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合作商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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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期,国营商业和合作社商业处于创立和发展阶段,不可能完全担负起城乡物
资交流的任务。因此,国家在大力发展国营商业和合作社商业的同时,采取了鼓励私营
商业的政策。1949年底, 青岛市区私营和个体商业共19110户,其中私营商业7198
户、固定商贩11912户。到1953年, 发展到22258户,其中私营商业8976户,增长24.7%,
固定商贩13282户,增长11.5%。农村私营商业有12507户,从业人员13977人。其中仅平
度县私营商业就有7500户,从业人员8250人;胶县1577户,从业人员2227人。
1953年末,市场关系发生了重要变化,国营商业和合作社商业在批发总额中已占到
了70%。 这一重要变化, 为国家对私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创造了极为有力的前提。
1954年7月, 中共中央决定充分利用市场关系变化和改组的有利条件,对私营商业积极
地、稳妥地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采取一面前进、一面安排和前进一行、安排一行的办
法, 把现存的私营小批发商和私营零售商逐步改造成为各种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的商
业,并规定农村私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任务由供销合作社承担。
1954年秋,青岛地区各县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通知的精神,在
各县县委和政府的统一部署和领导下, 开始对私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改造形式
采取了以下几种:一是组织经销、经营小组。这些组织在业务上与供销社发生联系,纳
入供销社计划, 执行合作社的价格,分散经营,各负盈亏。二是组织合作商店(小组)。
将一部分小商小贩, 由供销合作社组织起来,实行统一计划、统一经营、统一核算,资
金入股,盈余按股金、劳动和公积金分配,供销合作社在业务上给予扶持和指导。三是
代购代销。由供销合作社委托私商代购代销指定的商品, 私商向供销合作社交纳一定
的保证金,私商赚取合理的手续费和合理差价,供销合作社不承担经营盈亏风险。四是
合营。在供销合作社的领导下,由供销合作社与农村私营商业中的资本家共同经营(合
营) 。合营企业采取定资、定息办法,资本家的财产折价收归合营企业,给予一定的利
息;供销社也投入一定资金,派任领导骨干,与私方人员共同经营;私方人员实行工资制,
合营企业盈亏由供销社负责。五是对一些政治可靠、有一定经营技术和工作能力、年
轻的小商小贩,经考察后直接吸收为供销合作社职工。到1956年末,青岛市农村私营商
业先后纳入了各种合作组织形式。至此,农村私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农村商
店、合作小组升格进入供销合作社。
1956年, 青岛市区的私营商业和小商小贩经市工商局、商业局、供销合作社确定
分别归各专业公司管理改造, 并供应货源。供销合作社归口的行业主要有烟酒糕点、
蔬菜副食、土产废品和干鲜果品四大类。至1961年6月,供销社归口的四大行业共组建
合作商店155处,从业人员5633人。
1962年,为了加强对合作商店的教育改造,由市工商局、商业局、供销合作社抽调
人员组成联合办公室, 同时由各归口部门选派干部直接到合作商店担任政治指导员。
市供销社共选派44名干部, 主要负责四大行业的155处合作商店的改造任务,引导其走
社会主义道路。同时,市工商局、商业局、供销社联合制定了《青岛市合作商店章程》。
1966年,国家原定的公私合营企业私方人员的定息年限已满,公私合营企业即转变
为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与此同时, 在中共青岛市委对私改造办公室的统一组
织下,按照国家对私营工商业的全面规划、统筹安排的方针,由市供销合作社各专业公
司将归口的私营商业私方人员分别安排在烟酒糕点行业106人,土产废品行业398人,蔬
菜副食、干鲜果品行业135人,共计639人。其中:担任专业公司科长的2人;担任总店或
中心店正、副经理的3人,股长3人;担任区店正、副经理的20人。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认真落实了对城乡合作商店、合作小组的政策,明确提
出合作商店(组)是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商业,是社会主义商业的组成部分。至此,合作
商店、合作小组的从业人员全部并入供销合作社各专业公司的零售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