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价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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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青岛市供销社凡作为独立部门存在时,一般都设立专门的价格管理机构。
1958年、1962年市供销社均设置了物价科, 其他年份系与市商业局、第二商业局或服
务局合署办公。1976年市供销社再度与市商业局分离后, 设置财会物价科。1984年12
月,市供销社的价格管理工作划归计划业务科(青岛市成为计划单列市后遂改为计划业
务处)。市供销社的价格管理,主要是贯彻执行国家的物价方针政策和法规及国家定价,
制定实行国家指导价商品和属于价格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商品购销价格, 制定属于当地
物价部门管理价格的商品内部调拨价格, 指导本系统企业定价。对本系统经营企业的
价格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开展农产品生产成本调查和价格统计。价格统计的主要内容
包括农业生产资料、日用工业品、副食品购销价格和农副产品收购价格等。组织企业
开展“物价计量信得过”活动等。
贯彻执行国家物价政策
物价政策 50年代初期,市供销社根据国家扶持政策,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对社员群
众定量供应生活必需品,以合理价格收购粮食及其他农副产品,对稳定市场、打击不法
商人的囤积居奇活动起到了明显效果。1960~1962年国民经济困难时期, 市供销社根
据国家统一安排,以国家牌价向农民供应食盐、火柴、煤油等18种生活必需品,出售部
分高价糕点、食糖、自行车、针纺织品等10种商品,回笼货币,以控制物价总水平、平
抑市场价格。对农村生产队完成统购、派购任务后剩余的部分农副产品, 积极开展议
购议销, 稳定集市价格。1967年起,根据国务院关于“冻结物价”的规定,市供销社管
理的商品达四年之久未予调整价格。1979年, 市供销社下达了《关于开展三类农副产
品议购议销的通知》。1980年后, 市供销社价格管理亦随着国家物价改革而逐步进行
相应改革。1984年市供销社下达了《关于放宽物价政策的几项暂行规定》, 从此经营
企业开始拥有定价权,企业定价范围逐年扩大。
农产品比价政策 建国后,为改变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农产品价格偏低的状况,政府
采取公布农产品比价的办法,逐步提高农产品价格。1950年国家公布的粮棉比价,1951
年公布的麻粮比价、烟粮比价及其他农副产品比价, 对促进各类农产品生产协调发展
发挥了重要作用,市供销社以国家公布的比价为重要依据确定农副产品收购价格。
商品差价政策 地区差价、农产品的季节差价和等级差价等的执行, 对促进城乡
物资交流, 保证农产品购销渠道的畅通,调节农产品季节生产与常年消费的矛盾,促进
农产品质量的提高, 都发挥了积极作用。市供销社在确定属于价格管理权限范围内的
商品价格时,均执行了差价政策。
边远地区和深山区的保护价政策 自1958年开始, 市供销社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
定,对边远地区和深山区的农副土特产品实行保护价收购,或对当地的基层供销社给予
运费补贴, 以促进这些地区的经济发展。1963年起,又根据国家规定,对边远地区和深
山区供应的食盐、食糖、煤油等生活必需品,实行最高限价,或对当地的基层社给予运
费补贴。1965年9月,为了开发边远地区和深山区生产,又根据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决定,
增加了实行保护价的农产品品种,由主要农副产品扩大到重要的三类产品,实行保护价
所发生的亏损,作为政策性亏损,由国家财政给予补贴。
价格管理权限 根据1954年《关于国营商业和合作社商业分工的决定》, 市供销
社的价格管理权限仅限于供销社主营的商品。属于国营商业主营的商品, 按照“兼营
服从主营”的原则,市供销社企业在经营时执行国营商业的价格。1966年以前,供销社
主营的商品中, 属于省以上管理价格的共有15类、194个品种,市供销社执行省以上制
定的商品价格。其他商品价格由市供销社或由市供销社报市物价委员会确定。
1978年,化肥、农药的供应,由国家统一定价改为计划分配部分执行牌价、计划外
部分实行“高进高出”的“双轨制”价格管理办法, 并将部分农业生产资料定价权下
放,市供销社执行省定价格或作价办法。至1990年,除计划分配的化肥、农药、农用塑
料薄膜执行国家定价外,其他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已全部放开,市供销社仍执行省定价
格或作价办法。1990年5月起, 市供销社与市物价局协商确定,对市农资总公司委托外
贸部门进口或由边境贸易口岸采购的化肥,由市物价局核定全市统一零售价格,市供销
社确定系统内部调拨价格。其他计划外采购的化肥、农药、农用塑料薄膜等, 市供销
社仍执行省定国家指导价。
果品类商品,原由省级以上管理价格的有27种,至1980年减为苹果、红枣、乌枣、
山楂、核桃、板栗等6种; 1984年减为苹果、梨2种;至1984年下半年全部放开价格,实
行议购议销。但由于苹果价格放开后,经销者到产地互相抬价争购,造成苹果质次价高。
为了加强管理, 搞好协调,稳定市场物价,1986年山东省供销合作社、山东省物价局又
重新规定了苹果主要品种基期收购指导价。1987年,根据实际情况,山东省仅对小国光
苹果规定了最高收购价,其他品种比照定价,市供销社确定了包括小国光在内的各品种
苹果的具体收购价格。1988年,苹果价格全部放开,其购销价格均由经营企业自行确定。
至此,市供销社系统经营的干鲜果品的购销价格全部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
土产杂品类商品,原由省级以上管理价格的有89种,至1981年仅有毛竹、苇席、蜂
蜜、铁锅4种,市供销社均执行省定价格。1989年除铁锅销售价格和作价办法仍由山东
省供销社管理外,其他商品价格全部放开,市供销社将定价权全部下放给经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