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果品收购与管理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b2&A=31&rec=44&run=13

建国初, 国家对干鲜果品放开经营,自由购销。1951年中国食品公司成立后,青岛
市供销合作社受其委托为其代购。1955年中国食品公司将果品购销业务移交全国供销
总社后, 青岛市于同年成立干鲜果品公司,各县也相应成立了经营果品的专业公司,设
立收购站直接收购果品,有的还委托基层供销社代购。1956年,一度出现市场果品供不
应求,为了掌握货源,安排好国内市场的果品供应,国家委托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对苹果、
柑橘、香蕉、梨、杏仁、红枣、板栗、核桃、山楂等12个品种实行计划管理, 统一收
购, 按计划统一分配、调拨,其他品种允许市场自由购销。为了保证购销计划的完成,
青岛地区各产果县在产区设立收购站,直接收购,有的县专业公司与农业生产合作社签
订苹果收购合同, 组织农民有计划地送货。随着果品生产的发展,收购量的增加,改由
生产队自己分级、自己包装、自己验质、自己交售,果品公司抽查验收的“四自一查”
收购方法,克服了果农送货过于集中而出现隔夜排队的现象。
1959年2月,国务院决定全国商品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果品部分由原来计划管理的
12个品种增加到16个品种,其中苹果、柑橘由国家计委管理,香蕉、菠萝、梨、红枣、
乌枣、核桃、核桃仁、板栗、杏仁、桂元干、桂元肉、荔枝干、莲子、黑白瓜子等14
个品种由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管理。上述产品国家确定为二类农副产品, 由国家委托供
销合作社收购,按国家计划调拨,在国家收购计划未完成之前,不准开放市场,生产者不
得自行销售。从此, 果品流通由过去的多渠道变成了单一渠道。凡列入国家计划收购
的品种,按国家的购销调拨计划,由山东省计划委员会及山东省供销合作社按年度下达
给青岛市计划委员会和市供销社, 作为指令计划执行。各个品种的收购、调拨、销售
价格,分别由省、市物价管理部门规定中准收购价、等级差率及购销差率,各级供销社
在经营中一律执行牌价,不准突破。具体管理办法是,执行计划管理的果品收购价格由
国家物价部门在收购季节前确定,供销社经营中的作价原则为:基层供销社按规定牌价
及等级差率向农民收购; 县供销社的果品专业公司,按国家下达的计划,由基层供销社
调出时,按原收购价付给基层供销社4%~5.5%的代购手续费,县以上批发专业公司之间
的调拨费用按一个环节计算,一般为4%;由基层供销社或市、县专业公司直接收购外调
的, 批发单位只能加1%的组织费;由市外、县外调入的果品,按进价加实际直接费用、
利息、损耗,再加2%的管理费向零售单位供货;零售单位按供货价及规定的批零差率12
%~14%核定零售价格。
从1959年起, 由于国家连续三年经济困难,果品生产急剧下降,果品市场价格高于
国家收购牌价。为了保证出口和城市供应, 1961年国家对苹果、柑橘、红枣、核桃等
主要计划收购的品种实行了奖售政策, 鼓励农民向国家交售。奖售物资主要是粮食和
化肥,规定每交售100公斤苹果,奖售粮食2.6公斤、化肥12公斤。
1962年以后,随着农村经济形势好转,果品生产开始恢复,果品购销量逐步扩大,国
家将原来果品实行计划管理的16个品种减少为苹果、柑橘、红枣3个品种,其他果品实
行市场调节、自由购销,物价部门只制定收购参考价。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果品产区实行了联产承包责任制,进一步调动了广大果
农的生产积极性,果品生产出现了大发展的新形势。与此同时,果品流通与生产发展不
相适应的矛盾比较突出,其主要表现是:苹果、柑橘等主要果品实行计划管理派购政策,
渠道单一,流通不畅;果品销售价格管得过死,经营单位没有自主权;按行政区域组织果
品流通, 环节多、费用高、经济效益差。1984年,为了进一步搞活果品流通,经国务院
批准,决定将苹果、柑橘等计划管理的品种全部取消,改为议购议销。通过购销政策的
重大调整,按供求需要组织商品流通,适应了市场变化。1985年,全市收购苹果39346吨、
梨9292吨、红枣392吨,均为历史最高收购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