁企业将钢材销售给市场钢材经营单位, 由钢材经营单位根据品种情
况按销售额的1~2‰提取资源补助费给供货单位。该项费用计入钢材经营单位成本。
第八条 物资企业为调剂钢材品种,将计划内外钢材相互串换销售,计划内平价钢
材转为市场价销售所发生的价差收入,要单独记账,不计入利润,滚动使用,使用方向由
财政部门进行监督。第九条 对钢材市场新建的钢材经营单位, 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税
务部门批准后, 可免征所得税、调节税和批发环节营业税一年。减免的营业税、调节
税作为钢材市场经营单位的资源开发基金; 减免的所得税作为市物资局的物资市场建
设基金。新建钢材经营单位一年后销售给生产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建设单位的钢材,
以实际销售收入与购进价格的差额,计征批发环节营业税。销售给个人的,一律按销售
收入计征零售环节营业税。
第十条 进入市场的钢材销售价格, 由各经营单位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和市物价部
门的指导性价格自行确定,挂牌销售。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青岛钢材市场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七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