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其他生活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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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各级供销合作社从1949年开始经营生活资料,供应商品品种从食盐、火柴、
煤油及日用生活必需品逐步扩大到日用百货、副食调料、五金交电、文化用品、针纺
织品、民用建材、家用电器、图书及医药用品等各类商品, 并对城乡的集体、个体商
业开展批发业务。经济体制改革以后, 打破了原来城乡分工、经营分工、批发层次、
进货渠道等界限,基层综合零售单位平均经营商品的品种,由600种增加到2000种左右,
进而又增加到15000种;大型供销商场的经营品种均在23000种以上,基本可以满足农村
市场及部分城市市场对生活日用商品的需求。
青岛市供销合作社的生活资料供应额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商品货源不断增
加而逐年递增,全市供销合作社1952年供应生活资料总额为3988万元,1957年为7947万
元, 1962年为8130万元, 1976年为2.47亿元, 1980年为3.76亿元,1985年为3.85亿元,
1990年达到5.99亿元,比1952年增长14倍。
国家为了扶持供销合作社,改善农村市场的供应,给予了一定的优惠政策。1950年
10月,华东财政经济委员会规定:交通运输、信贷、邮电、税务及国营商业对供销合作
社实行优待。铁路、航运、公路对供销合作社的物资优先装运, 铁路运价降低1级,轮
船运费减收5%~10%;邮电局对合作社的电报优待办理;银行给予合作社短期贷款,利息
比国营企业减收10%;税务机关对新成立的供销社免征所得税1年,原有的供销社所得税
减半征收, 上下级社货物调拨免收营业税;国营商业对供销社供货,货源优先照顾、价
格优惠。1954年9月, 国家取消了对供销社的商品价格优待,此后供销社同国营商业一
样执行国家牌价;凡实行定量供应的商品,同国营商业一样执行国家规定的供应办法。
供销合作社向农民供应生活资料,除按国家规定的价格、定量供应标准执行外,为
保证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全市供销合作社零售网点从1952年起普遍推行“必备商品目
录”和“库存商品定额”制度,并作为评价供应服务质量和企业管理水平的一项内容。
“必备商品目录”除因地制宜确定商品品种数以外, 对一些价格低、微利甚至无利却
又为群众生活必需的商品, 如火柴、煤油、缝衣针、铅笔、信封,均列入目录,不准断
档脱销, 对生活必需品的主要商品,规定库存定额(即库存数额不得低于平均日销量),
保证生活必需品不脱销。
在计划经济的条件下,国营商业与供销合作社经营的商品分工以后,生活资料中的
日用工业品由国营商业控制货源,供销社只经营农村市场的零售业务,由基层供销社从
国营商业的三级批发专业公司进货; 属于计划分配的商品,自上而下逐级分配指标,由
国营商业按计划供货。基层供销社除在驻地门市部零售以外,为了方便群众,住村门市
部、分销店、代购代销送货队、流动货摊,赶集赶会参与集市贸易,并采用预约登记、
送货等办法向农民供应生活资料,活跃了农村市场,受到农民群众的欢迎。
1980年,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青岛市供销合作社建立贸易货栈,开始经营计划外的
日用工业品, 通过代购、代销、代储、代运等形式,开辟了工业品下乡的另一条渠道,
组织货源向基层供销社送货。之后,市、县供销社逐步建立了日用工业品公司,开展了
联购分销业务,改变了日用工业品经营的格局,农村供应状况进一步改善。1980年全市
供销社建立贸易货栈18处,日用工业品批发机构179处。
为了组织工业品下乡, 1980年5月,国务院要求认真贯彻城乡都需要的工业品优先
供应农村的原则,对货源紧缺的自行车、缝纫机、半导体收音机、木钟、煤油、铁丝、
元钉、电灯泡、保温瓶、碱粉等日用工业品, 当年货源比上年增加的部分应主要供应
农村。青岛市贯彻执行这一原则后,全市供销社日用工业品货源增加,供应状况得到改
善。同时,为了改善农民的居住条件,国家要求按照供销社调查的农民需求品种、规格、
数量, 以销定产;生产农房构件及建材,由供销社经销、代销或以组织业务的形式供应
给农民。1981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 商业批发企业掌握的自行车、缝纫机货源,在保持
1978年城乡分配比例的基础上,从1981年起每年增加的部分80%分配给供销社供应农村。
1982年体制改革以后, 逐步突破了计划分配的限制,供销社货源渠道拓宽,生活资料供
应状况明显改观。1990年全市供销社向消费者供应生活资料总额为5.99亿元, 占全市
城乡消费品零售总额47.98亿元的1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