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计划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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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供应
城镇人口供应 1953年11月,中共青岛市委、市人民政府贯彻中央人民政府政务
院《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拿睢组织工作人员、宣传员在全市开展粮
食计划供应的宣传活动。同时,市粮食公司制订了具体的粮食计划供应的办法和七项
纪律。11月4日发放购粮卡片,开始凭购粮卡片购粮。计划供应的品种有:面粉、大米、
杂粮、薯类等。实行粮食计划供应后,机关、部队、工厂、学校所需粮食,一律按零
售价格供应,取消按批发价格供应的优惠办法。当年10月份粮食销售27836166斤。实
行统销后, 11月份销售量为24135500斤,比10月份减少了13.3%。12月份总销售量为
26498500斤,比10月份减少了4.81%。
1954年,为进一步把粮食计划供应工作做细,制订了“青岛市居民粮食供应增减
数量备查表”,并把全市居民根据工作性质分成三大类型,每月分别供应不同数量的
粮食。(一)壮年劳动者(包括体力劳动强度大的搬运工、重工业工人、壮年农民等),
每人每月供应粮食40斤; (二)城市居民(包括体力劳动较轻的轻工业工人、商人、
机关工作人员、 年老市民、 6周岁以上儿童和成年人等),每人每月供应粮食30斤;
(三) 儿童(包括不满6周岁的小孩),每人每月供应粮食15斤。以人计算,依日定
量,按月总合。计划供应实行定量后,供应居民的粮食品种比例,依照山东省粮食厅
的核准和青岛市的粮食库存情况而定,每个月作一次计划,无特殊情况一般全年大同
小异。居民凭购粮证(本)到定点粮店购买当月供应的粮食,当月有效。当年居民粮
食供应比例为: (一)机关、团体、国营企业、公私合营企业、部队、学校每人供应
面粉占每人粮食定量总数的80%, 其余全部为大米。(二)私营工商业户每月面粉占
每人粮食定量总数的70%, 其余供应粗粮或大米。(三)城市居民每月每人供应面粉
占粮食定量总数的60%, 其余供应粗粮或大米。(四)市区农户,每人每月供应面粉
12斤,其余供应粗粮或大米。1954年全市共销售粮食4亿余斤,占计划的98.7%。其中
麦粮占50.7%, 稻谷占11.9%,粗粮占37.4%。经营比重国营占71%,私营占29%。除行
业用粮外,市民全年每人每月平均销量为29斤,机关、团体、企业全年每人每月平均
销售量为33斤,销售总量比统销前减少。
1955年9月, 青岛市粮食局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
对全市居民实行粮食定量供应。 抽调2 000多名干部在全市进行人口普查,建立粮食
供应户口清册。先党内后党外,从干部到群众,全面地进行了粮食定量供应的宣传教
育和协商定量。核实了人口,压缩了不合理的粮食销量。按照《山东省〈市镇粮食定
量供应暂行办法〉实施细则》,青岛市根据实际情况将全市居民粮食定量供应划分为
九个类别:(一)特殊重体力劳动者;(二)一般重体力劳动者;(三)轻体力劳动者;
(四)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私营企业人员及其他脑力劳动者; (五)大、中学生;
(六)一般市民及10周岁以上儿童;(七)6周岁以上不满10周岁的儿童;(八)3周岁
以上不满6周岁的儿童; (九)不满3周岁的儿童。九个类别共分20种定量标准。当年
实际供应粮食近3.35亿斤,较年度计划3.44亿斤少932万斤; 较1954年少2 533万斤,
减少7.04%。定量后4个月(9~12月),全市平均每月销售口粮2 225万斤,每人每月
平均26.75斤, 较定量前(1~8月)的月平均销售量2 429万斤少204万斤,每月人均
29.27斤(按9月份定量人口736 749人计算) 减少2.52斤。同年,中国油脂公司青岛
分公司亦制定了《青岛市食油计划供应实施办法(草案)》,对市民的食用油实行了
定量供应。根据不同时期的油源情况和上级指示确定调整了食用油的定量标准。分为
居民供应、单位伙食用油和行业用油。居民供应凭购油票到油店、合作社、粮店购买;
伙食单位和行业用油均是按用粮数的一定比例进行供应。开始职工每人每月供应食油
0.75斤,居民每人每月0.5斤。后职工每人每月供应减至0.5斤,居民减至0.25斤,市
区农业人口每人每月0.125斤。
1957年,市粮食局对全市粮食定量供应进行了两次全面整顿,开展广泛的节约粮
食宣传教育活动。在居民口粮分等级定量供应的基础上,按照吃饱、不浪费、不走漏
的原则, 纠正粮食供应偏宽的现象。全市共压缩粮食供应计划1439285斤,平均每人
降低1.7752斤,交回节余粮778947斤。
城市人口实行粮食定量后,市粮食部门还对全市工矿、企业各类工种制订了具体
的定量标准。对体力劳动者在粮食定量供应的三类(特殊重体力劳动者、一般重体力
劳动者、 轻体力劳动者) 九等的基础上,实行干什么工种吃什么工种粮食定量标准
(简称工种粮)。同时制订了具体的实施办法: 工人基本口粮定量每人每月30斤由工
人居住地所在粮店供应,工种粮食定量标准超出本人基本口粮数(工种补差粮),由
工人所在单位发给“工种粮食定量证明单”,到其居住地粮店办理增加粮食定量手续,
即获得工种粮食定量标准粮的供应。工厂的工种粮食定量指标,是根据该厂在册人数,
按核实后的实有人数、工种数、工种粮食定量总数,减去核实后工人基本口粮总和的
差。这个指标不得突破,只能节余。节余中的20%可以用于工厂生产。
全市设立粮食代销店后,青岛市粮食局通过派驻监理员和订立粮食代销合同的方
式进行供应管理。1955年10月,青岛市粮食局根据山东省粮食厅《山东省粮票暂行管
理制度(草案)》,实行粮票收支两条线,取有凭,支有据,月小结,账票相符。并
制订了粮店工作职责:(一)认真执行粮食统销政策,坚持粮食定量供应,加强管理,
保证不脱销,开展计划用粮、节约用粮。(二)办理增减粮食定量手续,对儿童按出
生年月增加粮食,及时调整厂矿职工工种变动的粮食定量。(三)签发城市居民粮食
供应转移证,办理迁入、迁出、出生、死亡人口粮食关系。迁入: 先办理户口迁入关
系,后办理粮食供应关系;迁出,先办理粮食迁出手续,后办理户口迁出关系;出生,
先报户口,后办理粮食供应关系; 死亡,先注销粮食供应关系,后注销户口。(四)
每日盘点,整理收入、支出的粮食票证,登记留底,账目、实物、票证三相符。(五)
及时、准确地填报“人口粮食定量统计表”、“粮食销售计划执行情况检查表”。
1962年后,经济形势好转,农业逐年获得丰收,面粉供应比例也逐年提高,首先
增加了托儿所儿童和65岁以上老人的面粉比例,而后城市职工、居民的面粉供应量也
有所提高。1962年6月粮食品种供应比例为:(一)行政十五级以上干部、高级知识分
子、外侨、华侨学生、革命残废军人、医院疗养院病员、院外病号(有副食品证的)
以及不满6周岁儿童和65岁以上的老人全部供应面粉(如果愿买地瓜干或豆面者, 在
面粉内扣减, 豆面每人不能超过2斤)。(二)对南方籍高级知识分子和行政十五级
以上的领导干部及华侨学生、外侨供应大米30%,不满2岁的儿童每人每月仍供应大米
2斤(以上均在面粉计划内扣减)。(三)其他各类人口一律按本人定量供应面粉50%、
杂粮(包括豆面2斤) 25%、薯类25%。凭粮票购粮亦按比例供应。(四)水产公司的
渔轮船员, 外地来青岛卸鱼的渔船和集体单位专业远洋捕捞的船员全部供应面粉。
(五)外地来青岛演出的剧团一般演员、本市剧团演员供应面粉70%、杂粮20%、薯类
10%。
1962年7月, 居民的食油供应标准再次压缩,市内六区的机关、团体、企业、学
校的职工及大专院校学生, 每人每月供应量一律为0.3斤,一般居民(包括中专、普
通中学学生和社办企业从业人员)0.2斤;崂山县委驻地和其他集镇的职工,每人每月
供应量为0.2斤, 一般居民每人每月为0.15斤。对工厂企业中的高空、高温和井下作
业的特重体力工人每人每月供应0.8斤。专业菜农每人每月供应0.15斤。对不属高空、
高温和井下作业的特重体力工人、托儿所和在集体单位就餐的儿童以及职工家属,一
律分别按压缩后的当地职工和居民标准供应,不再补助食油。对国家派到社办企事业、
合作商店的干部或由国营企业调到这些单位工作的正式职工,按国营企业职工标准供
应。对工厂企业未按工种定量的临时工和各种实行口粮补助的人员,只补粮不补油。
1964年10月,粮食供应标准发生变化。居民供应面粉占60%(包括大米2斤),粗
粮30%(包括小米2斤),薯类降为10%。同时规定:(一)特一、二等革命残废军人、
老红军、退休军官和口腔负伤的三等革命残废军人,每人每月大米2斤;外侨、华侨学
生每人每月大米10斤,其余粗细粮种任意选购。疗养院、医院的病员,粗细粮种任意
购买。(二)享受二、三类副食品照顾的高级知识分子和党政领导干部,凭单位组织
部门和人事部门的证明, 除大米2斤外(南方籍的高干、高级知识分子,供应大米10
斤),其余粗细粮任意选购。(三)行政级别十五、十四级干部以及连续参加革命工
作20年并年满50周岁以上的老干部,凭单位组织部门和人事部门的证明,供应面粉70
%(包括大米2斤)、粗粮30%(包括小米2斤)。(四)国营渔轮、机轮、海上运输、
木帆船船员以及石方工程处、海军工程部和山东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的坑道作业工人,
薯类可以换粗粮。(五)外地来青岛演出的专业文艺团体,供应面粉70%、粗粮30%。
(六)有副食照顾证明的院外长期病号,本市专业剧团演员,航空俱乐部、航海俱乐
部和运动员之家的专业运动员,在面粉供应比数外,每人再以薯类或粗粮兑换面粉10
斤, 属于南方籍的院外长期病号可照顾大米。(七)60周岁以上的老人和不满7周岁
的儿童, 在面粉供应比数外,每人再以薯类或粗粮兑换面粉5斤。(八)产妇(连续
照顾两个月),每月照顾小米10斤,四胎以上者(包括四胎)不再照顾。对施行绝育
手术和人工流产的, 按原规定一次照顾面粉7斤。(九)会议用粮(由市政府负责接
待的会议)粗细粮任意购买。凡享受照顾的各类人口,一律采取按人计算扣减的办法,
基本定量比数的细粮加上照顾数不超过本人定量。凭全国通用粮票、山东省粮票购粮。
自1964年12月开始,食油供应数量逐步回升。市区职工、居民每人每月定量均增
加到0.4斤, 崂山县城镇职工、居民也调整到0.3斤。1965年8月10日开始,市区非农
业人口的食油供应标准由每人每月0.4斤增加到0.5斤; 崂山县的非农业人口,由原来
每人0.3斤增加到0.4斤。凡领取全国粮票,6斤粮票收油票1两,3斤粮票收油票0.5两,
不足3斤的不收油票。凭全国粮票购粮,也按上述规定发给油票。
随着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低标准被压缩的口粮供应也逐步提高。从1965年11
月份起, 居民和6周岁以上的儿童的月定量标准提高1斤。不满1周岁的儿童月定量标
准(下同)为6斤,1~2周岁(不包括2周岁)的儿童为9斤,2~3周岁(不包括3周岁)
的儿童为12斤,3~4周岁(不包括4周岁)儿童为14斤,4~5芩不包括5周岁)的儿童
为16斤,5~6周岁(不包括6周岁)的儿童为18斤,6~7周岁(不包括7周岁)的儿童
为20斤,7~8周岁(不包括8周岁)的儿童为22斤,8~9周岁(不包括9周岁)的儿童
为24斤,9周岁以上儿童和居民为25斤。
自1960年压缩粮食定量以来,虽然粮食供应量有所减少,但粮食供应的手续制度
更加繁杂, 票证不断增多,群众购粮频繁,粮店的工作更加繁重。1961年5月,青岛
市对食品实行票证控制,粮店担负发放工作,在全市发放青岛市区使用的糕点票(1、
2、5两三种)就达300万斤。同年7月,发放只限市区使用的青岛市油票(0.5两、1两、
0.5市斤、1市斤四种),以及餐证、豆腐票、饼干票、油条票、山东省粮食代用凭证
等13种票证。1963年10月,发放只限市区使用的青岛市地方粮票,有面粉、粗粮、薯
类(1、 3、5市斤三种)。此后,城市居民布票、棉花票均由粮店发放。居民供应的
粮食比例每次发生变动,各粮店都挨家逐户按粮食比例给居民核算购粮证。对各种票
证都建立了收发两条线制度,同时逐户发放分别登记。为防止贪污和套购粮食,各粮
店都建立了供应卡片,随同居民的购粮证同增同减。在瓜干供应的季节,大部分粮店
都出现购粮排队现象,职工每天平均工作在10小时以上。1962年,全市粮食供应系统
共有职工1664人, 负责供应全市175196户、854151人,以及120个集体伙食单位。全
市149个粮店平均每店供应1170户、5700人,平均每个粮店职工供应136户、1252人,
每人每月销售粮食1.64万斤。1964年,青岛市粮食系统掀起大练基本功、大比武高潮,
粮店之间、个人之间开展竞赛,付粮“一称准”、开票“一口清”,提高操作技术,
加快售粮速度。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政府号召城市青年到农村插队落户。按照国家规定一律
将粮油供应关系迁到安置地区, 在原定量的基础上, 从下乡即日起,每人每天补到
1.3斤, 带足当月和第二个月口粮粮票,从第三个月起每人每月按45斤原粮,由当地
粮食部门从农村统销中供应,直到参加分配口粮时为止。下乡知识青年的食油,由城
镇发给当季的油票,从第二个季度开始由所在粮食部门按每人每月0.4斤的标准供应,
直到参加食油分配时为止。对疏散的职工家属以及下放到“五七”干校和农场劳动的
人员,均按上述标准执行。
1971年9月, 青岛市调整全市非农业人口粮食定量。11月,全市人口粮食平均定
量达30.04斤,比调整前提高2.16斤。其中: 体力工人为36.97斤,比调整前提高2.85
斤;大、中学生为31.92斤,比调整前提高2.92斤;居民为27斤,比调整前提高2斤。调
整后每月增加粮食销售193.97万斤,加上议价补助33万斤,共226.97万斤,基本等于
调整前的议价销售数量。全市2400多个工种的粮食定量基本按“干什么工种吃什么粮”
的要求执行。对极少数工种粮食定量偏高、偏低的都作了调整。其中上调99个工种,
占总数的4.1%; 下调33个工种,占总数的1.4%,对非国营企业正式职工和集体企业、
事业、合作厂的固定人员,不给予工种定量,仍采取补助差额的办法。1973年,青岛
市制订市镇居民粮食定量供应标准,对突高突低的市定16个工种类型等级进行了调整,
并新增加了28个工种类型等级。
1975年,全市食用油脂销售突破当年计划指标达1539万斤,其中定量人口实
际销售636万斤, 较计划621万斤和1974年同期的586万斤多销15万斤和50万斤。其主
要原因是市民用节余油票多购了部分食油和糕点业用油过多造成。为控制食油计划销
售,市粮食局每季清理一次工商行业用油单位的小仓库,并重新制定行业用油标准。
1976年青岛市开始规定食油统销各项标准: (一)定量人口食油供应标准,每人每月
0.5斤, 全年定量为6斤,另外国庆节、春节每人每节补助食油0.2斤。(二)糕点用
油按实际购粮数的18%供应。 (三)饮食业用油按实际购粮数的7%供应。(四)接触
有毒、高温、季节性和长年批准享受工种的人员,高空、地下、放射、粉尘、接触传
染病人的等都每人每月补助食用油0.5斤。
1978年5月, 青岛市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控制粮食销售的意见》的
指示和山东省粮食工作会议精神,严格控制吃商品粮人口的增加,对计划外用工进行
清理压缩,对农村迁往城镇的人口,以及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进行严格控制。为
此,青岛市粮食部门采取了具体措施: 对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居民,必须经市
公安局、劳动局、粮食局三方联合办公室批准,粮店凭户口、“农村粮食供应转移证”
和市粮食局签发的“批准入户通知书”办理粮食供应手续,对遣返落实政策的回城人
员、上山下乡回城的知识青年,粮店凭户口、“粮食供应转移证”和有关部门签发的
准予报粮食的证明办理粮食供应手续; 从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中招收的新工人,凭市劳
动部门的“就业介绍信”和市粮食局招工计划指标的通知,由区粮食分局办理工种粮
食定量后,粮店凭户口、“调整定量证明单”、“农村粮食供应转移证”办理粮食供
应手续; 对各单位自然减员由农业人口补充顶替的人员,必须先将其父母的户口、粮
食供应关系迁往农村,然后再凭盖有主管单位印章和市劳动局批准的证明及“农村粮
食供应转移证”,由区粮食分局办理工种粮食定量后,粮店凭户口及各种证明单、转
移证办理粮食供应手续; 哉袓收的非农业人口工人、外地调入人员、国家统一分配的
大中专院校学生,均凭户口和劳动局、人事局、粮食局有关证明办理粮食供应手续。
同时,全市工厂、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推广旅大市依靠工厂、企业党委领导,依
靠工人群众监督的经验,向职工宣传粮食政策,交待定量标准,职工基本口粮到户,
工种补差到班组,定量补差指标到单位;粮食部门与用粮单位结合,领导与群众结合,
企业分管领导抓粮食定量工作,配备专兼职粮食管理员,统一管理工人调配、工种变
动、调整工种粮食定量工作。每年进行工种定量核定,节余粮食的20%留给节余单位。
同年,市粮食局贯彻执行山东省粮食局关于加强粮票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要求把粮票
同现金一样管好用好。县以上的粮食部门,都要配备粮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各项管
理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做到收有凭,付有据,日清月结,账实相符,按月盘点库
存。对凭全国粮票购粮者,若没有外省发票单位证明或到达地临时户口,只供粮食,
不付给油票或食油。若提取全国粮票,必须凭单位或街道证明,并按提取数量相应扣
减食油定量。厂矿、企业、部队、农场、机关、团体、学校等单位的生产粮,各项工
程民工补助粮,收购生猪奖售粮和收购农副产品奖售粮,都不发放粮票。
1979年,市粮食局遵照中共中央文件指示精神和山东省粮食局有关调查工种粮食
定量标准的指示,于6月下旬集中市区五个分局负责粮食计划管理的同志组成调查组,
深入到冶炼、 机械、建筑、盐业、轻化工、无线电仪表等9个重点行业、15个重点单
位对现行重点工种粮食定量标准作了调整。对18个工种、约1562人重新确定了粮食定
量,每月下调粮食7341斤,平均每人降低4.7斤。当年全市共供应粮食58004万斤,比
计划少4301万斤;食用油脂2499万斤,比计划少230万斤。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粮油供应开始出现“一业为主,多种经营”的新格局。
经营的种类也逐渐由单一的生产销售向打破定点供应、平议兼营、粮油兼营、生熟兼
营、品种兑换等多种经营形式发展,服务领域也随之拓宽。为进一步搞好市镇粮店的
供应工作,市粮食局自1981年3月开始执行商业部《市镇粮店管理试行办法》。
从1978年开始,为方便居民,全市161家粮店中有80%的店延长了营业时间,每天
工作达10小时以上。1978年共召开监管会325次,街道主任、小组长座谈会145次,走
访烈军属、 五保户7834户次,送粮到户13840户次、粮食52万余斤,预约、委托售粮
15735户次、粮食44万余斤。1979年走访烈军属32016户次,送粮55.9万斤。大多数粮
店还经营起前店后场面食加工, 各种面食产量不断增加。 当年共加工鲜面条达
9797111斤、火烧7941434斤、锅饼66054斤、煎饼35458斤。1981年市区粮店自产自销
粮油食品2156万斤, 1982年猛增至3086万斤,上升43%。市南区粮食分局对每个中心
店、 粮店都下达了粮油食品加工销售计划,全年完成粮油食品791万斤,占全区居民
口粮销售的14.6%。 在坚持经营火烧、面条、馒头三大主要品种的同时,适当增加了
一些高质量品种面包、糕点、豆沙包、花生制品等。供应形式除店内设专柜销售外,
还在街道、市场摆摊设点,走街串巷,扩大销路。
随着粮食品种的增多, 居民供应的面粉比例也逐渐提高。1981年1月份(包括春
节)粮食供应比例,非农业人口为:(一)面粉70%(其中每人一等粉8斤);(二)杂
粮,其中市区每人可换购标准粉挂面2斤、大豆1斤、淀粉1斤,余者供应标准粉;(三)
花生果每人1斤,香油每人0.2斤(季度内有效,凭油票供应,市区还需凭副食品购买
票供应) ,食油每人补助1斤(新年、春节),芝麻每户1斤(收油票0.2斤)。市区
专业菜农为:(一)小麦60%、杂粮40%(可兑换四等粉);(二)每人凭油票供应香油
0.2斤。春节照顾范围有:军人回家探亲,外地来青岛帮助工作或实习人员在青岛过春
节的,病人在医院、疗养院过春节的,均照顾花生果1斤、一等粉4斤。同时,对外国
侨民的粮油供应标准也作了一定的调整。外侨的口粮、副食品及布票供应的标准和办
法与当地中国公民一样,原给予特殊照顾的予以取消。对台湾回归定居人员,不论定
居城镇或农村,均入居民户口,由国家供应粮食。
1982年11月1日,根据青岛市政府(1980)137号文件和(1982)226号文件规定,
将市区亢家庄、浮山、湛山、辛家庄、大尧、逍遥、田家村、错埠岭、东吴家村、西
吴家村、小村庄、四方、湖岛、晓翁村、盐滩、水清沟、营子、西南渠、楼山后、阎
家山、香里21个生产大队转为非农业人口,共转入14802户、47737人。人口定量执行
标准为: 9周岁以下儿童,按现行非农业人口标准分别定量;大、中专学生按现行定量
标准定量; 社、队办企事业单位的人员,按原山东省和青岛市的粮食定量标准分别不
同工种定量;仍种粮种菜的人员,按大队整、半劳力定量。整劳力43斤,半劳力36斤,
专业装卸搬运工43斤,生产大队的正副队长、正副书记、会计统计、出纳定量33斤。
农业转为非农业人口供应口粮后,农村统销口粮同时停止。每月按城镇非农业人口定
量标准计划供应粮食1470748斤(折原粮210万斤)。对“农转非”前全为菜农的21个
大队,每月比原计划供应少销粮食22万斤。
为了减少山东省粮票的收发量, 1983年7月,青岛市开始印制使用地方粮票。月
均470万斤的工种补差粮由发山东省粮票改发青岛市地方粮票。 同时,解决了职工到
单位就餐和儿童入托吃细粮的问题, 平均每月简化粮店开细粮票240多万斤的手续,
减少了工作量。另外,青岛市地方粮票打破了定点供应,方便了居民。青岛市地方粮
票分“青岛市粮票”、“青岛市细粮票”两种,面额均为1市斤、5市斤、10市斤三种。
“青岛市粮票”在市内五区(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使用,与“山东省粮
票”、“全国通用粮票”一起流通使用。“青岛市细粮票”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到机
关、团体、工厂、学校等单位就餐和单位到粮食局购粮以及居民到粮店购买面粉和各
种粮食熟制品等。 同时作废青岛市1963年印制使用的票面额为1斤、3斤、5斤的“青
岛市地方粮票(面粉票) ” 、“青岛市地方粮票(粗粮票)”、“青岛市地方粮票
(薯类票)”。
1986年居民的供应标准显著提高, 粗细粮食供应比例为: (一) 市区定量人口
(包括黄岛区): 面粉占70%,其中特一粉每人月均8斤、特二粉每人12斤、特二粉挂
面每人2斤。 杂粮占30%,其中大米每人4斤(粳、籼米各2斤)、大豆每人2斤、玉米
淀粉每户2斤,其余供应标准粉。(二)市区专业菜农:小麦占70%,杂粮占30%,其中
大米3斤(粳米1斤、籼米2斤),其余供应四等粉。春节照顾:非农业人口每人花生果
1斤,花生油每人补助1斤。菜籽油每人补助0.5斤,香油每人0.3斤。回青岛探亲的军
人,医院、疗养院病人,来青岛帮助工作或实习的人员均凭证明每人照顾特一粉5斤、
花生果1斤。
1987年3月12日, 按照山东省粮食局规定,从非农业人口中招收的合同制工人,
凭县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招收录用批准证明办理户口、粮食关系迁移手续,由粮食
部门按固定工同工种定量标准,在居民粮食定量标准的基础上补助差额,供应平价粮
油。农业人口的合同制工人,不改变户口、粮食关系,在合同期内供应议价粮油,差
价由用工单位负担。 1988年,青岛市粮食局“购计字第220号”文件通知,各粮店一
律不准开展平价粮油兑换业务。居民凭粮证购粮时,粮证上有粮的居民不准凭粮票供
应,粮证上无粮的持粮证每户每月凭粮票购粮不得超出50斤。同年开始,青岛市各区
粮食分局对部分销售项目实行包干。包干时间为一个粮食年度。包干项目包括定量人
口用粮、自营糕点和自营食品用油。定量人口用油、事业用粮油、酿造用粮油、非农
业饲料用粮和工业用油仍由市粮食局统一掌握,由各行业、部门分季度计划,由市粮
食局审批到各分局供应。在实行粮食销售包干后,对居民迁入迁出粮食计划没有限制。
按照山东省粮食局的要求,青岛市从1989年6月29日至9月23日,对全市定量人口
进行户口、购粮证、定量卡片“三核对”,把因参军、逮捕、死亡、迁往外地、解除
公职、大中学生毕业等应注销而未注销、应迁出而未迁出、应下调而未下调的粮食定
量查实纠正,扣回多吃多占的部分,做到人不差个、粮不差斤。
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城镇居民供应标准也逐渐提高。自1980年以来,居民供应始
终保持70%的细粮、 30%的粗粮的标准,各种照顾补助也相应提高。1988年2月份居民
供应标准为:非农业人口供应面粉70%,其中每人特一粉10斤、特二粉10斤,余者为标
准粉; 杂粮30%,其中每人大米4斤、大豆2斤,每户供应淀粉2斤,余者供应四等粉或
玉米面; 花生油每人补助1斤(发给油票),花生仁每人0.7斤。市区专业菜农每人所
供数量的70%供小麦,折成标准粉供应,30%供杂粮。有时还供应些特二粉和大米。春
节军人回青岛探亲, 凭所在部队证明或通行证每人供应花生仁0.7斤,凭粮票供应特
一粉20斤; 医院、疗养院病人在院过春节的,凭医院证明每人照顾花生仁0.7斤;外地
来青岛帮助工作或实习的人员在青岛过春节的,凭所在单位证明和粮票每人供应特一
粉20斤、花生仁0.7斤;离休干部、老红军、高级知识分子、高干,除按规定每人每月
照顾的粮油品种、 数量外,还可享受春节定量人口的所有粮油品种和数量。1988年2
月17日零点前新出生的婴儿,均享受节日期间的供应品种、数量和规定的补助。在国
庆节期间,非农业人口在70%的定量面粉中,可以任意购买特一粉、特二粉; 30%杂粮
中,每人供应大米2斤,每人补助食油1斤。
1989年12月,青岛市再次印制“青岛市细粮票”,面额扩大为5000克、2500克、
500克、250克、100克、50克6种。市内五区居民可凭青岛市细粮票购买各种平价粮的
大众化主食品(馒头、火烧、油条、挂面、饺子、包子等)和糕点(钙奶饼干、普通
面包、蛋糕、桃酥、月饼等)。
农村人口供应 1953年,中共中央《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决议》
发布后,开始在农村实行统购统销。农村的粮油统销主要是对缺粮户的口粮供应。青
岛市主要供应对象是农村灾区缺粮队、蔬菜队和果园队。在统销中本着“统筹兼顾、
全面安排”的方针和“先吃自己、后吃国家”的原则,何时缺粮何时供应。统销初期,
对农村缺粮户实行统销是按自产粮食的总数,扣除种子粮、饲料粮后,每人每月留量
不足27斤的为缺粮户。缺粮户经群众评议报区批准发放“统销粮食供应证”,一般不
超过市民定量标准,由所在地粮食管理所按证分期供应。1955年崂山郊区和市内四区
农户常年缺粮人口共15028人, 占农业人口总数的5.24%,当年向农民销售粮食541万
斤, 占收购总数的75.7%。蔬菜队、果园队是农村粮食统销的重点。为使城市居民吃
上蔬菜、水果,市政府对这些副业队的粮食供应给予适当照顾,蔬菜队的全年口粮水
平高于农村缺粮户,低于余粮户,每年人均供应口粮340斤,1955年提高到360斤。对
农村缺油人口食油定量标准(包括市区农业人口)仍通过农民自留油料加工和以料换
油等办法解决,以减少供应。1960年,青岛市粮油减产,缺油人口的食油定量标准由
每人每月0.2斤压缩到0.1斤。1961~1962年,蔬菜基地面积由4万亩增加到8万亩,菜
农由88706人增到164906人,口粮由上年度每人每天0.75斤增加到0.9斤,全年共需口
粮5417万斤,扣除自产口粮2804万斤,国家供应2613万斤; 果农实有人数107056人,
口粮由上年度每人每天0.7斤提高到0.8斤,全年共需口粮3126万斤,自产口粮2370万
斤,国家统销756万斤;缺粮户由上年197000人减少到95000人,口粮为每人每天0.6斤,
全年需2080万斤, 自产1895万斤,国家统销185万斤。还有渔民、盐民等每年的粮食
统销也达数百万斤。对农村统销标准,粮食部门每年都根据上级要求,按季度下达指
标。供应的种类依照农作物的收获和库存进行调节。随着农业形势的好转,统销标准
也不断提高。 1962年统销的标准,专业菜农小麦占20%、大豆占10%、杂粮10%、薯类
60%。 公社、生产队的渔民,由国家补助差额部分供应面粉50%、杂粮面25%、瓜干面
25%。
为方便农民外出,青岛市粮食部门于1970年统一规定了以原粮兑换粮票或供应非
农业人口的原粮折成品粮标准: 小麦90%,稻谷70%,谷子75%,黍子75%,大豆、玉米
98%,高粱96%,小豆、吉豆、红豆100%; 薯类折成品粮供应标准:地瓜面1.1斤折成品
粮1斤,地瓜干折面90%;次大麦面1.1斤、四等粉1.1斤折成品粮1斤。
1971年10月,青岛市粮食部门开始提高专业菜农、果农口粮供应标准。专业菜农,
崂山县每人每天由0.9斤、市区由1斤提高到1.1斤;专业果农由每人每天0.85斤提高到
1斤。提高后比原指标1850万斤增加了700万斤,全年达到2550万斤。
为加强票证规范管理,1978年,青岛市根据山东省粮食局的要求,对农村销粮,
发证到户,凭证购买现粮,不发粮票。因事外出需用粮票时,持生产大队证明扣减统
销计划,适量发给粮票。农村社办企业人员一律实行自带口粮,不准兑换和发放粮票,
因公外出,需由公社出具证明,方可兑换。
1979年,青岛市规定农村统销对一般缺粮队供应的小麦由10%提高到20%,薯类相
应减少10%。 但其他统销薯类平均不得低于50%,生猪奖售粮按70%薯类供应。实行农
业生产责任制后,全市生猪的收购量有了大幅度增加。1979年收购生猪499200头,奖
售粮食3128万斤。 1981年收购805300头,比1979年增加了61.3%。奖售标准也有所提
高, 由1979年的每3.5斤生猪奖粮1斤, 提高到每3斤生猪奖粮1斤,全年共奖售粮食
5393万斤,超计划2193万斤。1981年全市农村统销粮食29267万斤,比统销指标21500
万斤多7767万斤。
1983年1月1日,为统一农业人口转移的卖粮标准,青岛市粮食局规定: 凡从农村
招工、招生和农村家属转为城镇人口办理粮食供应转移手续时,应将新粮收获前的剩
余口粮卖给国家,以便到迁入地衔接供应,避免吃双份粮。卖粮标准为:每人每天按1
斤成品粮计算。对统销人口,按标准从粮证上扣减。
军粮供应 青岛解放初期,粮食部门担负着军粮的供应任务。为了确保进城部队
的供应,大批新入城的粮掣刹慷汲涫档绞星鞲隽缚并从周边地区调进大量粮食、食
油和马草,支援军供。1949年6~8月对进城部队供应粮食1770万斤、柴草1487万斤、
煤430吨。 供应中始终坚持部队优于地方的原则,根据粮源情况不断进行粮色比例调
整。 1951年1月,按规定对部队享受供给制人员供应粮油、柴草。其中烤火柴草标准
是:部队排以上的干部、荣誉军人、机关勤杂人员、学校职员、机关干部每人每天3.5
斤,战士、公安人员、干部学校学员每人每天1.75斤,伤病员7斤。1951年5月至1952
年,青岛市支援抗美援朝战争运往前线面粉4433多万斤。
1953年11月实行粮食统购统销以后,部队所需粮食也开始有计划、有步骤地统一
调度。1955年,青岛市粮食局根据粮食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联合颁发的《一
九五五年度部队粮食供应暂行办法》规定,对战士实行“拨证”供应,机关人员实行
“价购”供应。部队“拨证”供应的品种,由粮食部门直接签拨粮种付粮,部队“价
购”的粮食,凭“军用价购粮证”购粮,按青岛的统销价售给。购粮中凭军用粮食定
额支票进行结算,并按中国人民解放军各军兵种各类人员的粮色比例标准实行分灶分
级供应。1960年供应标准为: 凭“拨证”供应的粮食,面粉35%、大米35%、杂粮30%:
“价购”供应的粮食,面粉60%、大米20%、杂粮20%。
1971年,本着以战为主、平战结合、军需民食统筹安排的精神,坚持先前方、后
后方,先部队、后地方的原则,对部队粮食品种供应采取专厂加工、专门调拨、专库
保管、专项供应的办法。
自粮食统销后,部队“价购”部分均在各区粮食分局办理购粮手续,“拨证”部
分则在市粮食局办理购粮手续,然后分别到各粮库提粮。70年代后期,青岛市粮食局
军供站成立,设专职人员专门负责军供工作。并实行划片定点就地办理手续、就地提
粮的办法。马草供应则采取划片定点就地收购、随收随运送到部队,再分期供应的办
法,以减轻部队的运输压力。1980年青岛市取消了部队的马草供应。
部队的粮食供应标准大大高于市民的标准。当有些品种出现供求矛盾时,首先保
证军供。随着经济的发展,花色品种也逐渐增加,标准也不断提高,如供应的副食大
豆,按口粮的灶类定量比例为:一类灶为6.3%,二类灶7.5%,三类灶8.2%,四类灶9.6
%,五类灶12.5%,六类灶和七类灶均为18.2%。
至1990年,青岛市军队粮油供应站已由一个科级单位发展为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
的市局直属企业,负责市内五区所有的军队伙食单位的粮油供应,七个县(市)、区
军队粮油供应业务的指导,各种统计报表的编报,青岛地区国家军队储备粮油的管理,
海岛战备粮油的直接储存保管,青岛地区军用粮票的提取、发放、保管等。考虑到青
岛市舰艇部队多,经常出海训练,外出执行任务,需要部分面食制品,又增加了军队
食品加工销售业务和议价粮油的经营。
行业用粮 粮食统销后,青岛开始对行业用粮实行计划供应。对工业用粮实行计
划供应,不收粮票,如制酒、酒精、制药、淀粉浆纱、印染、味精、化工、制纸糊盒
等。对其中较大的制酒等行业用粮由山东省粮食局统一安排,按时下达指标; 对一些
零散少量工业用粮则由市粮食局在指标控制内下达到各区粮食分局供应。工业用油供
应对象有蛋厂、水产加工、盐务局、海运局、文化用品、日用化工、油漆、农药、五
金电镀等。商业用粮主要是饮食、糕点、副食、酿造业。商业用油主要是糕点饮食业,
一般是按供应粮食数的比例供应。行业用粮的品种有: 面粉、大米、江米、淀粉、杂
粮、瓜干等。行业用油的品种有: 花生油、豆油、桐油、蓖麻油、亚(胡)麻油等。
1955年,全市行业用粮达3379万斤。1956年,各类行业用粮有所增加,全年行业用粮
达到4910万斤。其中食品业3700万斤,较1955年增加31.1%,较1954年增加28.1%; 工
业用粮600万斤,较1955年增加26.5%,较1954年增加20.4%; 酿造业用粮610万斤,分
别比1955年、 1954年增加18.3%和7.2%。1960年调整粮食供应比例,餐馆业用粮面粉
占10%,大米占50%; 糕点业用粮面粉占40%,大米占40%;火车餐车用粮面粉占30%,大
米占70%。 餐馆业用油压缩到按用粮总数的1%供应,对其他用油单位,也根据粮食供
应指标核批食油计划。
1961年10月,青岛市开始按生产计划和耗粮定额核定用粮指标,由单位包干使用,
月终清点、结算的办法。凡因节约代用、改进操作技术、降低用粮定额而节约的粮食,
采取提成奖励办法。但用粮单位所得提成粮不得私分、挪用或安排职工生活,只能用
于扩大再生产。并规定除对火车餐车、站台和客轮食堂外,全部实行凭票供应,副食、
酿造仍实行计划控制。1961~1962年度,全市食品业用粮仅为2354万斤,其中餐馆业
1000万斤, 餐车为180万斤,副食品业为515万斤,糕点业为659万斤。工业及酿造业
用粮为2128万斤,均比以前有所下降。同时规定餐馆业用粮标准为:面粉50%、杂粮25
%、薯类25%; 餐车供应面粉80%、薯类20%。随着经济形势的好转,行业用粮标准也随
之提高。1964年,餐馆和餐车用粮的比例为: 面粉95%、大米5%;酿造业用粮大豆、豆
饼占80%,小麦占10%,高粱占10%。
1966年8月, 青岛市对收粮票的饮食、糕点等食品业不再编造计划,而凭粮票供
应粮食;对不收粮票的副食品行业,按每月人均0.5斤的计划供应。酿造业根据实际需
要协商核定指标,进行计划供应。饮食行业用油比例为用粮总数的5%~7%,糕点行业
用油为用粮总数的16%~18%。1972年,对饼干、蛋糕粮票的收取进行合理调整,饼干
由原来每斤收粮票0.6斤调为0.8斤,蛋糕由原来每斤收粮票0.6斤调为0.5斤。1978年
5月, 饮食、糕点行业用粮全部凭粮票购粮,国家不再补贴粮食。1979年,饮食业用
粮共计6786万斤,占计划的94%; 糕点业用粮3305万斤,占计划的96.5%;副食品业424
万斤,超计划84万斤; 酿造业1276万斤,占计划的95%;工业用粮达4010万斤,超计划
95万斤;酒精用粮4420万斤。饮食业、糕点业共用油814万斤,占计划的96%;工业用油
404万斤,占计划的71%。
随着市场的发展需求,饮食、糕点业网点不断扩大,经营量不断增加。1981年,
饮食、饭店一年内增加243个网点,新增糕点厂2个,当年实销粮食1.35亿余斤,较计
划增加1172万斤。 1985年4月,根据行业用粮计划指标重新核定基数,基数内粮食平
价供应,超过部分实行议价销售。1986年,市粮食局下达饮食、糕点业用粮油计划,
对酿造、副食品业用粮和工业用粮计划由市粮食局统一安排。行业用油仍执行以粮带
油办法, 饮食业用油按实购粮带油6%、糕点业用油为18%。对铁路、餐车、轮船、飞
机供应的粮油改为议价供应。对以接待外宾为主的宾馆、旅行社、饭店改按议价供应
粮油。对其他凭粮票供应部分仍按实购粮带油6%供应,不足部分通过议价解决。全年
市区行业用粮销售计划为:饮食业8500万斤,糕点业4600万斤。
1988年, 饮食糕点行业和食品加工业用粮一般为特一粉和特二粉各占50%。因当
时标准粉产量少, 从7月起,除炸油条、做月饼、饼干供应部分标准粉外,其他一律
供应特一粉。1989年供应特一粉、特二粉、标准粉,一般各占三分之一。11月份明确
定为特一粉供应20%、 特二粉30%、标准粉50%。饮食业用油,供应花生油、豆油(或
菜籽油)各50%。
1989年6月, 青岛市中外合资单位和主要接待外宾单位全部供应议价粮油。单一
供应旅客用餐的宾馆、饭店、旅社、招待所等单位,将平价粮油的50%改供议价粮油,
对以后新开业的宾馆、旅社、招待所一律供应议价粮油。
粮油补助 1954年6月, 根据山东省粮食局对回民节日及婚丧忌辰补助粮油的精
神,青岛市粮食局在回民大尔代、古尔邦、圣忌、法得麦节日供应清真寺面粉不超过
100斤; 对回族、维吾尔族婚丧忌辰也给予适当补助。1960年在对粮油供应进行压缩
后,仍对一些特殊对象执行照顾标准: (一)疗养院的疗养人员,除本人定量外,每
人每月补助食油1斤;医院病人每人每月增加食油0.8斤;厂矿企业疗养所和农村公社
医院的病员每人每月补助0.4斤。 (二)非住院的长期病人,凭医师证明,市区每人
每月补助食油0.4斤,农村公社每人每月补助0.2斤。(三)集体起伙的托儿所、幼儿
园的儿童,凡户口粮食计划转入单位的每人每月供应食油0.55斤,户口和计划在街道
的除原定量外每人每月补助0.2斤。(四)侨眷、归侨凭侨汇收入每折合人民币100元,
增加供应食油2斤。 (五)渔船民工不分大小船,在出海作业期间,每人每月供应食
油0.4斤。(六)产妇在食油定量外,每次照顾0.8斤。(七)少数民族节日(回族、
维吾尔族大尔代节),按照现行食油定量标准,在年内增加一个月的供应数量;少数
民族死者当日, 在定量外供应面粉不超过10斤、食油2斤,十日、四十日、百日、周
年面粉不超过5斤、 食油1斤,婚嫁照顾食油1斤,清真寺大尔代、古尔邦、圣忌、法
得麦等节日用油,根据参加人数多少,由民政局出具证明经市粮食局核批,区粮食局
供应。(八)高级脑力劳动者每人每月补助食油1.5斤。(九)会议用油,市(县)、
区召开的党代会、 人代会、政协会、劳模会、体育运动会,每人每天补助0.3斤,其
他会议均不补助。 (十)军人探亲,不分军官、士兵均每周供应食油0.2斤,每月供
应0.8斤。 (十一)外省剧团来青演出者,经山东省文教部门证明,每人每天供应食
油0.2斤。
1960年10月,青岛市粮食局健全各项补助粮食手续制度,凡机关、团体、厂矿、
企业、学校、医院等单位所需各项补助用粮,实行月初编造预算领取,月末凭有关证
明结算,预算不足追补,结算有余返回或抵下月预算的办法。如果单位各项补助用粮
少,又能自行调拨,也可采取先吃后补的办法。补助用粮的项目有: 临时工、临时调
到重工种、干部参加“四同”(同吃、同住、同劳动、同学习)、夜餐、出差、社办
工厂企业、人民来访、红军、荣誉军人、会议、代课教员、农业人口住院、回国观光
华侨、少数民族节日和婚丧忌辰、渔民、培养拖拉机手和机械操作手、病员、外籍教
师、留学生、犯人劳动、工业交通以及港口、煤矿、钢铁、企业运输等补助用粮,各
单位按人设卡,分类造册,经区粮食局核对后,作为单位编制补助粮食计划的依据。
1962年1月,增加勤工俭学补助用粮、防暑降温补助用粮、城市人口返乡等补助用粮。
补助用粮的数量, 一般以补足从事该项工种粮食定量的差额为准。7月,市粮食局根
据山东省粮食厅《关于特需用油供应问题的规定》,制定了青岛市特需照顾用油的供
应标准: (一)住院病号(包括疗养院)和符合市人委、卫生局、粮食局、商业局联
合通知规定照顾牟≈植蛔≡旱膷长期病人的补助,市内六区,在现定量基础上每人每
月补足到1斤;公社医院住院病号和社员,每人每月补足到0.5斤。住院病号补助,由
医院编造花名册,区粮食局按人计补。(二)高级脑力劳动者的补助用油,除本人定
量供应以外,再补助1.5斤。(三)产妇每次补助1斤。(四)国家为修建铁路、公路、
水利等而抽调的民工集体起伙者, 每人每月补助供应0.1斤。(五)婚、丧、嫁、娶
照顾用油。 丧事,每次补助供应1斤(10周岁以下的死者不照顾);嫁、娶,凭结婚
登记证,男女各补助供应1斤。(六)井下作业的体力工人,在每人每月定量0.8斤外,
再补助0.2斤。 (七)各级招待所的流动人口和会议用油,每供应30斤粮食补助食油
0.3斤。(八)外国留学生、实习生和大专院校的外籍教师,每人每月供应3斤;在机
关、 团体、企业、学校内工作的外侨和一般外侨每人每月供应1斤;小城镇和农村的
外侨每人每月按0.3斤供应。余油队则由生产队自己解决,每人每月不少于0.5斤,不
足部分由国家补足到0.5斤。 (九)华侨学生和归国观光、省亲的华侨补助用油。归
国观光和省亲的华侨、华侨学生每人每月供应1斤,新归国华侨6个月以内的每人每月
供应1斤,超过6个月以外者,一律按当地居民定量标准供应。(十)回族的大尔代节,
按户给予照顾。每户3人以下的供应食油0.5斤,4~8人的供应食油1斤,9人以上的供
应食油1.5斤。古尔邦、圣忌两个节日,以寺为单位,每节每寺供应1斤。忌辰,包括
当日、 七日、四十日、百日、头周年,每次照顾1斤。(十一)对劳改犯和在押犯人
的食油供应, 除特重体力的高空、高温作业每人每月按0.3斤供应外,其他特重体力
和重体力的劳改犯人一律每人每月供应0.2斤,轻体力和在押犯人,每人每月供应0.1
斤。(十二)退休军官(不分级别)、在职和复员回乡的老红军和特一等重残废军人,
在军队连续服务15年以上的年老体弱的复员军人、荣誉军人以及休养院、疗养院的休
养人员, 每人每月供应1斤,复员回乡的口腔、肠胃负伤的二、三等残废军人和重慢
性病军人,按当地国家工作人员标准供应。(十三)凡有侨汇(外汇)收入的侨眷、
归侨和归国华侨学生以及港澳同胞和海员家属, 凡收入100元人民币的侨汇,可增加
食油2斤, 高于或低于100元的按比例折算。(十四)专业运动员,每人每月供应0.8
斤。 (十五)渔民出海作业期间,每人每月供应0.2斤,非出海作业期间,按当地社
员标准供应。
1966年12月,青岛市开始对红卫兵接待站工作人员和大串联的红卫兵实行粮食补
助。炊事员、搬运工人、汽车司机粮食定量每人每月补到39.5斤;服务员、油印员、
接待员、伙食管理员粮食定量每人每月补到36斤;红卫兵接待站负责人、打字员粮食
定量每月补到33斤。
1968年,青岛市执行山东省粮食厅关于各项补助粮暂行规定: (一)会议补助粮
的补助范围,只限县以上党、政机关召开的各种会议。(二)出差补助粮,因公到外
地出差者每人每月补助0.2斤。 (三)劳动补助粮,由市(县)、区革命委员会统一
组织参加的夏收、夏种、秋收、秋种、抗旱;人民公社统一组织参加的季节性支农劳
动;厂矿企业干部定期(10天以上)和临时(10天以下)参加的劳动;学生参加的实
习劳动; 农民子弟的初中学生参加劳动,每人每天补助粮食0.4斤。(四)合同工补
助, 工厂企业单位经劳动部门批准自农村招用的临时工、 合同工自带口粮不足24斤
(原粮)的补至24斤。(五)夜餐补助粮,仍在过去水平上不能扩大,即执行脑力劳
动者定量的,因加班至夜间12点以后并报领夜餐费者,每人每次补助粮食0.3斤。
1971年,青岛市粮食局按照山东省粮食局的要求,进一步规定了补助用粮的范围
并调整补助用粮标准。具体粮食补助规定范围有: 会议补助粮,出差补助粮,劳动补
助粮,夜餐补助粮,非农业人口中自己不能控制食量的特殊病人补助粮,公安、民政
部门收容的盲流人员补助粮,华侨用粮,城市公社办的工业、运输业临时工补助粮,
渔民、缺粮统销队、野营训练人员的粮食补助。
1972年,为配合医疗,照顾病人身体健康,青岛市粮食局根据粮油供应情况,制
定出照顾疾病的范围和标准:糖尿病患者每月补助大豆1.5斤,定量部分可换购豆面或
大豆,每人不超过10斤;肝硬化腹水患者在本人定量内可换购吉豆2~3斤;甲状腺病
患者在定量外每人每月补助粮食不超过10斤;严重精神病人定量不足40斤者可补到40
斤。
1973年3月, 青岛市贯彻山东省粮食局食油补助暂行规定,对老红军,特等、一
等残废军人,病员,大专院校的外籍教师,留学生,回国观光华侨,回族的大尔代节,
参加农村修水利、农业学大寨人员,沿海渔民、盐民等给予适量的食油补助。
1977年, 全市每人月均补助粮为0.61斤,全年超补助粮食计划134万斤。为堵塞
漏洞,青岛市粮食局重新制定了各项补助粮标准: (一)会议补助粮。参加省、地、
县召开的党政会议的非农业人口, 交足本人定量,农业人口,每人每天交1斤,不足
部分予以补助;县级以上的党政机关会议,凡报领会议费的,农业人口每人每天补助
粮食不得超过0.5斤, 非农业人口每人每天定量不足1斤的补到1斤;外省来青的参观
团(省级) ,每人每天补助粮食不得超过0.2斤;经山东省军区或军分区批准集训的
民兵, 在训期间,对农业人口每人每天补助0.5斤,非农业人口,在本人定量基础上
每人每天补到1.4斤; 参加市组织的体育集训,属非农业人口的,在本人定量基础上
每人每天补到1.5斤,属农业人口的每人每天补助0.6斤。(二)出差补助粮。因公出
差人员, 凡在农村社员家吃饭的,在本人定量基础上每人每天补助到1.3斤。(三)
学大寨工作队,知青带队和巡回医疗工作队补助粮。学大寨工作队和蹲点包队劳动的
人员,驻生产队的,在本人定量基础上每人每月补助到45斤,驻公社的补助到39斤,
驻县的补助到36斤;带领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的人员、参加农村巡回医疗工作队和到农
村任赤脚医生的, 时间半年以上者,每人每天补助到1.1斤。(四)夜餐补助粮。因
夜间加班到12点以后并报领夜餐费的, 每人每次补0.3斤。(五)人民来访补助粮。
到县以上机关的人民来访人员,凭粮票就餐,确实未带粮票的农业人口,每人每天补
助1斤。 (六)干部劳动补助粮。干部到农村参加抢收抢种、抗旱、防汛劳动的,在
定量基础上每人每天补到1.3斤。(七)地下干道和人防工种补助粮:市人防工程所属
的地下干道人员,专业打眼、清渣者,在定量基础上以49斤粮食补助标准,按实际劳
动天数补助;新开洞口筹备和被复期间,按46斤标准补助;管理人员,在定量基础上
每人每月补助到34斤;连队的指导员、连长、施工员、技术员每人每月补助到36斤;
医务、保管、会计、统计、总务、采购、炊事、传达等人员,每人每月补助到34斤;
机修、木工、电工,每人每月补助到39斤;空压机工补助到36斤。(八)街道工厂企
业家属工补助粮。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的人员,按30斤标准补助。工伤按30斤补
助3个月, 产假期间补助到30斤。(九)非农业人口学生劳动补助粮。初、高中学生
参加集体劳动, 参加轻体力劳动的,每人每天补助0.1斤;初、高中和大专学生,参
加重体力以上劳动的,每人每天补助0.3斤;学生参加支农劳动,每人每天补助到1.3
斤。另外对临时工、合同工、渔民、特殊病人、归国华侨、老红军、革命残废军人等
都规定了适量的补助用粮。同年,市粮食局根据山东省粮食局的规定,对食油补助又
重新确定了标准和范围。享受食油保健待遇的专业人员、特一等革命残废军人、老红
军、 回国观光探亲华侨、 外籍教师、留学生、回族大尔代节、特殊病号等分别给予
0.2~3斤不等的食油补助。
1978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控制粮食销售的意见》精神,青岛市从4月1日起,
补助粮按非农业人口平均计算,每人每月原则上不超过0.5斤。
1986年,青岛市再次对粮食、食油的补助范围和标准进行了调整。随着粮食“双
轨制”的出现,粮油经营品种也愈加多样化,一些紧俏粮油商品均可通过议价购到,
粮油补助也开始逐渐淡化。
1988年,根据山东省粮食局指示,青岛市从7月11日起取消了部分补助粮项目:干
部劳动、出差、夜餐、会议、民兵集训、公安和武警集训、体育运动会(包括运动员
集训)、企事业单位未经区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的临时工、街(居)办家属工厂(店
组等)、临时工、合同工、家属工、农业人口合同制轮换工、户粮关系不在本市的学
生定量差额补助、退休职工3个月原工程工种定量差额、学生(包括就业前培训人员)
实习劳动、精神病人、甲亢病人等。保留的粮食补助有: 军队离休干部定量的大豆,
矽肺病人、归国探亲侨胞(包括台湾同胞)、公安收容和在押人员、区以上劳动部门
批准的临时工等的粮食补助。其他特殊情况定量补助一律报市粮食局批准。同时,对
以前机关团体伙食单位从粮食部门借用的铺底粮全部收回;对饮食、糕点业借用的铺
底粮重新办理借据,对已实行平议兼营的单位逐步收回,对以后开业的单位一律不再
借给。
1989年,为建立健全青岛市的畜禽良种体系,提高畜产品的产量和质量,当年一
次性地安排农牧部门优良品种畜禽饲料补助粮30万斤。具体标准是:大牲畜每头600斤,
种猪每头400斤,种羊每只60斤,祖代鸡每只14斤,均供应玉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