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 青岛市供销社储运安全工作奖惩考核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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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储运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根据上级关
于目标化管理的要求和安全工作规定精神,结合我市供销社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暂行规定》。
第二条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 严格执行安全法规
和上级关于安全工作的指示, 加强领导,健全落实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认真做到“五同
时”,广泛发动和依靠群众,切实做好储运安全工作。
按分层次控制原则,本《暂行规定》只适用于市社对各县(市、区)供销社,各站、
司、农贸中心、供销中专、直属单位。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条 主要领导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分管领导对安全工作负
责。安全机构健全,并充分发挥其作用,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安全预防工作。
第四条 安全工作作为企业经营承包的一个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
开安全工作会议, 深入基层,研究解决安全工作实际问题,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
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五条 实行目标管理,安全指标层层分解、逐级负责,工作成效和职工的物质利
益直接挂钩,健全落实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第六条 广泛开展职工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对消防人员、驾驶员、保管员、
新工人以及特殊工种职工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做到培训后持证上岗。
第七条 经常开展安全检查, 全面、彻底的安全检查每年不少于四次。做到检查
有记录,事故隐患整改及时,防范措施落实。
第八条 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处理事故,达到肇事者受到应有处理,干部
职工受到深刻教育, 进一步完善防范措施,并及时写出事故处理报告,上报市社及有关
部门。
第三章 消防安全
第九条 认真贯彻《消防条例》, 严格执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和《商业
基层商店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重点消防单位要全面落实“十项标准”,棉花企业
必须达到商业部、公安部关于《棉花加工厂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和省供销社、省
公安厅《关于棉麻企业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
第十条 防火安全制度健全落实,特别是火源、电源管理制度,门卫、值班巡逻制
度,门市部顶门铺制度执行得严格。
第十一条 库区、生活区、生产区分开,堆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易燃、易爆等危
险物品专库储存,专人管理。
第十二条 消防设施、器材达到《山东省供销合作社主要消防设施、器材配备标
准》的规定要求,布局合理,常年有效。
第十三条 专职或义务消防队伍健全, 经常开展消防训练,灭火实践技能较强,能
迅速扑灭火灾。每个职工都懂得消防知识, 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能扑灭初起火
灾。
第四章 安全行车
第十四条 有健全的车管组织和制度。安全行车、职业道德和法制等教育经常化、
制度化,定期开展安全行车活动。
第十五条 驾驶员录用制度严格,拒绝录用不合格的驾驶员,驾驶员能严格遵守交
通规则和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 开展安全行车技术培训,驾驶员熟悉车辆性能和运行条件,坚持出车前、
行车中、收车后的三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做到防患于未然。积极开展五十万、
百万公里安全行车标兵竞赛活动,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七条 车辆维修、保养及时, 安全装置齐全并有效可靠。装卸货物或停留期
间要有人看管。
第五章 防 盗
第十八条 职工防盗警惕性高,夜间值班巡逻、顶门铺制度健全落实,值班人员忠
于职守,确保国家财产安全。
第十九条 门窗安全设施牢固。财务、门市设有保险柜, 现金、票证、贵重商品
管理制度执行严格。
第二十条 商品出入手续制度健全、盘点及时,不挪用商品,不白条付货。
第二十一条 发生被盗,能保护好现场,及时报案,能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迅速破案。
第六章 事故考核指标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各类事故年总损失(不包括第二十四条单项罚款的经济损失)
不得超过如下限额: 平度县供销社12000元(包括12000元,下同);即墨县、胶南县、莱
西县供销社和市物资回收公司、市土产杂品公司、市社汽车队6000元; 胶州市、崂
山县供销社和市果品公司5000元; 黄岛区供销社、青岛棉麻站、青岛生资站、农贸
中心和市社物资站700元;供销中专、市社招待所150元。
第七章 奖 惩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年内无一次性5000元(包括5000元,下同)以上的火灾,无车祸
死亡责任事故(责任事故指车方责任≥50%),县(市)、区供销社无1000元以上被盗事故,
经济损失控制在事故考核指标(第二十二条)以内,并达到安全工作基本要求(第二、三、
四章),市社进行奖励:平度县供销社1200元;即墨县、胶南县、莱西县供销社和市物资
回收公司、市土产杂品公司、市社汽车队各600元;胶州市、崂山县供销社和市果品公
司各500元; 黄岛区供销社、青岛棉麻站、青岛生资站、农贸中心、市社物资站各200
元;供销中专、市社招待所各50元。
按奖金1200元、500~600元、200元,分别提出20%、35%、50%奖励单位主要领导、
分管领导、安全储运科长;奖供销中专、市社招待所管安全的领导20元。
奖金除奖励个人的其余部分,用于单位安全表彰。
第二十四条 如果年内5000元以上火灾、车祸责任死亡、1000元以上被盗均有发
生,且总经济损失超过经济损失考核指标(第二十二条)者,市社则按超过经济考核指标
的20%~30%进行罚款。
如年内发生一次性万元以上火灾或一次性5000元以上被盗, 市社则按经济损失的
10%~20%进行罚款。如发生车祸死亡2人以上(包括2人) ,市社则按每死亡1人罚款500
~1000元。
事故经济损失数额和车祸的主次责任, 均以公安部门和保险公司鉴定为依据。各
类事故上报均以100元为起点。隐匿事故不报或少报者,一经查出,按应罚款数额的1~
2倍加罚(不够单项罚款的事故,按经济损失的1~2倍加入经济总损失数额内)。
市社罚每个单位的款额以5000元为限。
被罚单位, 按被罚款额1000元以上,999元以下,分别按5%、10%罚主要领导、分管
领导。
凡构成重大责任事故,单位领导人已受党纪、政纪处分或已被追究刑事责任者,不
再对其本人罚款。
第二十五条 奖励与罚款均于次年第一季度内兑现。
单位被罚款额(扣去罚个人部分)从企业税后留利中列支。
本《暂行规定》自1988年1月1日起执行。
本《暂行规定》解释权属市社。
198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