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粮(料)票管理暂行制度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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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票工作是粮食定量制度重要的一项工作,它是保证贯彻和实施粮食定量制度中
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部分。为使这一工作搞好,不出漏洞,避免混乱,因此根据“山
东省粮票(料票)管理暂行制度”及“青岛市粮食定量供应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本
市具体情况,特作以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 根据“省厅粮(料)票管理暂行制度”第七条规定,粮票损坏、残缺、损
失、长短处理及核销手续等规定,应全部遵照执行外,并要参照青岛市粮食定量供应
实施细则说明之三该项粮票的使用规定。同时各区粮食分局每月需将本区之粮(料)票
长短累计数字以专文报市粮食局,呈请批准核销。
第二条: 省第十条粮(料)票大包封装规定,没有具体指明每包的标准张数,因此
根据省规定的精神,青岛市暂规定为: 不论全国粮票和山东省粮(料)票,统定为每包
五万张,用白细布封装,粘贴封笺,并要按张计算斤数填写封笺,加盖鉴定员和出纳
员的印章,外省粮票由省粮食厅封装,各区分局对外省的粮票要随收随送市局以备及
时送交省厅。
第三条: 根据省厅规定第十四条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各区粮食分局以及崂山粮食
局需要设立“粮票分类总登记簿”及“粮票分类保管登记簿”,各下属单位(办事处、
零售店、代销店、管理所) 不须设立,可以表代账。“粮票分类总登记簿”系控制本
区粮票实收回数及发出数;“粮票分类保管登记簿”系控制各分局库存数。
第四条: 根据省第十五条各种报表、报送时间、份数等规定,确定各区粮食分局
为“粮票收支存(五日) 报表”每五天向市粮食局报送一次(以密件寄发);但至月终必
须将本月份的统计数字与下月份的统计数字严格划分,不得跨月上报。报送份数,一
式二份,一份自存,一份报市粮食局。月报表可在下月份的三日与五日报表同时上报,
以备及时作账。
第五条:根据省第十七条规定,粮食系统内部的粮票领发问题补充如下:
1.各区粮食分局可根据本区需用填制粮票申请领取书,向市粮食局领取,一式三
联,第一联存根,第二、三联报市粮食局,市粮食局发票填具核发数后,第二联留存
作为收据及发票之凭证,第三联退回区粮食分局作为收入凭证记入总登记簿。
2.区粮食分局以下基层单位确定为发票者亦可根据需用填制粮票申请领取书向区
粮食分局领取,其办法与第五条第一项同。
第六条: 省第十九条规定除遵照执行外,各区粮食分局为使粮票减少人力和运输
往来次数,所收之粮票须由分局妥为封装保管。如要向市粮食局解缴粮票时,得事先
申请市粮食局批准后始得上缴。上缴时必须派人跟随,以免中途发生意外。如供应户
需粮票数量过多时,市粮食局可填制粮票支出凭单一式二份,一份自存,第二份给预
领票者并指定地址领取。指定的粮食分局见到粮票支出凭证时,立即审核无讹后付给
粮票,并于当日在粮票收支存报表发给供应户栏出现。
第七条:除执行省第二十条规定外并作如下补充规定:
1. 发票范围的规定: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厂矿、公私合营企业及国营企业
由市粮食局;十人以上的私营工商业户由各区粮食分局;凡职工、学生和国家工作人员
计划在家中而需在单位用餐者,所需粮票部分持家庭供应证到街道办事处说明理由,
经街道办事处主管粮食工作的同志审查后发给所需的粮票; 一般居民临时外出不出本
省者所需粮票由粮店(包括代销店)发放。发粮票时必须填写两联单,在联单上不填姓
名,可填供应证之号。全国通用粮票由市粮食局和各区粮食分局发放。但无论何处发
放,旨在严格执行所规定之手续制度,以免讹错发生。
2. 建立内部手续联系制度:凡是收或付粮票的人员,不能记账、开条或填证,管
票人员是如现金出纳一样,必须见到会计手续,始得收、付。具体手续必须按照“粮
票收入”“粮票付出”凭证办理。
3.粮票联单使用办法:
(1) 粮票付出方面: 凡有领取粮票者,必须先经办理填写供应证的人员将证填妥
后开给所需数量的粮票付出凭证,一式两联,由开票人员自留一份,一份由内部传递
给管票处,管理粮票付出人员为防止制票人员笔下错,见粮票付出凭证后,须向领票
者问明数量,如与领票者的数量不符时,得向制票人员查实核对准确后方可发给,每
日财务终了,须将开列之付出凭证,分别统计,双方核对,并要点实库存。
(2) 粮票收入时,亦须经另一人员开出粮票收入通知单,至收款员处或粮票管理
人员,照单收点。至财务终了,亦采取同样办法,相互核对,并最后列出当日收支存
日报表,连同两联单的存根联与结报销货日报的同时解缴各区分局,由分局留存复查。
同时在联单上要注明供应户的号码,以便抽查,如街道办事处人员少,不能按此手续
执行时,可采取登记簿的方法,逐户登记,每日至晚间最后总结,当日造表,报送分
局。
4.为使粮票工作不错、不乱,应建立定期的清点库存制度,各发放单位,除每日
管理人员须核点一次库存外,每周要实行一次大清点,即必须有本单位负责人参加或
监督人员进行清查,分局应不定期地进行抽查,以防讹错的发生。
第八条: 本补充暂行规定,各单位接到后,即组织干部结合省厅下达之粮(料)票
管理暂行制度进行学习,如有不适宜之事项,即速提出意见,以便及时修正。

青岛市人民
政府粮食局
一九五五年
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