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一 青岛市城市消费合作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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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改进商品供应工作, 便利群众购买商品,加强群众监督,增加商业网
点, 凡在本市的机关和工矿企业、学校、部队,以及农村中的国营农场,都可以组织消
费合作社,作为城市零售商业的一种组织形式。
第二条 本社定名××(机关、学校或工矿、企业)消费合作社,社址设于×××。
第三条 本社是消费者自愿联合的商业组织,自筹资金,大家管理,实行独立核算,
自负盈亏,对社员负责,社员所负责任,以所认股金为限。
第四条 本社应为全体社员服务, 负责供应本社社员日常生活用品和凭证、凭票
供应商品, 达到商品供应及时,购买方便,节省购买时间,更好地为社员生活服务,但也
可对外营业。
第五条 本社是国营商业的助手, 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商品供应政策和价格
政策,接受国营商业领导,协助国营商业做好商品供应工作。
第六条 本社接受双层领导,政治行政工作受单位党委和行政领导,业务活动受市
供销合作社和市消费合作社领导。
第二章 经营业务
第七条 本社根据社员需要和可能及国家计划,经营下列各项业务:
1.消费合作社可以向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和手工业生产合作社按批发牌价采购
商品,及时供给社员。
2.根据社员需要,在国家规定范围内自己组织部分货源供给社员,并可与供销社贸
易货栈单位建立经常的购销业务联系,经销议价商品,但不能直接向人民公社生产队采
购,也不能追逐高额利润。 3.根据社员需要和国营商业委托,办理代销业务。
4.根据社员要求和实际可能,办理修理服务等福利事业。
第八条 本社一切业务根据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 通过,并经上级批准的年度、
季度的计划经营之; 凡定购代销业务签定合同,由理事会主任和会计签字盖章,较大合
同经理事会通过。
第九条 本社实行经济核算制, 力求节约开支减低成本,加速商品和资金周转,所
有业务经营和财务收支,必须遵守制度,严禁贪污浪费。
第三章 社 员
第十条 凡本市机关、工矿、企业的干部、职工和家属, 部队官兵、学校的教职
员工和大专院校学生除被剥夺公民权者外,均可申请入社为社员,但不满18岁的社员无
被选举权,不满16岁的社员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一条 社员入社以人为单位,每人需交社股一股(多交不限)和入社手续费,社
股每股暂定为5元, 入社手续费0.2元,交足社股和手续费后即取得社员资格,发给社员
证,凭证享受社员待遇,社员证不得转让或假借他人,更不得对外担保。
第十二条 社员退社或因工作调动迁移住所发生购买不便利,须事先提出,待决算
后,退还其股金,如有亏损按股扣除,如有盈余,按股发给分红,入社手续费不退。
第十三条 社员的义务:
1.如数交纳股金和入社手续费。
2.遵守社章及本社所订立的各项规定,服从本社决议。
3.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社内财产。
4.发展新社员。
5.响应本社号召,积极参加本社各种活动。
第十四条 社员的权利:
1.享受本社规定价格购买商品和其他优先的权利。
2.参加社员大会,讨论和表决本社一切问题。
3.选举或被选举本社的理事、监事和社员代表。
4.对本社业务、财务、组织工作有查问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5.享有本社举办的各种福利设施权利。
第十五条 社员为消费社服务有功绩者,经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通过,给予名誉
和物质奖励。 社员违反社章、社规和大会决议时,得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
或开除的处分。
开除社员须经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之。但有严重破坏本社行为者, 理
事会也可先行开除,之后报告社员大会和代表大会追认。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六条 社员大会是消费社的最高权力机关,由全体社员组成,如因社员人数过
多或地区分散, 召开社员大会有困难时,可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执行社员大会职权。社
员代表由社员直接选举, 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须报请上级批准,代表任期一年,连选
得连任。
第十七条 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职权如下: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通过和修改社章,决定本社有关解散
或与其他社合并等问题。
2.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和社员代表。
3.审查和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决算。
4.审查和通过本社的业务方针、计划和预算。
5.通过增加社股金额、盈余分红和弥补亏损的拟案。
6. 决定本社各项业务部门的设立或停办、房产的购置或出卖,以及对外重要合同
的订立等问题。
7.审查和通过本社理事、监事和工作人员的处分问题。
8.通过社员的开除和奖励。
9.其他重要问题的讨论和决议。
第十八条 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 每3个月开会一次,由理事会召集之,有下列情
况之一者,得临时召开会议:
1.理事会议认为有必要时。
2.监事会的要求。
3.社员1/5或代表1/3以上要求。
4.上级指示。
第十九条 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须有1/3的出席才能开会,并须有出席人员半数
以上同意才能决定。
大会决议须报单位党委和上级社备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关,由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5至13人组成,
互推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理事任期一年,连选得连任。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如下:
1.贯彻执行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决议和上级指示。
2. 制定本社发展和业务经营管理等问题及计划提交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通过,
经上级批准后,具体贯彻执行。
3.对外代表本社签订合同契约。
4.对社员与群众进行教育工作,组织社员参加各项社务活动。
5.任命和撤销本社工作人员。
6.其他有关本社组织、业务、财务等执行事项。
理事会必须严格遵守各种报告制度, 按期向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和上级社提出
有关业务、财务、组织等工作报告。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负责经营业务, 保护本社一切财产,如有违法失职营私舞弊,
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时,当事人须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月至少开会一次, 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由理事会主任召
集之,理事会开会时,必须邀请监事列席,社员代表也应列席参加,但均无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是本社的监察机关,代表全体社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的工作,
由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 选举监事3至9人组成,互推监理主任一人,监事任期一年,连
选得连任。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的职权如下:
1.监督理事会对大会决议、上级指示和政府法令的执行情况。
2.监督检查本社的业务经营和财会的情况。
3.监督理事会和本社工作人员的服务情况。
4.接受社员意见,并向理事会提出查问或建议。
5.列席理事会议。
6.如发现理事会有违法舞弊行为时,得要求理事会召开临时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
并报告领导部门进行指导解决。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每月开会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现任理事和退职不满
一年的理事、理事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监事会, 均需有2/3以上出席才能开会,过半数以上的通过
才能决议, 理事和监事对某项决议不同意时,有权将自己意见记入记录,报单位领导和
上级领导部门审理。
第二十八条 社内的服务人员, 应由各举办单位配备,亦可从社员中推选,由各单
位配备的干部、职工仍应享受原来的待遇,但费用应由社内开支,由社员中推选的服务
人员可参照集体单位的待遇确定之。
第五章 资金与结算
第二十九条 本社的资金来源:
1.社员股金。
2.单位借给的福利费。
3.银行信贷往来。
4.公积金及其他不返还的收入。
本社的设备由单位自行筹备调剂。
第三十条 本社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会计年度,理事会到年度终了时,应
作出全年的工作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财产目录和下年度的计划预算,送交
监事会审查后, 提交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告上级领导部门备案,每季
终了时应作出季度结算报告,向社员公布,并报告上级领导部门。
第三十一条 本社年终结算有盈余时, 先交足国家税收,然后根据下列标准,作出
盈余分配方案,提交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通过,报告上级领导部门批准后实行分配。
1.公积金提取不得少于50%作为积累,扩充业务,弥补亏损与基本建设之用。
2.调剂基金提取不得少于10%,按时解交上级社。
3.公益金提取不得少于10%,作为办理社员文化娱乐、医疗卫生等福利事业。
4.教育基金提取不得少于10%,作为办理社员教育和培训干部以及奖励模范和社内
工作人员之用。
5.社员分红提取不得超过20%。
模范工作人员的奖励金参照国营企业职工奖励制度。
模范社员的奖励金由理事会民主评议,经社员大会通过后给予奖励。
第六章 解 散
第三十二条 本社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决议,单位党委同意,
领导部门批准,可停业解散。
1.社员人数过少。
2.与其他社合并。
3.业务亏损不能继续经营。
第三十三条 本社决定解散时, 应由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出代表组成清理委
员会,清理债权债务,有亏损时首先由公积金补偿,不足时再以股金抵偿,有盈余时除公
积金、公益金不得分配外,其他应拟定分配方案交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通过,报请领
导部门批准后分配。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 通过,报请市人民委员会批准登记
后施行。
1962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