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棉花购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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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 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为了促进和发展棉花生产,搞好棉花收购,保证市
场供应,根据各个时期的具体情况,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并采取了若干有效措施。青岛市
各级供销合作社认真执行这些政策,积极组织生产,扶持生产,不断扩大收购。
预购、计划收购与合同定购 建国初,棉花自由购销。国家因急需纺织原料,规定
每公斤皮棉可抵交夏秋季公粮15公斤,由供销合作社收购,但仍无法满足国家对棉花的
需求。1951年,国家贸易部和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签订了棉花预购协议书,对全国
各产棉区的棉花实行预购。对此,国家确定结合发放棉花预购定金和肥料贷款,委托供
销合作社向棉农发放预购定金和预购棉花的政策。在棉花播种前, 供销合作社同棉农
签订预购合同, 发给部分定金,或折实供应一部分物资。棉花收获时,棉农按合同规定
向国家交售棉花并偿还定金。供销社根据合同负责供应棉农需要的生产和生活资料。
1953年, 国家进入大规模经济建设,对棉花的需求量越来越大。但由于棉花减产,
资本家和商贩趁机在农村极力收购棉花,与国家争夺棉花市场。1954年9月1日,政务院
颁布《关于实行棉花计划收购的命令》,对棉花实行统购政策。青岛市根据国家规定,
对棉花实行收购(即统购),棉花除交纳农业税和存留部分棉花自用外,棉农将所产棉花
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全部卖给国家。县供销合作社负责收购和加工, 并继续执行预购
政策,棉农自用的自留棉如有节余需要出售时,由供销合作社收购。自留棉的数量由国
家统一规定,1956年以前每人为1.5公斤,1957年起改为1.25公斤,1959年改为0.75公斤,
1960年改为0.25公斤。
1958年“大跃进”中,由于按虚报产量进行预购,给国家造成很大损失。1961年青
岛市根据国家规定停止执行棉花预购政策。1963年起, 青岛市根据国家规定恢复棉花
预购,由供销合作社与生产队签订预购合同,按预购总值分期付给15%~20%的预购定金,
收购棉花时统一结算收回。1964年, 预购定金调整为20%~25%。这种预购办法对保证
完成统购和合同定购任务起了积极的作用。
1965年,供销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对社、队欠国家1961年前的棉花预购
定金尚未归还的部分, 一律豁免。1970年起,棉花预购定金统一按照预购总值的15%发
放。
1984年起,随着农村生产经营体制的改变,棉花由生产队交售、结算改为按户交售、
结算, 对棉农不再发放预购定金。与此同时,1984年因全国棉花大丰收,产棉区库存大
量积压。青岛地区仅平度县该年产棉花就达694555担, 为历史上最高年产量。该县也
同全国其他产棉区一样, 由于产大于需,而通过压级压价抛售棉花,冲击了国家的棉花
价格和正常的棉花收购与供应渠道。同时也出现了压缩棉花生产的倾向。为此, 青岛
市供销社根据国务院的决定,自1984年新棉上市起实行定额收购。
1985年起,棉花统购改为合同定购。供销社在棉花种植前后与农户签订收购合同,
收获时按合同收购和结算。
奖售 1961年国民经济暂时困难时期, 青岛市开始执行棉花奖售政策。由于当时
粮食供应十分紧张, 农民种植经济作物积极性不高。为了把重要经济作物的种植面积
稳定下来,青岛市根据中共中央决定,对种植重要经济作物的农民采取奖励措施。棉农
每交售50公斤皮棉奖售粮食17.5公斤。以后除奖售粮食外, 还奖售化肥25公斤、布票
10尺。随着国民经济情况的变化, 棉花奖售商品的范围和标准作过几次调整。1963年
改为每交售50公斤皮棉奖售粮食7.5公斤、标准化肥35公斤、布票10尺。1964年,取消
粮食奖售,改为标准化肥35公斤、布票5尺。1965年又改为标准化肥35公斤、布票3尺。
1967年起取消布票奖售。1978年提高棉花奖售化肥标准, 每50公斤皮棉奖售标准化肥
40公斤。1982年又恢复为35公斤。1986年、1987年每50公斤皮棉奖售标准化肥20公斤,
1988年起恢复为35公斤。
青岛市除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奖售标准外,1962年还执行山东省人民委员会规定,
每50公斤皮棉再奖售煤炭175公斤、食糖0.75公斤、卷烟6盒, 超过包干任务多交售的
皮棉,每公斤奖售1公斤粮食。1978~1980年,执行山东省革命委员会规定,棉田播种时,
每亩预拨化肥5公斤,收购棉花按“斤棉斤肥”兑现奖售,收购500万公斤以上的县再奖
售标准化肥2000吨。1981年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的指示, 取消对县超购棉花的化肥奖
售。1982年起一律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奖售标准执行。
粮棉挂钩 国务院决定,从1981年起,以1980年农业部、粮食部、全国供销合作总
社同各省、市、自治区签订棉花合同的收购计划数为粮棉挂钩奖售基数,每超1公斤皮
棉奖售2公斤粮食,由供销合作社与生产队结算,逐级汇总后,粮食余缺差额以省、市、
自治区为单位向粮食部结算。1983年起,对山东省实行棉花收购比例加价试点,棉花奖
售标准改为每50公斤皮棉奖售粮80公斤。1984年10月, 国务院决定取消棉花奖售粮食
和扩大棉田的补助粮,对口粮紧缺的棉区,按统购价供应口粮。
棉农口粮 产棉区一般缺粮,为了促进棉花生产,保证棉农口粮不低于邻近产粮区
农民口粮水平,1950~1957年,青岛市以签订合同的方式按合理价格对棉农供应口粮。
1961年青岛市执行山东省人民委员会规定, 棉农口粮平均不低于每人每天七、八、九
两(即350、400、450克) 的标准。1979年起,青岛市执行粮棉挂钩政策,即按生产队为
单位,人均交售皮棉5公斤的,保证年人均口粮182.5公斤;人均交售皮棉10公斤的,保证
年人均口粮190公斤;人均交售皮棉10公斤以上的,每多交售1公斤皮棉,增加4公斤口粮,
或增加奖售化肥2公斤。1985年,青岛市停止执行该项政策。
棉花饼、油、皮返还 从棉花实行计划收购开始, 青岛市供销合作社就收购和加
工皮棉。收购时, 皮棉、籽棉都收。交售籽棉的,除扣除国家统购的棉油以外,棉籽加
工后的饼、 油、 皮由县供销合作社的棉花收购站和棉花加工厂负责向生产队返还。
1963年供销社收购的籽棉, 经轧花、剥绒后所剩的棉籽,属统购部分的拨交粮食部门,
其余全部返还给生产队。棉籽再加工后的油、饼、皮,由供销社返还给生产队,返还比
例不少于出饼率的80%,达不到80%的,以粮食或同等质量的其他饲料抵补。1979年棉花
收购由籽棉计价改为皮棉计价后,供销社代棉农加工籽棉,加工后的棉籽或棉油、棉饼、
棉籽皮全部返还给生产队或棉农,收取加工费。
种籽棉由生产队轧花留种后,向供销社交售皮棉,也可以由供销社代轧。商品棉收
购籽棉的, 加工时首先根据农业部的要求留足种籽,并组织调剂,留足种籽后的棉籽再
代农民加工,并按规定返还。
棉花收购价格 建国初,粮棉价格受到私商的操纵,市场波动很大。为了保护棉农
利益, 促进棉粮协调发展,在实行计划收购以前,青岛市执行国家确定的棉花作价原则
是“粮棉比价”,中级皮棉收购价格棉麦为1∶8,由供销合作社依此作价在市场上收购。
实行计划收购后, 青岛市执行国家物价部门确定的棉花收购价格、 调拨价格。
1978年以前实行12级制,按籽棉等级质量定价;1979年以后实行7级制,按皮棉等级质量
定价,以3级27毫米长度的皮棉为标准,其他等级按规定差率计算价格。
1979年,国家决定实行棉花收购超基数加价政策,即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前三
年平均收购量作为定购基数, 基数以内按规定牌价收购,超过基数部分,加价30%,以鼓
励多产、多交。1983年3月国务院决定: 山东省从1983年新棉上市起,将超基数加价办
法改为按比例加价办法收购。即收购量的30%按牌价,70%加价,随收购随兑现。1983年
8月1日, 国务院通知,取消1979年规定的5%的北方棉价外补贴,全国实行按比例加价的
办法收购新棉,长江以北地区按“倒二八”(即80%加价,20%牌价)计价。
1985年执行国务院决定,棉花的收购价由“倒二八”改为“倒三七”(即70%加价,
30%牌价)计价。从1987年新棉花上市起,棉花收购实行同质同价,不再划分“南方棉”、
“北方棉”。统一按照“倒三七”计价, 即收购量的70%按加价30%收购。除超购基数
加价、比例加价办法外,国家还分别于1963年、1972年、1978年、1979年、1980年5次
提高棉花收购牌价,提价总幅度为62.5%。此外,为改进棉花生产技术,从1980年起征收
棉花生产技术改进费,细绒棉4级以上每50公斤0.30元,长绒棉3级以上每50公斤0.40元。
棉花生产技术改进费由纺棉单位缴纳,县供销合作社代收,交县农业部门统一掌握使用。
自1986年新棉上市起,棉花生产技术改进费改由山东省供销合作社集中后,交省农业厅
统一掌握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