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青岛市粮食出入市管理的规定 资料库:青岛市情资料库 章节:粮食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2/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2/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2/section/30/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2/section/30/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2/section/30/article/55/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2/section/30/article/55/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为贯彻粮食统购统销,取缔粮食投机,以保障国家建设,保障人民生活食需,关 于粮食出入市管理暂作如下规定: 一、国家粮食部门、机关、部队、铁路局、合作社,为了供应生产与消费所需要 调运粮食出市者,需持有粮食局之证明文件。 二、人民群众携带少量粮食和粮食制品(共10市斤左右),确系自食或馈赠,无论 出市或入市均允许。 三、商贩或市民,凡属贩运粮食或粮食制品进行投机活动者,视情节轻重,除予 以没收外,并分别情况予以罚款或刑事处分。 缉查粮食走私,主要应依靠发动群众监督粮商粮贩的违法活动。这项工作是做好 粮食统购统销的保证。各有关部门除注意经常地进行宣传教育外,并作为一项重要工 作结合其他工作切实掌握。 本规定自6月20日实行,如有与以前办法有抵触者,按本规定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财政 经济委员会 一九五四年六月 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