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工种粮食定量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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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落实毛主席关于“备战、备荒、为人民”的伟大战略方针,和“必须把粮食
抓紧”的教导,更好地贯彻执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严格控制和稳定粮食销量,做
到合理供应,限制资产阶级法权,巩固无产阶级专政,特制定“青岛市工种粮食定量
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工种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行工种粮管理办法,是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为生产服务,为职工群
众生活服务的重要内容,是稳定城镇粮食销售、节约粮食的有效措施。有利于安定团
结,有利于推动“抓革命、促生产、促工作、促战备”的顺利进行,做到工矿企业、
粮食部门、职工群众三满意。
第二条 职工粮食定量标准按照《青岛市镇居民粮食定量供应标准》规定的三等
级执行。确定职工工种定量的原则,干什么工种就吃什么定量,对各工矿企业因生产
变化出现新的工种,由单位讨论研究,经县、分局调查核实,报市粮食局批准后,方
可执行。

第二章 细 则

第三条 工种粮管理办法,实行“职工基本口粮到户”,“工种粮食定量补差到
班组”,“工种粮食定量补差指标到单位”和职工基本口粮和工种补差粮分别管理的
办法。
第四条 职工基本口粮到户(简称: 基本口粮)。凡执行工种粮管理办法的工矿企
业单位的职工基本口粮,一律为30斤。职工基本口粮,每月分别由户所在地的粮店或
由集体户口所在的单位供应。
第五条 工种粮食补差到单位(指粮食部门对用粮单位,简称工种指标粮)。
1.核定单位工种指标粮。根据单位在册职工人数,按核实后的实有人口、工种、
定量的总定量粮数,除去基本口粮的总粮数,即为工矿企业单位工种指标粮数。
2.工种指标粮的使用。指标核定后,不准超支。粮食局要对工矿企业单位,按月
进行指标总算。 增加工人必须有劳动部门的调配手续,调干必须有调干手续,增加1
人,按照工种指标粮水平(用原核定的工种指标粮÷当时的职工人数=为核定该单位的
工种指标粮水平)增加1人工种指标粮。在指标内结余的粮食,允许工矿企业单位动用
20%用于生产。并向群众公布节余粮食的情况,但不能用于提高职工粮食定量标准。
3.工矿企业单位因生产性质发生了大的变化,工种指标粮不足或多余时,经区、
县粮食局进行审定,可重新调整其工种指标粮。
第六条 工种粮补差到班组(指用粮单位对职工,简称工种补差粮)。凡实行工种
补差粮的职工,其粮食定量超过基本口粮的差数,每月由所在工矿企业单位的班组发
给工种粮食。职工工种粮食定量标准的变动:
1.职工工种变动(包括长期和临时抽调的脱产人员),凡定量上调的,当月变动定
量,下调的第二月变动。
2.随着技术革新的发展,机械化程度不断提高,劳动条件逐步改善,对劳动强度
有明显变化的工种,原定量保留半年,从第七个月按现行劳动强度调整定量。
3.职工长期病号,当月不变,第二个月保留,由第三个月起停发工种补差粮。
4.职工因公负伤,不能参加劳动期间,当月不变,保留原定量三个月,由第五个
月起停发工种补差粮。
5.矽肺病休息者,当月不变,保留原定量三个月,由第五个月起原定量高于36斤
的,改为36斤。
6.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发给工种补差粮。超假继续休息者,在产假期满的当月不
变,从下月起吃基本口粮,产前已吃基本口粮的,在产假期间不再发给工种补差粮。
7.事假超过一个月者,停发工种补差粮。
8.凡旷工、或常常借故休息上花班者,对不上班的工种补差粮,由各工矿企业单
位可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9.职工服兵役、援外、死亡者,由车间负责收回“职工工种粮食卡片”,交给厂
粮食管理员,填写“注销基本口粮通知单”,到分局办理核减工种指标粮,到下月起
停止其基本口粮供应。对援外人员,凭主管单位证明,由粮食部门发给途中粮票。
退职、开除人员由所在单位将“职工工种粮食卡片”收回交厂粮食管理员,到粮
食分局办理核减工种粮指标,填写“调整粮食定量证明单”,从第二个月起,改为市
民口粮。
退休人员,保留原定量三个月,持退休证和“职工工种粮食卡片”由粮食分局一
次发给三个月工种粮,并核减工种粮指标。
10. 拘留、被捕人员,凭着看守所出据的“停止粮食供应通知卡”从拘留、被捕
之日起,注销粮油供应关系,停发工种补差粮,多领粮食扣回。
11.市内职工调动,由单位负责填写“工种粮食转移证明”一式三联:一联由调出
单位存查,二联交调出单位所在粮食部门核减工种指标粮,三联交调入单位,凭此单
到所在粮食部门增加工种指标粮。
第七条 工种补差粮票,暂用“山东省粮票”代替,发放工种补差粮票的办法:
1.实行本办法的第一个月,按本人所干的实际工种核实粮食定量,以后每月由班
组核实一次, 并填写“职工工种粮食卡片” ,车间凭“职工工种粮食卡片”,填写
“月份工种粮食补差汇总表”,经车间粮食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后,上报厂部。
2.厂主管部门,根据上报的汇总表,做出“月份工种粮食补差汇总表”,经厂管
理委员会审查后填写“工种粮证”到所在地粮食分局审核后领取工种粮票。
3.各工矿企业单位粮票收支手续必须清楚,做到收有凭证,付有依据,各种账表
必须妥善保管。
第八条 各项临时补助粮:
1.省内外来我市实习的人员,凡派出学习单位暂未实行工种粮管理办法的,凭派
出地粮食部门出据证明,和工种定量标准,由我市按日工种粮食定量标准,到粮食分
局补助差额。
2.对临时工补助粮,在省劳动局批准的临时工计划人数内,按照业务上级下达的
“劳动工资计划”批准的临时工人数,凭县以上劳动部门的劳动调配手续,按实际出
勤天数补助粮食。
3.对其他各项临时性补助粮,仍按原规定办理。
第九条 对机关、学校、医院、托儿所等单位暂不实行“工种粮管理办法”。对
单位的工人及勤杂事务人员的工种补差粮,实行月清月结,每月由所在粮食部门发给
工种补差粮票。

第三章 组织和任务

第十条 各粮食分(县)局应设专人管理和审查确定工种指标数,建立工种指标分
户底卡,按月编报工种指标粮统计表,并帮助工矿企业单位建立工种定量粮食管理制
度。
第十一条 国家粮油统计制度规定的“粮食定量人口、水平月报表”,数字要准
确。对人口和基本口粮的统计,由户所在地的粮店、或由集体户口所在单位统计工种
指标粮,由核发工种指标粮的粮食部门统计,防止人口重复和定量粮数遗漏。
第十二条 各工矿企业单位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建立厂、车间、班组(不脱产)三
级粮食管理体制,厂建粮管会,设专(兼)职管理员,车间建立粮管组,设兼职粮管员,
班组设群管组,由考勤员兼管,其任务是:
1.认真宣传贯彻党的粮食政策,加强工种粮食定量管理,经常向广大职工进行粮
食形势教育,深入开展计划用粮、节约用粮的群众运动。
2.认真审核工种粮食定量,填写月份工种粮补差汇总表,职工工种粮食卡片及职
工调转工种粮食管理及使用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工矿企业单位在不违背本规定的原则下,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城市街道工业可参照此办法实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与省下达的规定有抵触时,按省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工种粮食定量管理暂行办法的修改权,属于市粮食局。

一九七五年九