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供应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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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 分配政策是在化肥供应跟不上农业生产需要增长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
1954年开始,化肥供应重点是粮棉产区。为了配合农业合作化,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指出:
“化肥不能作为一般商品看待,要通过结合合同,优先分配和供应给农业生产合作社和
互助组。”同时重申: “化肥实行有计划的重点分配和供应,即以主粮产区(小麦、稻
谷)和经济作物(棉、麻、烟、糖)为重点。”50年代后期,青岛市化肥分配按照上述精
神,结合青岛施肥水平和化肥工业发展状况,执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农业部确定的年
度分配计划。
60年代以后,青岛市化肥分配的原则是:一般用肥与收购农副产品奖售用肥相结合。
一般用肥指逐级分配用于粮食、蔬菜作物用肥和其他专项用肥, 不包括收购农副产品
奖售用肥。
奖售 奖售是国家鼓励农民交售农副产品的一项政策, 奖售化肥由供销合作社负
责兑现。1961年,中共中央决定,收购重要经济作物实行粮食奖励。但当时国家的粮食
供应困难很大, 不可能把更多的粮食用于奖售。1962年国务院决定适当减少用粮食奖
售经济作物,将棉、油、麻停止奖售粮食,改为奖售化肥。青岛市当时执行山东省人民
委员会规定的标准, 即每交售100公斤皮棉,奖售化肥50公斤;超出派购任务的部分,按
比例奖售粮食。从1963年起, 化肥奖售扩大到粮食、棉花、大麻、苎麻、黄红麻、茶
叶、烤烟、部分干鲜果及中药材等56种农副产品。1964年,国务院通知:“随着工农业
生产的日益好转,产品产量增加,市场情况逐步改善,敞开供应的商品增多,奖售范围应
逐步缩小,奖售标准应逐年降低。”到1967年,奖售化肥的农副产品品种减少到17种。
1969~1972年, 化肥的奖售政策不变,分项指标使用权交给地方。1973年,国务院批转
国家计委实行农副产品统一奖售办法的通知, 实行奖售、换购和按地区补助化肥供应
指标的政策。随着农副产品生产的发展, 统购、派购、换购和计划收购的品种逐年减
少。至1990年底,保留化肥奖售的农副产品减为棉花、粮食、油料、烤烟4种。
化肥、农药、农膜专营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工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发展,市
场逐步开放, 农业生产资料需求量大幅度增长,供求矛盾加剧。从1987年开始,农业生
产资料出现市场乱、渠道乱、价格乱的现象,直接阻碍农业生产的发展,侵犯了农民的
经济利益, 国家曾多次采取措施加强市场管理,但“三乱”日趋严重,农民反映强烈。
为此, 国务院决定从1989年1月1日起,对化肥、农药、农用塑料薄膜,由供销合作社所
属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及基层供销合作社专营, 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经营。
青岛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和山东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发布暂
行办法, 很快在全市范围执行,对取缔假冒伪劣农业生产资料,制止就地转手倒卖和乱
涨价,发挥了有效作用,相对缓解了供求矛盾。1990年,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化肥、
农药、农膜实行专营的规定》,切实做好农资生产和专营工作,青岛市政府又发布实施
了化肥、农药、农膜专营的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供销合作社农资经营的主渠道,有力地
支援了农业生产。
价格 农业生产资料中的大部分品种,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出厂价和零售价格均
由国家物价管理部门核定。各级供销社内部调拨,以核定的零售价格为基础,按规定的
进销差率逐级倒扣作价。进口的农业生产资料,凡纳入计划分配的,由国家物价管理部
门定价;不纳入计划分配的,由进口单位核定销价,报国家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为了减轻农民负担,缩小工农业产品剪刀差,建国以来,国家对农业生产资料供应,
坚持低价、薄利的原则,随着国家工业生产的发展,供应价格逐步下降。化肥硫酸铵零
售价1950~1971年先后6次降价,总降幅44%;尿素零售价1957~1973年先后3次降价,总
降幅31.8%。由于化肥零售价格多次调低, 加之国家对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逐步提高,
使农民在使用化肥中得到了实惠。但另一方面,由于物价指数的上升,运输、经营费用
的增加,许多农业生产资料的销售出现进销价格倒挂,合理费用超过进销差价等政策性
亏损,经营难以为继。1979年以后,国家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理顺农业生产资料的不
合理价格, 以缓解生产、经营部门的政策性亏损。1984年,国务院决定调整化肥价格,
尿素出厂价由每吨360元调为每吨410元; 销售价由每吨458元调为每吨520元。青岛市
执行山东省制定的价格,同时建立化肥价格调剂基金制度,以调节经营单位因执行平价
而造成的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