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二 青岛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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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青岛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按照合作社原则,由本市各级供销社自下而
上,逐级联合的集体经济组织,是全市供销合作社的领导机构。
第二条 本社的宗旨是在党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路线的方针指引下, 依照国
家的法律、法规组织推动全市供销合作事业的发展,制定本社的经营方针和工作任务,
充分发挥联合社优势,积极发展横向经济联合和外向经济,活跃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
物资交流,为不断地改善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条件服务,为发展农村商品经济服务。
第三条 本社具有法人资格, 其财产和一切合法权益均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部
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转移和侵占本社的资金财产, 不得随意安排抽
调人员,不得限制本社的经营活动和改变隶属关系、撤并本社的网点。
第四条 本社实行团体社员制度, 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社的领导机构成员
由民主选举产生,对社员社负责,受社员监督。
第五条 本社加入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为其社员社。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依照国家的法律、法令、政策和上级社的决定, 制定本市供销合作社的
规章、制度,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社员社的工作。
第七条 贯彻联合社为社员社服务的原则, 调查研究有关本市供销社工作中的政
策性问题, 及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维护社员的合法权
益。积极为下级社发展职工教育、科学技术和业务经营以及干部、职工的业务技术培
训和信息咨询等方面提供服务。
第八条 承担国家委托的农产品和主要农业生产资料等商品的购销调存任务; 经
营农业生产资料、农产品、日用工业品、废旧物资、饮食、旅游服务以及国家放开的
生产、生活资料;自办或联办各种经营设施和加工企业;实行自营、联营、代购、代销、
代储、代运、代理等多种经营方式;根据需要设置必要的经营服务机构。
第九条 督促、检查各级供销社遵守社章和维护民主管理制度, 指导各级供销社
改善经营管理;健全管理制度,提高经济效益,搞好盈余分配;组织协调全市供销合作社
的经营网点、人员、设施、资金, 充分发挥群体优势,不断完善商业服务体系,增强综
合服务能力。
第十条 积极发展外向型经济, 开展国际经济、技术交流和友好往来。代表全市
供销合作社参加有关国际合作社和全国总社、 省联社的活动。积极组织进出口贸易,
发展中外合资企业和“三来一补”业务(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
根据需要引进外国先进设备、科学技术和现代化管理手段。
第三章 社员社
第十一条 凡承认本社章程的县、市、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均可申请加入本社
为社员社。
第十二条 社员社的权利:
一、选派代表出席全市供销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
二、参加本社组织的国内、国外活动。
三、优先使用本社的经营、技术和服务设施。
四、享受本社股金分红。
五、对本社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十三条 社员社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执行全市社员代表大会和本社理、监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规定向本社提出各项工作计划和报告。
三、维护本社权益,支持本社工作,接受本社的指导和监督。
四、按照规定向本社缴纳社员社股金和合作发展基金。
五、及时了解、反映社员的意见和要求。
第四章 社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全市供销社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常设机关是理事会
和监事会。
第十五条 全市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社员选举产生,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本社理事会规定。
第十六条 社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社章程。
二、审查和批准本社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选举或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四、审查和处理社员社对本社提出的议案。
五、讨论和决定有关本社的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本社社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由理事会召集,遇有特殊情况,可以
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八条 社员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代表2/3出席才能开会。 各项决议案须有出席
会议的半数以上代表通过方能生效。
第五章 理事会
第十九条 全市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青岛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是社员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理事会理事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主任一人, 副主任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
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原则上由市联社工作人员担任,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召开全市社员代表大会,执行代表大会决议。
二、听取和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及其他重大事项, 按期向社员代表大会报
告工作。
三、办理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和本社章程规定的有关事项。
四、组织、指导实施全市供销社的各项工作任务,对外代表本社签定协议、合同、
契约。
五、管理本社财产,决定本社资金和合作基金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与个人负责制相结合的制度, 一切重大问题
由集体讨论决定,然后由主任或分工副主任贯彻实施。理事会会议由理事会主任主持。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会,遇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会议须有2
/3理事出席。理事会召开会议须通知监事会主任或副主任列席。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全面主持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下设必要的办事机构,办理本社的日常工作。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二十六条 由全市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会为本社的最高监察机构。监
事会监事任期五年,可以连任。
第二十七条 由监事会选举产生主任一人, 副主任若干人,组成常务监事会,负责
主持日常工作。常务监事会成员, 原则上由市联社工作人员担任。本社理事会的理事
及其所属机构的工作人员不能兼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职责:
一、监督和检查本社理事会对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社章的执行情况。
二、按照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政策,监督本社理事会对内对外的工作。
三、指导社员社监事会的工作。
四、听取和审议常务监事会提出的工作报告和其他重大事项, 向本社社员代表大
会提出监察工作报告。
五、受理社员社、社员来信来访。向本社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对理事会的决议有不同意见, 可以建议理事会召开会议进行
讨论修正。
第三十条 本社监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会,由监事会主任主持,必要时可提前或
拖后召开。 会议须有2/3监事出席。各项决议案须有出席会议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方
可生效,会议决议应书面通知理事会并向上级报告。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设必要的专职工作人员,协助主任、副主任处理日常工作。
第七章 财 务
第三十二条 本社自有资金和经费来源:
一、社员社缴纳的股金和合作发展基金。
二、本社举办的企事业收入和集体积累。
三、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社的合作基金, 主要用于开拓性、示范性生产经营服务项目和上
缴合作基金。
第三十四条 本社依照法定程序向国家银行及其信贷单位取得贷款。
第三十五条 本社的财务收支,由理事会按会计年度作出预决算,由理事会讨论通
过后,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社员代表大会和本社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