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劳保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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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开始, 青岛市各级供销合作社职工的公费医疗、病假、生活困难救济、退
职退休、女职工产假、死伤抚恤等劳保福利待遇, 一直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关福
利待遇执行。1952年,青岛市供销社设立了“职工医疗诊所”(1958年供销社与商业局
合并后改为青岛商业医院),有的县供销社设立了幼儿园、职工医疗保健站等。1958年
青岛市供销社与市商业局合并、各县(区) 供销社与国营商业机构合并后,实行了国家
规定的《劳动保险条例》。1978年以后,随着干部、职工退离休人员的逐年增加,企业
退休费负担加重,给企业带来经济上的困难。为了改变这种状况,使退离休职工晚年生
活得到可靠保障, 青岛市供销社所属企业从1988年10月起实行职工退休费统筹制度。
青岛市各县(市)、区供销社也分别于1990年开始由条条统筹逐步改为由当地劳动部门
统筹。
为了解决职工生活中的实际困难,1954年青岛市各级供销合作社,根据全国供销合
作总社的有关规定,由企业按职工的工资总额提取一定的福利基金:一是按本单位工作
人员实际工资总额提取4%作为职工及其家属生活困难补助基金; 二是按本单位工作人
员实际工资总额提取7.5%作为职工福利基金,其中5%用于职工医疗费,2.5%用于职工及
其家属生活困难补助费。1975年12月第三次恢复青岛市供销社到1990年, 全市各级供
销社在劳保福利待遇上仍执行国家机关福利待遇。
为了保护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健康,青岛市各级供销社,按照省、市劳动部门和山
东省供销社有关职工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 1965年起对从事棉麻收购、皮毛收购、农
业生产资料经营、废旧物资收购加工、果品挑选整理、生猪验收屠宰、下乡送货、马
车搬运等工种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卫生用品的发放标准都做了详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